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要点|入管法第50条的考量因素
2026/10/10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应依照入管法第50条规定的考量因素,用具体材料说明希望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和人道方面的考虑。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法,把申请程序和考量因素写入了法律。
本文要点
- 依据是入管法第50条;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正法将申请程序写入法律。
- 考量因素列举于同条第5款。
- 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有特别情形时仍有获得许可的余地(第1款但书)。
- 入管厅公布的许可、不许可案例,是比较案情相似性的参考。
会考虑哪些情形?
会综合考虑希望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强制遣返事由的内容、人道方面的考虑等。
第50条第5款在法律上明确了在留特别许可判断时应当考虑的情形。申请时,应针对每项情形备齐材料。
例如家庭关系,可提交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同居材料、生活状况陈述书等;品行方面,可通过刑事处分结果、纳税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来说明。
| 考量因素 | 材料示例 |
|---|---|
| 家庭关系 | 结婚、出生证明,同居材料,陈述书 |
| 品行 | 刑事处分结果,纳税、社会保险情况 |
| 在留期间、生活实际 | 在留经历,工作、就学材料,与社区的联系 |
| 人道考虑 | 疾病、子女抚养状况、本国情况相关材料 |
为避免不获批准,应准备什么?
应与公布的许可、不许可案例比较,具体说明本案情形。
参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许可案例和不许可案例,研究本案与其在本质情形上是否相似。同类情形有人获许可,唯独本案不予许可,可能有失均衡。
另外,不予许可时,规定应交付载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可以在理解理由的基础上,通过撤销诉讼提出争议。
常见问题
申请有期限吗?
可申请的人和时间有限制(入管法第50条),请向律师确认个案情况。
费用是多少?
报酬因案情而异,咨询时会具体说明。
依据条文、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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