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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申请保释|外国被告人在日本获得保释的条件:保证人、如何反驳逃跑之虞(护照、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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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申请保释|外国被告人在日本获得保释的条件:保证人、如何反驳逃跑之虞(护照、在留资格)

什么是申请保释|外国被告人在日本获得保释的条件:保证人、如何反驳逃跑之虞(护照、在留资格)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保释(保釈),是指被起诉的被告人以缴纳保释保证金为条件,解除羁押、在家等待审判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以下)。外国被告人容易被认为会回中国逃跑,因此获得保释的关键,在于具体说明保证人、护照的处理和在留资格状况,打消法院对逃跑之虞的顾虑。

本文要点

  • 保释是起诉后才能申请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起诉前的犯罪嫌疑人阶段没有保释。
  • 没有排除事由的,法院必须准许保释(权利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即使有排除事由,法院也可以酌情准许(刑事诉讼法第90条)。
  • 法院决定保释保证金的数额以及限制住所等保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93条)。
  • 保释期间逃跑或违反条件的,保释会被撤销,保证金被没收(刑事诉讼法第96条)。
  • 已经失去在留资格的被告人,即使获得保释也可能被入管局收容(入管法第63条),需要把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放在一起考虑。

常见的具体情形

  • 留学生因盗窃被起诉,想获得保释回学校上课,但在日本没有亲属。
  • 经营公司的中国籍人士因诈骗或助长非法就业(入管法第73条之2)被起诉,为维持公司运转需要保释。
  • 被认定为同案犯的朋友已经回国,被怀疑可能串供而保释被驳回。
  • 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被告知即使保释也会被入管局收容。
  • 中国的家人准备好了保证金,但不知道汇款和担任保证人的手续。

什么是保释?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保释是为起诉后的被告人设立的制度,从起诉之日到判决确定之前,随时可以申请,次数不限。

可以申请保释的人,除被告人本人外,还有辩护人、配偶、直系亲属等(刑事诉讼法第88条)。起诉前的羁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没有保释制度,所以刚被逮捕时不能申请保释,起诉前争取释放的手段是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或申请公开羁押理由(刑事诉讼法第82条)。起诉后,向承办法官(第一次开庭前)或法院提交保释申请书,通常几天内会作出准许或驳回的决定。被驳回后如情况有变化可以再次申请,对驳回决定也可以提出准抗告、抗告。

阶段争取释放的手段依据
逮捕至移送辩护人提出要求释放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申请羁押、羁押要求驳回羁押申请的意见书、对羁押决定的准抗告、公开羁押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7条、第429条、第82条
羁押延长对延长决定的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429条
起诉后申请保释;对驳回的准抗告、抗告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第429条、第419条

保释按什么标准判断?

没有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排除事由(重大案件、前科、惯犯、毁灭证据之虞、加害被害人之虞、姓名住所不明)的,应当准许保释;即使有排除事由,法院也会考虑逃跑或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以及羁押造成的不利益,酌情准许(刑事诉讼法第90条)。

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毁灭证据之虞(第89条第4号)和酌定保释中的逃跑之虞。否认案件或有同案犯的案件,容易以可能与相关人员串供为由被驳回,辩护人会说明被害人和证人的供述已经固定为笔录、本人承诺不接触相关人员等情况予以反驳。酌定保释中,法院除考虑逃跑或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外,还要考虑继续羁押给被告人在健康、经济、社会生活和准备辩护方面造成的不利益,因此要具体主张工作、学业和家庭方面的情况。

外国被告人如何反驳逃跑之虞?

外国国籍本身不是排除事由。以书面形式证明护照由辩护人保管、有确定的住所和保证人、在留资格有效且在日本有生活基础、本人承诺到庭,从而打消逃跑之虞。

法院对外国被告人的顾虑在于:①可以持护照出境,②日本国内没有可以监督的家人,③失去在留资格后就没有留在日本的理由,④语言障碍可能导致法院的通知无法送达。这些都是可以逐一应对的事项,辩护人会在保释申请书中附上下列材料,事先消除顾虑:①护照由辩护人保管的报告书(提交法院或由辩护人保管,并承诺不出境作为保释条件),②住房租赁合同或住民票,③保证人的身份保证书和身份证件,④在留卡复印件及在留期限有效的证明,⑤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或学校的在籍证明,⑥家属的陈述书,⑦本人的承诺书(住在指定住所、不接触相关人员、按期到庭)。近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还设立了法院可以作为保释条件指定监督人、由其确保被告人到庭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4以下),说明保证人愿意承担监督人的职责也很有效。

谁可以当保证人(身元引受人)?

