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赔偿请求|外国人如何就入管局、警察、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在日本索赔(要件・互惠保证・时效),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国家赔偿请求,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造成损害的,不是向公务员个人、而是向国家或公共团体请求赔偿损害的制度(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因入管局的收容和处遇、警察的逮捕和讯问、地方政府的违法处分而受到损害的中国籍人士,作为与日本有互惠保证的国家的国民,同样可以提出请求(同法第6条)。
本文要点
- 要件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地,给他人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
- 被告是国家或公共团体,根据判例不能起诉公务员个人。国家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同法第1条第2项)。
- 受害人是外国人时,仅在与其本国之间有互惠保证时才适用(同法第6条),中国籍人士在实务上被视为符合这一要件。
- 时效是自知道损害和加害人之时起3年、自侵权行为之时起20年,侵害生命、身体的为5年(同法第4条,民法第724条、第724条之2)。
- 处分的撤销诉讼与国家赔偿请求是不同的程序,没有取得撤销判决也可以请求赔偿,但处分违法并不意味着赔偿一定获准。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在入管收容设施内反映身体不适,却没有得到适当的医疗,症状恶化。
- 警察讯问时翻译不充分就被要求在笔录上签名,遭受辱骂或长时间讯问。
- 在留置设施被拒绝寄出给辩护律师的信件,或者与辩护律师的会见受到妨碍。
- 因地方政府错误的处分无法营业,事后处分虽被撤销,损失却已造成。
- 行政机关把本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工作或家庭关系带来损害。
国家赔偿获准需要哪些要件?
五个要件: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的行为;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有故意或过失;违法;有损害及因果关系。全部由原告主张并举证(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
「行使公权力」的解释很宽,不仅包括逮捕、收容这类强制行为,也包括行政指导、学校教育以及公立医院以外的行政服务。「违法」是指公务员违反了执行职务时应尽的法律义务,处分结果被撤销与该公务员存在产生赔偿责任的违法是两回事。法院以公务员是否尽到通常要求的注意来判断,所以即使处分被撤销,赔偿也可能被否定。这是国家赔偿请求最大的难点,必须根据当时的材料和记录,具体说明公务员当时能够知道什么、应当做什么。
外国人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受害人是外国人时,仅在与其本国之间有互惠保证时才适用国家赔偿法(同法第6条)。就中国而言,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日本人同样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所以被视为存在互惠保证。
互惠保证是指在对方国家,日本人能够获得同样的国家赔偿的制度。中国的国家赔偿法采取同样适用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制度,在日本的诉讼中,中国籍原告的请求也得到实体审理。起诉状中通常会主张互惠保证的存在。有无在留资格不影响能否请求,非法滞留期间在收容中受到的处遇、被强制遣返回中国之后的请求都是可能的。回国后起诉的,把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在中国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认证后寄出,由代理律师在日本推进程序。
入管的收容和处遇如何争议?
争点是收容本身的违法、收容期间医疗和处遇的违法、临时释放(仮放免)和监理措施判断的违法,被告是国家。
依据强制遣返令书的收容(入管法第52条第5项)有法律依据,但在欠缺收容必要性的情形,或明知健康状况恶化却不让接受适当医疗的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负责处遇的职员违反义务而违法。收容期间的诊疗记录、申请书、会面记录、辩护律师的会见记录是重要证据,从收容期间起就由律师留下记录,会左右之后的请求。临时释放的准否入管局裁量很宽,让法院认定不许可本身违法比较困难,但在怠于掌握作为判断前提的事实等情况下仍有争议的余地。另外,要阻止收容或强制遣返令书本身,需要另行使用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
警察的逮捕和讯问如何争议?
