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日本遭遇交通事故怎么办|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与中国籍人士的注意事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外国人在日本遭遇交通事故,无论国籍和在留资格,都可以依据日本民法第709条的侵权责任向驾驶人、依据《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自赔法)第3条的运行供用者责任向车辆保有人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休业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慰谢料)等损失。索赔的权利与日本人被害人完全相同。
本文要点
- 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可以向驾驶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向车辆保有人等主张运行供用者责任(自赔法第3条)。
- 被害人可以不经加害人,直接向加害车辆的自赔责保险(强制保险)提出请求(自赔法第16条,被害人请求)。
- 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自赔责标准、任意保险标准、法院标准三种标准,按哪种标准计算,结果差别很大。
- 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民法第722条)减少赔偿额,因此过失比例之争十分关键。
- 因生命、身体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届满时效(民法第724条之2)。
常见的具体情形
- 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汽车撞倒,保险公司寄来日文文件看不懂,不知道能否照签。
- 留学生步行时遭遇事故,不知道能否索赔因伤停工的打工收入,也不知道如何证明打工在在留资格允许的范围内。
- 技能实习生受伤后,公司表示如果治疗时间太长希望其回国。
- 身在中国的家人在日本因交通事故去世,作为遗属不知道该向谁、如何索赔。
- 加害人没有任意保险,自己垫付了医疗费后对方失去联系。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做什么?
报警让警方记录事故、尽量当天就医、记下对方的姓名、车牌和保险公司,这是日后索赔的基础。
驾驶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道路交通法第72条),警方记录事故后,可向自动车安全驾驶中心申请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这份证明书,保险公司有时连事故本身都不承认。即使看起来伤得不重,也要按人身事故申报;如果按物损事故处理,日后索赔医疗费和抚慰金时,事故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容易被质疑。就医过晚,也会成为对方主张伤并非事故所致的理由。对方的驾照、车检证、自赔责和任意保险的保单,当场拍照留存最稳妥。需要翻译时要向警察明确提出,现场勘查和供述笔录中不理解的部分不要签名。
可以向谁索赔、索赔什么?
索赔对象依次是驾驶人本人、车辆保有人(运行供用者)、加害车辆的自赔责保险、任意保险,通常由任意保险公司作为窗口。
驾驶人承担民法第709条的侵权责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等为自己而将汽车用于运行的人,依据自赔法第3条,即使没有亲自驾驶,也要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可以免责的情形十分有限。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加害车辆的自赔责保险提出被害人请求(自赔法第16条),即使加害人不配合,程序也能推进。任意保险公司代理和解的,与该保险公司的交涉就是重点。加害人是在工作中肇事的,还可以追究雇主的使用者责任(民法第715条)。
可以索赔的损害有哪些项目?
包括医疗相关费用、就诊交通费、误工费、住院通院抚慰金,留有后遗症的还有后遗症抚慰金和逸失利益,死亡事故则有死亡抚慰金、逸失利益、丧葬费用,以及财产损失。
| 损害项目 | 内容 | 证明所需资料 |
|---|---|---|
| 医疗相关费用 | 诊疗、住院、药品、器具等费用 | 诊断书、诊疗明细、收据 |
| 就诊交通费 | 往返医院的电车、公交、出租车费 | 就诊日期记录、收据 |
| 误工费(休业损害) | 因伤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减少 | 休业损害证明书、源泉征收票、工资单 |
| 住院通院抚慰金 | 因受伤遭受的精神痛苦 | 能说明住院通院期间、天数的资料 |
| 后遗症抚慰金、逸失利益 | 后遗症带来的痛苦和将来收入的减少 | 后遗症诊断书、等级认定结果 |
| 死亡抚慰金、逸失利益、丧葬费 | 因死亡产生的损害 | 死亡诊断书、证明继承关系的资料 |
| 财产损失 | 汽车、自行车、随身物品的修理费等 | 估价单、照片 |
治疗可以使用健康保险,此时需向健康保险提交第三者行为伤病申报。即使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就诊记录和收据也要自己保存一份。误工费要用资料证明收入来自在留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工作,这是避免争议的捷径。
什么是抚慰金的三种标准?
