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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在留资格怎么办|从“日本人的配偶等”变更为定住者等,以及应对在留资格取消 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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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在留资格怎么办|从“日本人的配偶等”变更为定住者等,以及应对在留资格取消 律师解说

离婚后的在留资格怎么办|从“日本人的配偶等”变更为定住者等,以及应对在留资格取消 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离婚后的在留资格,是指凭“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家族滞在”等基于配偶身份在留的外国人,在因离婚失去该身份后,以何种在留资格继续留在日本的问题。离婚当天在留资格不会立即消失,但如果一定期间内不再从事配偶身份的活动,就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因此必须在提交离婚届之前就准备好下一个在留资格。

本文要点

  • 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因离婚失去前提,连续一定期间不从事该活动而在留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第7号)。
  • 离婚是必须向入管申报的事项(入管法第19条之16),不申报也会被不利对待。
  • 留在日本的主要途径是变更为定住者(入管法第20条,告示外定住者)或变更为工作类在留资格,永住者不受离婚影响。
  • 取消在留资格之前会进行意见听取(入管法第22条之4第3项),可以在此主张分居、离婚的缘由以及抚养子女的实际情况。
  • 取消处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以内)并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中国籍妻子将与日本籍丈夫离婚,想继续在日本工作,但“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在留期限所剩不多。
  • 与日本籍丈夫育有子女,离婚后自己作为亲权人抚养孩子,不知道该申请哪种在留资格。
  • 为躲避丈夫的暴力而分居,离婚尚未成立,却收到了入管关于在留资格取消意见听取的通知。
  • 凭中国籍丈夫的“家族滞在”在留的妻子离婚了,想换成可以自己工作的在留资格。
  • 离婚调解进行中在留期限即将到期,想知道能否更新,被拒绝后会怎样。

离婚后在留资格会马上失效吗?

离婚当天不会失去在留资格,在留期限之前可以继续在留,但一定期间内不从事配偶身份的活动,就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

在留资格在期限届满前有效,不会从离婚次日起变成非法滞留。但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规定,以“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身份连续一定期间不从事该身份活动而在留的(第7号),以“家族滞在”等附表一的在留资格连续一定期间不从事该活动而在留的(第6号),都是取消事由。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另外,持有配偶类在留资格的人必须向入管申报离婚或丧偶(入管法第19条之16)。提交离婚届后入管就会掌握情况,因此把提交离婚届的时间和申请下一个在留资格的时间统筹安排,是离婚后继续留在日本的起点。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为定住者?

作为定住者告示没有规定的“告示外定住”,由法务大臣裁量判断,综合考虑婚姻的实际情况和持续期间、在日本的生活基础、生计前景、品行、离婚的缘由等。

定住者在留资格是法务大臣考虑特别理由、指定一定在留期间而准许居住的资格,除定住者告示列举的类型外,告示没有的情形也可能个别获准。与日本人或永住者离婚后获准的定住者属于这种告示外类型,实务上会审查:婚姻不是形式上的且持续了相当期间,能在日本独立维持生计,能用日语过日常生活,纳税和守法没有问题,离婚的原因不能仅归咎于本人等。没有公布数值标准,属于综合判断,因此系统地准备证明婚姻生活实际情况的材料(同居记录、照片、与亲属的往来)、收入材料、日语能力材料提出申请非常重要。离婚原因是配偶暴力的,诊断书和保护令记录等材料会被有利考虑。

抚养与日本人所生子女的情况如何?

作为亲权人监护、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是最容易获准变更为定住者的典型类型。

离婚后成为日本国籍子女的亲权人并在日本实际监护抚养的外国籍父母,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获准变更为定住者已是固定做法。审查中不仅看是否是亲权人(民法第819条),还看是否与子女同住并实际抚养、包括抚养费在内的生计前景。选择共同亲权的,由谁作为监护人负责日常照料很重要。把孩子交给中国的亲属、自己一个人在日本工作的方式,容易被认定为没有抚养的实际情况,需要注意。不是亲权人的父母为了持续探视而希望在留的,能否获准定住者因案而异,需要连同其他在留资格一起研究。

可以变更为可以工作的在留资格吗?

学历和工作内容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工作类资格(入管法第20条),但与配偶类资格不同,活动范围受到限制。

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没有就业限制,而工作类资格只能从事获准的活动,其他活动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入管法第19条)。“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审查大学等学历或实务经验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经营·管理”审查事业的实际情况和规模,“特定技能”要求通过技能考试和日语考试。现在的工作属于简单劳动的,变更为工作类资格比较困难,应当先研究定住者的可能性。永住者不受这些影响,但离婚后申请永住许可(入管法第22条)时,作为配偶的在留经历的计算方式会发生变化,需要注意。

离婚前的在留资格离婚后的主要选择依据注意点
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告示外)、工作类资格、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定住者入管法第20条、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一定期间不从事活动即成为取消对象
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告示外)、工作类资格入管法第20条、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与日本人的配偶等同样对待
家族滞在工作类资格、留学、定住者(因案而异)入管法第20条、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与抚养人的关系中断,需要尽早变更
永住者无需变更入管法第22条不受离婚影响
定住者(告示)原则上维持,更新时说明情况入管法第21条作为配偶获准的定住者可能被重新审查

在留资格取消的程序如何进行?

