在日本被逮捕后争取释放的方法|阻止羁押、准抗告、撤销羁押、保释等手段按阶段解说
2026/10/15
争取释放的手段因程序阶段而不同。决定羁押前是"不让羁押"的工作,决定羁押后以准抗告和请求撤销羁押为主,被起诉后以申请保释为中心。无论哪个阶段,关键都是尽早提交具体说明住所和身元担保人、证明没有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的材料。
本文要点
- 最早获释的机会,是逮捕后72小时内"让检察官不申请羁押、让法官不批准羁押"的阶段。
- 对羁押决定可以提出准抗告(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羁押理由消失时可以请求撤销羁押(同法第87条)。
- 保释在起诉后才能申请(同法第88条)。没有法定除外事由时,保释作为权利被准许(同法第89条)。
- 罚金的简易命令或缓刑判决宣告后,羁押令状失效,本人获释(同法第345条)。
- 没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在刑事程序中获释,也可能被移交入管,需要提前准备入管程序。
刚被逮捕时,有办法争取释放吗?
有。要求检察官不申请羁押;申请羁押后,要求法官驳回。检察官在接到移送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律师会提交意见书,整理本人的住所、工作、家庭情况、身元担保人和和解的可能性,说明没有羁押必要。
申请羁押后,法官会讯问本人后决定是否羁押(同法第207条第1项、第61条)。这一阶段也可以向法官提交意见书并要求面谈。羁押的条件是住所不定、有毁灭证据之虞或有逃亡之虞之一,并且有羁押的必要。
决定羁押后,怎样请求释放?
主要手段是对羁押裁判提出准抗告和请求撤销羁押。准抗告是主张法官的羁押决定有误,请求另外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新判断的不服申诉(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第3项)。撤销羁押是在羁押理由或必要性消失时,例如达成和解时提出的请求(同法第87条第1项)。
此外,在亲属葬礼、本人患病等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依职权暂时停止执行羁押(同法第95条),律师会提出请求法官依职权作出该决定的申请。羁押理由公开(同法第82条)本身不会带来释放,但可以让羁押理由在公开法庭上明确化。
| 阶段 | 手段 | 条文依据 | 判断者 |
|---|---|---|---|
| 移送后至申请羁押前 | 请求不申请羁押的意见书 |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 检察官 |
| 申请羁押后 | 请求驳回羁押的意见书・面谈 | 同法第207条、第60条 | 法官 |
| 决定羁押后 | 准抗告 | 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 | 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 |
| 羁押中 | 请求撤销羁押 | 同法第87条 | 法官 |
| 羁押中(特殊情况) | 申请停止执行羁押(请求依职权作出) | 同法第95条 | 法官 |
| 起诉后 | 申请保释 | 同法第88条、第89条、第90条 | 法官(法院) |
| 处分・判决时 | 不起诉、罚金简易命令、缓刑判决 | 同法第345条等 | 检察官・法院 |
被起诉后,怎样才能获释?
申请保释。保释是起诉后才适用的制度,起诉前的羁押期间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第88条)。如果不属于死刑、无期或短期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或有毁灭证据之虞等除外事由,保释作为权利被准许(同法第89条)。即使有除外事由,法院也可以裁量准许(同法第90条)。获准保释后需要缴纳保证金,并遵守住所限制等条件(同法第93条)。
哪些处分或判决会带来释放?
不起诉、罚金的简易命令宣告、缓刑判决宣告等。罚金或科料的裁判、全部缓刑的宣告等一经告知,羁押令状即失效(刑事诉讼法第345条)。检察官在羁押期满前未作决定、先行释放继续侦查的"处分保留释放"也是一种情形。
外国人争取释放时要注意什么?
一是准备否定"逃亡之虞"的材料,二是提前考虑释放后的入管程序。外国人容易因可能回国而在羁押和保释上处于不利。具体说明在日本的住所、工作、家庭、身元担保人,以及由律师代为保管护照的安排等,会有帮助。
另外,在留期间已过或没有在留资格的人,即使在刑事程序中获释,也可能被入管收容,或转入监理措施程序(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39条、第44条之2)。如果由同一位律师同时负责刑事和入管,就能配合释放的时间点准备入管应对。
常见问题
被逮捕后通常几天能获释?
不被羁押的话,逮捕后72小时内获释。被羁押时,如果没有准抗告成功或达成和解,人身拘束可能持续到羁押期满(逮捕后最长23天)。
家属自己可以提出准抗告吗?
准抗告通常由律师提出。需要针对羁押理由附上具体的反驳材料,请委托律师。
保释保证金需要多少?
由法院根据罪行轻重、案件内容以及本人和家属的经济能力决定。遵守条件直到判决,保证金会退还。
外国人也能获准保释吗?
能。但证明没有逃亡之虞的材料比日本人更重要,需要具体说明身元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和家庭情况。
获释后案件就结束了吗?
没有。即使未被羁押获释或处分保留释放,侦查仍可能以在宅方式继续,之后被起诉。获释后也需要继续争取不起诉。
条文依据・出处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第61条、第82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3条、第95条、第205条、第207条、第345条、第429条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39条、第44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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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5日 / 执笔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