逮捕、羁押欠缺合理嫌疑的,讯问中因殴打、威胁或翻译不足而被迫供述的,会见和通信被不当限制的,可以向都道府县(警察)或国家(检察、拘置所)提出请求。
不起诉或无罪并不意味着逮捕当然违法,标准是逮捕时是否存在合理嫌疑。无罪判决确定后,除国家赔偿外还有依据刑事补偿法的补偿请求;不起诉的情形则有依据被疑人补偿规程的补偿制度。关于讯问,争点包括要求在没有翻译参与的笔录上签名,以及没有告知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讯问。留置设施拒绝寄出给辩护律师的信件或限制会见,曾有作为侵害会见交通权(同法第39条第1项)而成为国家赔偿对象的例子。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采取要求辩护律师在讯问时到场的方针,虽然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到场要求及其记录也会成为日后请求的材料。
| 情形 | 被告 | 主要争点 | 依据 |
|---|---|---|---|
| 入管收容期间的医疗・处遇 | 国家 | 职员能否认识到健康恶化、是否怠于采取必要措施 | 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入管法第52条第5项 |
| 警察的逮捕・讯问 | 都道府县 | 有无合理嫌疑、殴打威胁、翻译不足、沉默权告知 | 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 |
| 会见・通信的限制 | 都道府县或国家 | 与辩护律师的会见交通权受侵害 | 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
| 地方政府的违法处分 | 该地方政府 | 处分的违法与职务上注意义务违反的有无 | 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 |
| 设施・道路的缺陷 | 设置管理者 | 设置或管理的瑕疵 | 国家赔偿法第2条 |
因地方政府违法处分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可以与处分的撤销诉讼分开或一并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取得撤销判决也可以起诉,但除处分的违法外,还必须证明经办职员违反了注意义务。
停业或许可取消事后被撤销,无法营业期间的损失也不会回来。这部分损失通过国家赔偿请求,但法院审查的是职员在作出处分时如果尽到通常的注意是否能够知道违法。撤销诉讼和国家赔偿请求可以作为关联请求向同一法院合并提起(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6条)。收集证据可以利用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请求、本人个人信息的公开请求,以及诉讼中的文件提交命令申请。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在留的影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不会在在留审查中受到不利对待。但它与作为请求前提的刑事案件或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等)是分开判断的。
- 回国后的请求:被强制遣返或出境后,在时效(3年)内仍可起诉。来自中国的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需要本人到庭询问时要尽早考虑能否来日。
- 语言与证据:讯问和收容期间发生的事往往只能依靠本人的记忆,请尽早用中文也可以的方式写下时间线备忘,并保存与家人的聊天记录和会面记录,附译文作为证据。
- 赔偿金的领取:回国后通过判决或和解领取赔偿金的,要事先决定由日本的代理人账户收款后汇出的方式。
- 与刑事补偿的关系:无罪判决后有依据刑事补偿法的补偿请求,与国家赔偿的要件不同。两种可能性都要从刑事辩护阶段开始考虑。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从家人处听说在入管收容期间得不到医疗、处遇有问题时。从收容期间起留下记录很重要。
- 讯问中翻译不足或遭到辱骂,笔录内容与自己的供述不一致时。
- 在留置设施被限制寄给辩护律师的信件或会见时。
- 地方政府的处分已被撤销,但无法营业期间的损失仍然存在时。
- 回国后想就在日本发生的事情索赔,却不知道程序如何推进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作为一体办理,从收容、羁押期间的处遇记录到国家赔偿请求统筹应对。本所在刑事案件中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非法滞留期间在入管受到的处遇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可以。有无在留资格不影响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中国籍人士被视为符合互惠保证的要件(国家赔偿法第6条),可以就收容期间医疗和处遇的违法进行争议。
可以起诉警察个人吗?
根据判例,公务员个人不能成为被告。被告是国家或公共团体,警察是都道府县,入管局、检察、拘置所是国家。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2项)。
判了无罪,逮捕就能获得赔偿吗?
仅凭无罪并不使逮捕违法,标准是逮捕时是否有合理嫌疑。无罪判决确定后,可以在国家赔偿之外依据刑事补偿法请求补偿。
国家赔偿请求的时效是多久?
自知道损害和加害人之时起3年,自侵权行为之时起20年(国家赔偿法第4条,民法第724条)。生命、身体受到侵害的,自知道之时起5年(民法第724条之2)。回国后只要在期限内也可以起诉。
不在撤销诉讼中胜诉就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吗?
没有取得撤销判决也可以请求。但处分违法与经办职员是否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是分开判断的,即使处分被撤销,赔偿也可能被否定。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第1条第2项(追偿)、第2条(公共营造物设置管理的瑕疵)、第3条(费用负担者的责任)、第4条(民法的适用)、第6条(互惠保证)
- 日本民法第709条(侵权行为)、第724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第724条之2(侵害人的生命・身体)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会见交通权)、第198条第2项(沉默权的告知)
- 日本刑事补偿法、被疑人补偿规程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撤销诉讼)、第16条(关联请求的合并)、第25条(停止执行)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2条第5项(收容)、第54条(临时释放)、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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