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当解雇|外国劳动者在日本如何对抗解雇及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审判)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不当解雇(不当解雇),是指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在社会通常观念上不被认为妥当的解雇,依据日本劳动合同法(労働契約法)第16条属于无效。只要在日本工作,外国人同样受日本劳动法保护,解雇无效时可以主张员工地位,并请求解雇之后的工资。
本文要点
- 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员工,没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和社会通常观念上的妥当性,解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
- 以国籍为由在劳动条件上进行歧视是被禁止的(劳动基准法第3条),不允许因为是外国人就更容易被解雇。
- 解雇需要事先预告或支付解雇预告津贴(劳动基准法第20条),员工有权要求雇主出具写明解雇理由的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22条)。
- 对抗解雇的途径有协商、劳动审判(原则上在3次以内的期日内审结,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和诉讼。
- 被解雇不等于立即失去在留资格,但持就业类在留资格的人若在一定期间内不从事该活动,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因此要保留求职和维权的记录。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工作的中国籍员工,被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突然通知从第二天起解雇。
- 因日语不够好被认定能力不足,没有得到改进机会就在试用期届满时被拒绝正式录用。
- 在中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因与老板亲属发生矛盾被口头告知明天不用来了,并被逼着写辞职信。
- 要求支付加班费或申请带薪休假后,随即被以缺乏协作精神为由解雇。
- 被解雇后公司向入管提交了离职申报,本人以为在留资格已经没了,开始准备回国。
什么情况下解雇无效?
解雇理由缺乏客观合理性,或者虽有理由但以解雇作为处理方式过重的,解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
日本法院对解雇的有效性审查严格。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时,法院会审查具体是哪些工作无法胜任、是否经过提醒和指导并给予改进机会、是否考虑过调岗等解雇以外的手段。因经营原因进行的裁员,则综合判断裁员的必要性、避免解雇的努力、人选的合理性以及说明和协商的程序。日语能力是录用时就应当知道的情况,录用后仅以此为由解雇,通常不具备妥当性。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解雇必须有不得已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项),审查比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更严格。期满时不再续约(日语称雇止、即终止雇用)的,如果此前多次续约或员工对续约有合理期待,同样需要与解雇相当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19条)。
被告知解雇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不要在辞职信或协议书上签字,以书面形式确认解雇的事实和理由,并把证据留在自己手中,这是第一步。
解雇与劝退不同。公司说希望你辞职,你没有义务答应。一旦在辞职信上签字,就变成自愿离职,原则上无法再主张解雇无效。被告知解雇时,应当要求公司出具写明解雇日期和理由的解雇理由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22条),公司不得拒绝。如果解雇是口头通知的,当天就自己记下时间、说话人和内容,有录音的要保存。微信、LINE的聊天记录、邮件、就业规则、劳动合同书、工资单都是重要证据。
没有解雇预告也没有预告津贴(劳动基准法第20条)的当日解雇,本身就违反程序,但支付了预告津贴并不意味着解雇就有效。
解雇无效时可以主张什么?
可以请求确认员工地位,并请求从解雇之日到解决为止的工资(所谓补发工资)。
解雇无效意味着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公司不让你上班是公司方面的原因,所以可以请求不能工作期间的工资(民法第536条第2项)。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并不想回原单位,而希望以金钱方式解决。在协商和劳动审判中,公司撤回解雇、双方改为协议离职并由公司支付解决金,是很常见的和解方式。追求哪种结果,要结合本人意愿、再就业前景和在留资格状况来决定。
| 程序 | 特点 | 适合的情形 |
|---|---|---|
| 律师协商 | 发出受任通知,就撤回解雇或解决金进行谈判 | 公司有协商意愿、希望尽快解决时 |
| 劳动审判 | 在地方法院进行,原则上3次以内的期日审结(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 | 争议焦点比较明确、也可以接受金钱解决时 |
| 诉讼(确认员工地位) | 通过判决确定解雇是否有效 | 强烈希望回到原单位、需要证人询问时 |
| 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告 | 就预告津贴、欠薪等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申告(劳动基准法第104条) | 重点不在解雇是否有效,而是要求纠正违法时 |
劳动审判怎么用?