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最好是住在日本、与被告人同住或日常能保持联系、能监督其到庭的人,通常由配偶、亲属、工作单位上司、朋友、支援者担任。

法院看重的是保证人能否实际监督被告人的生活。在中国的亲属即使有心,也无法在日本境内监督,作为保证人的评价有限。在日本没有亲属时,可以请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或上司、学校老师、日本籍配偶或交往对象、所属团体的负责人担任。身份保证书中写明让被告人住在自己家中或公司宿舍、陪同出庭、一旦失去联系立即通知辩护人等内容。

保释保证金如何确定?会退还吗?

保证金数额由法院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的重要性、被告人的资产等确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只要保释没有被撤销、本人没有逃跑,判决后会全额退还。

保证金是被告人逃跑就会失去的金额,根据本人和家属的经济状况确定。由中国的家人准备时,汇款可能需要若干天,应从预计会被起诉的阶段就开始准备。可以由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缴纳,也可以利用垫付保证金的团体。无论判决有罪还是无罪,审判结束、保释失效后保证金都会退还,但因违反保释条件被撤销的,会被全部或部分没收(刑事诉讼法第96条)。

保释后要遵守哪些条件?违反了会怎样?

典型条件是住在指定住所、不接触相关人员、不出境、按期到庭;违反的,保释被撤销,保证金被没收,并重新收监。

法院在准许保释时会附加限制住所、禁止接触被害人、同案犯和证人、禁止出境、旅行须向法院报备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项)。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违反条件的,法院可以撤销保释(刑事诉讼法第96条)。通过微信与同案犯或被害人联系也属于接触。需要搬家或回国时,不要擅自行动,应通过辩护人请求法院许可。

保释与在留资格、入管局收容有什么关系?

在留资格有效的,保释后可以正常生活;在留期限已过或存在强制遣返事由的,可能在保释的同时被入管局收容(入管法第63条)。

入管法第63条规定,对于正在接受刑事程序的外国人,也可以推进强制遣返程序。羁押期间人在刑事设施内,入管局不会收容,但一旦保释获释,非法滞留或存在强制遣返事由的人可能依据入管局的收容令书被收容。这种情况下即使获得保释也回不了家。辩护人需要在申请保释的同时,研究入管局的临时放免(仮放免)和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前景,做好不被收容的准备。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的,在期限内提出更新申请最为重要。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护照的处理:通常以承诺不出境作为保释条件,护照由辩护人保管。同时承诺不向中国领事馆申请补办护照。
  • 保证人:在中国的家人无法在日本境内监督,应请住在日本的亲属、工作单位或学校相关人员担任。身份保证书用日语制作,附中文说明。
  • 保证金的汇款:从中国汇款可能因外汇管理手续而耗时,应从起诉前就开始准备。
  • 翻译:保释后法院的通知以日语送达。为避免漏看开庭通知,要与辩护人确定联络方式。法庭上会配备翻译(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 对在留的影响:判决为超过1年的实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或附表一在留资格者被判缓刑的拘禁刑(同条第4号之2),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因此保释后的时间应当用于和解和准备量刑证据。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被逮捕、羁押的家人预计会被起诉,希望起诉后立即申请保释时。
  • 保释被驳回,希望分析理由后再次申请或提出准抗告时。
  • 在日本没有亲属,不知道请谁当保证人时。
  • 在留期限将在羁押期间到期,担心保释后被入管局收容时。
  • 保释期间需要搬家、回国或出差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对于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坚持要求辩护人在场陪同讯问,虽然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办案人员协商,可以落实翻译、确认讯问范围,对不当讯问起到牵制作用。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刑事案件中有取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刚被逮捕可以马上申请保释吗?

不可以。保释是起诉后被告人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起诉前通过对羁押必要性的准抗告或公开羁押理由来争取释放。

听说外国人不会被保释,是真的吗?

外国国籍本身不是排除事由。通过交存护照、保证人、有效的在留资格、住所和工作等具体材料打消逃跑之虞后,获得保释的案件很多。

在中国的父母可以当保证人吗?

形式上可以,但因为无法在日本境内监督,法院的评价有限。通常请住在日本的亲属、工作单位负责人、学校相关人员担任。

保释后可以临时回中国吗?

通常以不出境作为保释条件,护照也由辩护人保管。擅自出境会导致保释被撤销、保证金被没收(刑事诉讼法第96条)。

被告知即使保释也会被入管局收容,怎么办?

在留期限已过或存在强制遣返事由的,可能在保释的同时依收容令书被收容(入管法第63条)。需要在申请保释的同时准备临时放免和在留特别许可。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8条(保释的申请)、第89条(权利保释)、第90条(酌定保释)、第93条(保证金、保释条件)、第96条(保释的撤销、保证金的没收)、第98条之4以下(监督人)
  •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开羁押理由)、第203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逮捕、羁押程序)、第419条、第429条(抗告、准抗告)、第175条(翻译)、第39条第1项(会见交通)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63条(与刑事程序的关系)、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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