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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转籍与跳槽|遇到问题时的咨询渠道和在留资格(不得已的事由、育成就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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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转籍与跳槽|遇到问题时的咨询渠道和在留资格(不得已的事由、育成就劳制度)

什么是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转籍与跳槽|遇到问题时的咨询渠道和在留资格(不得已的事由、育成就劳制度)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技能实习的转籍(転籍),是指更换实习单位(实习实施者)。在现行制度下原则上不被允许,只限于实习单位倒闭、侵害人权等存在不得已事由的情形。与此相对,特定技能在同一领域内允许更换接收单位,也就是跳槽。两者都是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的手续,在离开工作单位之前按正确的顺序推进,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要点

  • 技能实习生是日本法律上的劳动者,受劳动基准法和最低工资法保护,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待遇(劳动基准法第3条)。
  • 技能实习法(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禁止殴打、威胁、扣押护照或在留卡、不当限制私生活自由等侵害人权行为,并赋予实习生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申告的权利。
  • 技能实习原则上不允许转籍,存在不得已事由时,由监理团体和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协调新的实习单位。
  • 特定技能可以在同一领域内跳槽,但更换接收单位时需要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入管法第20条),在获得许可之前不能在新单位工作。
  • 2024年通过了废止技能实习制度、新设育成就劳制度的修法,方向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本人自愿转籍(实施时间和条件细节请以公布资料为准)。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作为技能实习生工作的中国籍人士,在实习单位遭受辱骂或殴打,想换到别的公司,但监理团体不予理会。
  • 实习单位倒闭,不知道剩下的实习期间该去哪里。
  • 持特定技能工作的人收到条件更好的公司的邀请,但不了解在留资格手续,差点就直接辞职。
  • 向监理团体反映加班费未付,却被告知要送回国,护照也拿不回来。
  • 从实习单位逃走后,经熟人介绍在另一家工厂打工,结果因非法就业被警方逮捕。

技能实习生可以更换实习单位吗?

在现行技能实习制度下,仅凭本人意愿不能转籍,只有存在不得已事由时才允许转籍。

技能实习是在经过实习计划认定的特定实习单位学习技能的制度,因此转籍在制度上属于例外。所谓不得已的事由,是指实习单位倒闭、实习计划认定被取消、实习单位侵害人权或违反劳动法令等不可归责于实习生的事由。这种情况下,由监理团体寻找新的实习单位,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协助协调。此外,从技能实习2号转为3号时,可以更换实习单位。监理团体不作为时,可以直接向机构的母语咨询窗口申告,技能实习法禁止因申告而给予不利待遇。

2024年修法后转籍会有什么变化?

2024年通过了以育成就劳制度取代技能实习制度的修正法,方向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本人自愿转籍。

修法的核心是:转向以确保和培养人才为目的的育成就劳制度;明确存在不得已事由时转籍的范围;在同一接收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间并达到技能和日语能力要求时,允许本人自愿转籍。实施时间、转籍前所需的工作期间、各领域的具体条件等细节,需要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和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资料确认。目前正在技能实习中的人会有过渡措施,自己适用哪一种制度,请向律师确认。

持特定技能的人如何跳槽?

在同一领域内与新的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入管法第20条),获得许可后再开始工作。

特定技能是指定了接收单位和业务内容的在留资格,所以换了公司就需要办理在留资格变更手续。要转到其他领域,必须通过该领域的技能考试。离职后要提交有关所属机构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由新的接收单位准备支援计划等材料提出申请。在许可下来之前就开始工作,构成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雇用方则涉嫌助长非法就业(入管法第73条之2)。此外,离职后一定期间不从事活动,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但有正在求职等正当理由的不会立即被取消。关键是让离职时间与申请时间衔接好。

项目技能实习(现行)特定技能育成就劳(2024年修法)
本人自愿转籍原则上不可同一领域内可以方向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细节以公布资料为准)
因不得已事由转籍可以(监理团体、机构协调)接收单位倒闭等情况也按跳槽处理方向是明确范围
在留资格手续实习计划的变更、认定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入管法第20条)以公布资料为准
咨询渠道监理团体、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登录支援机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公布资料为准

实习单位侵害人权或欠薪时该向谁求助?