劳动审判由法官和劳动问题专家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主持,原则上在3次以内的期日内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则作出审判。
解雇案件通常在申请后几个月内解决,对外国人来说也是负担较轻的程序。申请书中要具体写明解雇经过、解雇无效的理由和请求内容,并附上证据。期日上本人要直接回答提问,日语没有把握的,可以请求法院安排翻译。对审判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并转入诉讼程序(劳动审判法)。
被解雇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在留资格不会在被解雇当天消失,在留期限届满前可以继续在日本,并在同一在留资格范围内寻找新工作。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技能等就业类在留资格,是针对活动内容而不是针对某家公司发放的。被解雇后,本人应当向入管提交有关所属机构的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并寻找可以用同一在留资格工作的新单位。但持就业类在留资格的人,若在一定期间内不从事相应活动,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有正当理由的不会被取消,所以要把正在对抗解雇、正在求职的情况留下记录,以便在意见听取程序中说明。在留期限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临近的,需要在申请中说明正在对抗解雇的情况和今后的打算,这正是由律师把劳动案件和入管手续作为一体处理的意义所在。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语言与证据:解雇理由证明书和就业规则都是日文的。在没有准确理解内容之前不要签字。本所常驻专属翻译,可以用中文确认内容。
- 中资企业的解雇:以与老板或其亲属的人际关系为由解雇、口头当日解雇、强迫写辞职信的情况比较多见。在日本,不论公司是哪国资本,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基准法。
- 回国的判断:在对抗解雇之前回国,会给出席劳动审判或诉讼、收集证据带来困难。回国时间请先与律师商量。回国后通过代理人继续协商和程序也是可能的。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就解雇问题与公司对立,本身不是强制遣返(退去强制)事由。但如果开始从事超出在留资格范围的兼职,就会产生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的问题。
- 公司方面的刑事告诉:在解雇纠纷中,公司有时会以业务侵占、背信为由威胁要刑事告诉。一旦成为刑事案件就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应尽早咨询能够同时处理劳动案件和刑事辩护的律师。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被告知解雇的当天到几天之内。尚未在辞职信上签字的阶段选择余地最大。
- 解雇理由证明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理由含糊不清时。
- 在留期限届满或更新申请的时间临近,解雇可能影响在留时。
- 公司提出了解决金,但不知道金额是否合理时。
- 解雇的同时还存在未付加班费或损害赔偿问题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劳动案件中,解雇或欠薪问题往往与在留资格问题同时推进,本所将劳动案件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受理全国范围的咨询。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外国人也可以对抗不当解雇吗?
可以。日本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基准法适用于在日本工作的所有劳动者,不分国籍,基于国籍的歧视为劳动基准法第3条所禁止。
我已经在辞职信上签字了,还能争吗?
原则上会被视为自愿离职,但如果是在胁迫或误解之下签字的,仍有主张辞职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的余地。请尽早咨询。
被解雇后在留资格会马上没有吗?
不会。在留期限届满前可以继续在日本,并寻找可以用同一在留资格工作的新单位。但在一定期间内不从事该活动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请保留求职记录。
对抗解雇需要多长时间?
协商需要几周到几个月,劳动审判原则上在3次以内的期日内审结(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诉讼则需要更长时间。
回国以后还能对抗解雇吗?
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协商或申请劳动审判,但本人出席和收集证据会受到限制。请在回国前咨询。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解雇权滥用法理)、第17条第1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的解雇)、第19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约等)
-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3条(禁止基于国籍等的歧视待遇)、第20条(解雇预告)、第22条(离职时的证明)、第104条(向监督机关申告)
- 日本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原则上3次以内期日审结)、同法(异议申请与转入诉讼)
- 日本民法第536条第2项(因债权人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与对待给付)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19条(活动范围)、第19条之16(有关所属机构的申报)、第21条(在留期限更新)、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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