入管在取消之前会进行意见听取(入管法第22条之4第3项),在此主张“正当理由”和下一个在留资格的前景,会左右结果。

拟取消在留资格时,入国审查官必须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可以与代理人一同出席,提交材料并陈述意见。对于分居或离婚后没有从事配偶身份活动,可以主张的正当理由包括:为躲避配偶暴力而离开,对方不同意离婚而调解或诉讼正在进行,为抚养子女需要留在日本等。取消决定作出后会指定出境期限,但取消处分作为行政处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以内),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收到取消通知时就让律师介入,在意见听取之前整理好主张和材料,是最有效的做法。

离婚调解或诉讼期间在留期限到了怎么办?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以“日本人的配偶等”更新(入管法第21条),但需要用材料说明分居的缘由以及调解、诉讼正在进行。

离婚成立之前法律上的婚姻仍然存续,可以申请更新在留期间。但入管会审查婚姻的实际情况,分居中的要附上分居的缘由、证明调解或诉讼正在进行的文件、离婚后的生活前景加以说明。实务上可能只获准较短的在留期间,审查也可能拖长。被拒绝的,仍有申请变更为定住者或特定活动的余地,由于更新不许可本身不被视为行政处分,争议方式需要根据案情组织。进入强制遣返程序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判断会考虑子女抚养和婚姻经历,但在走到那一步之前确保在留资格才是正道。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与回国的关系:变更为定住者或工作类资格是在日本在留期间申请的。离婚后一旦回国,就要重新从头申请来日的在留资格,以定住者申请会变得困难。
  • 婚姻实际情况的举证:经常往返中国的人,在日本同居时间短的,婚姻的实际情况可能受到怀疑。应准备与出入境记录一致的说明。
  • 把孩子交给中国亲属的情况:在中国由祖父母带孙辈很普遍,但日本入管看的是本人是否实际在抚养。把孩子送回国会削弱定住者的依据。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离婚原因是夫妻间暴力或伤害的,可能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被判有罪的,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在留资格问题与刑事辩护不能分开。
  • 语言:意见听取和申请文件以日语进行。希望用中文接受听取的,需安排翻译,提交材料需附译文。
  • 拒绝登陆:被强制遣返的,一定期间内拒绝登陆(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强制遣返为5年,按出国命令出境的为1年)。走到强制遣返之前的应对具有决定性意义。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已经在谈离婚,必须在在留期限前准备好下一个在留资格时。
  • 收到入管关于在留资格取消意见听取的通知时。
  • 为躲避配偶暴力而分居,想同时推进离婚和在留资格时。
  • 将由自己抚养与日本人所生的子女,想申请变更为定住者时。
  • 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被拒绝,需要判断是争议还是重新申请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将离婚、亲权、继承等家事案件与随之产生的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必要时也承办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离婚后可以维持现在的在留资格多久?

在留期限之前可以继续在留,但连续一定期间不从事配偶身份活动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请在离婚前就开始准备下一个在留资格。

变更为定住者对婚姻期间有标准吗?

没有公布的数值标准,而是综合判断婚姻的实际情况和期间、在日本的生活基础、生计、品行、离婚的缘由等。系统地准备材料会左右结果。

因为丈夫的暴力而分居,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吗?

躲避暴力可以作为没有从事配偶身份活动的正当理由主张。请保全诊断书和保护令记录,在意见听取之前咨询律师。

离婚后抚养日本籍子女,不是亲权人就不能获准定住者吗?

作为亲权人实际监护抚养是定住者的典型类型。共同亲权的情况下看是否作为监护人负责日常照料,不是亲权人的,需要根据案情连同其他在留资格一起研究。

在留资格取消决定作出后还能争议吗?

取消处分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以内),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同法第25条)。但在意见听取阶段充分主张是最有效的。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活动范围)、第19条之16(关于配偶的申报)、第20条(在留资格变更)、第21条(在留期间更新)、第22条(永住许可)、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第7号、第3项(在留资格取消、意见听取)、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5条第1项第9号(拒绝登陆)、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
  • 日本定住者告示(依据入管法第7条第1项第2号规定附表二定住者项下地位的告示)
  • 日本民法第819条(离婚后的亲权人)、第766条(子女监护事项)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14条第1项(起诉期间)、第25条(停止执行)
  • 日本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人保护法第10条(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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