监理团体、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母语咨询、劳动基准监督署以及律师都是求助渠道,保留证据后同时推进最为有效。

技能实习法禁止对实习生殴打、威胁、监禁,禁止扣押护照或在留卡,禁止不当限制外出和通讯,禁止约定保证金或违约金。存在这些情况,既可能构成转籍的不得已事由,也属于向机构申告的对象。欠薪和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劳动基准法第104条),未付部分可以通过劳动审判(原则上3次以内期日,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或诉讼请求。有殴打行为的,还可以考虑向警方报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无论哪种情况,请先保存微信记录、录音、伤情照片、工资单等证据。

从实习单位逃走到别处打工会怎样?

不经正规转籍手续在其他单位工作,构成资格外活动,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强制遣返(退去强制)。

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会申报本人下落不明,技能实习很难再继续。在这种状态下到其他单位打工,可能作为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成为刑事案件,还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实习单位越有问题,越不应该逃走,而应通过机构或律师以正规途径要求转籍,这才是保住在留的捷径。已经离开工作单位的人,投案的方式和说明的内容会改变结果,请在前往入管之前咨询。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与派遣机构的合同:即使与中国的派遣机构签有保证金或违约金的合同,技能实习法也禁止收取这些款项。因为害怕回国后被追讨而在日本不敢发声,这种状况本身就是申告的对象。
  • 护照、在留卡被扣押:实习单位或监理团体保管护照为技能实习法所禁止。要求返还,不返还就向机构申告。
  • 通过微信施压:监理团体或中介可能发来一旦投诉就送回国、要联系家人之类的消息。不要删除,保存下来给律师看。
  • 语言与信息:转籍和在留资格变更手续都以日文文件进行。没有理解内容就签字的文件,事后可能被当作本人自愿离职的证据。
  • 刑事案件与在留的一体性:因非法就业或逃跑被逮捕的,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不能分开考虑。本所对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坚持要求辩护人陪同讯问,虽然目前实际获准的情况极少。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在实习单位遭受暴力、辱骂、欠薪,向监理团体反映也没有动静时。
  • 想以特定技能跳槽,但不知道离职和在留资格变更的顺序和时间时。
  • 实习单位倒闭或缩减业务,剩余实习期间没有着落时。
  • 已经离开实习单位,担心在留资格或刑事案件时。
  • 被派遣机构或中介追讨违约金、保证金,担心影响国内家人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劳动案件中,解雇或欠薪问题往往与在留资格问题同时推进,本所将劳动案件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受理全国范围的咨询。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技能实习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更换实习单位吗?

现行制度下仅凭本人意愿不能转籍,只限于实习单位倒闭、侵害人权等不得已事由。2024年修法新设的育成就劳制度方向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本人自愿转籍,细节请以公布资料为准。

特定技能跳槽时,可以先辞职再找新公司吗?

离职后一定期间不从事活动,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建议先确定新的接收单位再离职,并让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入管法第20条)的时间衔接好。

在实习单位遭到殴打,该找谁?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母语咨询、劳动基准监督署、警方和律师都是渠道。殴打是技能实习法禁止的侵害人权行为,也可能构成转籍的不得已事由。请保存证据后咨询。

派遣机构说转籍就要追讨违约金,必须付吗?

技能实习法禁止约定保证金或违约金,害怕被追讨而不敢申告的状况本身在制度上就被视为问题。请在确认合同内容后咨询对策。

从实习单位逃走后在别的工厂打工,现在还能回到正规手续吗?

目前处于可能作为资格外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强制遣返的状态。投案的方式和说明的内容会改变结果,请在前往入管或警方之前咨询。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关于外国人技能实习的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的法律(技能实习法):禁止侵害人权行为、禁止保管护照等、禁止收取保证金等、实习生的申告权及禁止不利待遇
  • 2024年通过的技能实习法、入管法修正(新设育成就劳制度):实施时间和条件细节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厚生劳动省公布的资料为准
  •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条(禁止基于国籍等的歧视待遇)、第104条(向监督机关申告)、日本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原则上3次以内期日审结)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活动范围)、第19条之16(有关所属机构的申报)、第20条(在留资格的变更)、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24条(强制遣返事由)、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业)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附表第一(技能实习、特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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