抚慰金的计算有自赔责保险标准、任意保险公司内部标准、以判例为基础的法院标准(律师标准)三种,一般而言法院标准最高。
自赔责标准是强制保险为迅速提供最低限度补偿而设的标准,设有支付上限。任意保险标准由各公司自行制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和解金额基本都是按这一标准计算的。法院标准是整理过往判例形成的标准,律师在交涉和诉讼中使用。收到保险公司的方案时,先确认是按哪种标准计算的,了解与法院标准之间的差距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具体金额取决于伤情、住院通院期间和后遗症等级。
过失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以按事故类型整理的基准为基础,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行车记录仪、目击者陈述等证据分配双方过失,被害人的过失部分从赔偿额中扣除(民法第722条)。
过失相抵是为了公平分担损失而考虑被害方过错的制度。保险公司提出的过失比例往往是听取加害方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后确定的,未必反映了被害人的说法。信号灯颜色、有无人行横道、车速、有无打灯等事实认定都是争点,因此在警方现场勘查时要准确说明自己的认识,并确认通过翻译的说明没有出错。损失金额大的案件,过失比例相差一成,结果就会相差很多。
索赔有期限吗?
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民法第724条之2)、财产损失为3年(民法第724条)届满时效,并且自事故发生起经过20年即不能再请求。
治疗时间较长,或者回国后才考虑索赔的,需要在这一期限内推进程序。与保险公司交涉期间时效照常进行,交涉拖长时,应当取得对方书面承认债务,或通过起诉等方式阻止时效完成。后遗症是否存在尚不明确就达成和解,通常之后不能再追加索赔,因此要同时把握期限与和解的时机。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翻译与笔录:警方的现场勘查、供述笔录以及与保险公司的电话沟通,如果在没听懂的情况下推进,会在过失比例和伤情记录上处于不利地位。日语不熟练的,请通过翻译确认内容,看不懂的文件不要签名。
- 在留资格与误工费、逸失利益:误工费以可就业的在留资格范围内的收入为前提。后遗症和死亡的逸失利益,有时会按在日本可以就业的期间和回国后的收入水平来计算,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剩余在留期限会影响结果。
- 治疗期间在留期限到期:以继续治疗为由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时,要准备诊断书和与保险公司的往来资料。回国后也可以索赔,但回国前把资料备齐非常重要。
- 死亡事故而遗属在中国:继承的准据法为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中国籍人士去世时按中国法确定继承人。证明遗属身份关系的资料可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
- 加害人没有保险:对方车辆连自赔责保险都没有,或者肇事逃逸找不到加害人的,可以考虑向政府保障事业提出请求,或使用自己的人身伤害保险。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但不清楚金额的依据和标准时。
- 对过失比例不服,觉得事故经过因翻译错误被记录错了时。
- 被告知将停止支付医疗费,或者可能留下后遗症时。
- 在留期限临近,或者计划回国,需要决定程序如何推进时。
- 死亡事故中,身在中国的遗属希望推进索赔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与加害方的刑事程序、在留资格问题交织在一起,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没有在留资格的状态下遭遇事故,也能索赔吗?
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国籍、有无在留资格无关。但在计算误工费和逸失利益时,就业是否合法、能在日本停留多久可能被考虑,资料如何准备请咨询律师。
保险公司寄来的和解书可以马上签吗?
签名前请确认按哪种标准计算、治疗是否已经结束、后遗症是否已经确定。和解书中有清算条款的,签名后原则上不能再追加索赔。
治疗可以用健康保险吗?
可以。需向健康保险提交第三者行为伤病申报。医疗费总额得以控制,在自身过失比例较大或保险公司停止支付时反而有利。
抚慰金大概能拿多少?
取决于伤情、住院通院期间和后遗症等级,个案不同。有自赔责标准、任意保险标准、法院标准三种标准,按哪种标准计算,结果会不同。
回国以后还能索赔吗?
可以。人身损害的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届满时效(民法第724条之2),一般在此之前委托日本律师推进。委托书可能需要在中国办理公证、认证。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法第709条(侵权行为)、第715条(使用者责任)、第722条(过失相抵)、第724条、第724条之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 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自赔法)第3条(运行供用者责任)、第16条(被害人请求)
-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2条(交通事故时的措施)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1条(在留期间更新)
-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继承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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