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永住许可不许可|中国籍人士的不许可理由分析、再申请的准备与撤销诉讼的可能性,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永住许可不许可,是指对永住许可申请(入管法第22条),法务大臣认为不符合品行善良、拥有足以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技能、其永住符合日本国家利益(同条第2项)这些要件,从而不予许可。被不许可后现在的在留资格不会丧失,分析理由后再申请是基本的应对方式。
本文要点
- 永住只有在「认为符合日本国家利益时」才被许可(入管法第22条第2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永住许可指南」公布了在留历、公共义务的履行、品行等考虑事项。
- 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不需要满足品行善良和独立生计的要件(同项但书),但符合国家利益的要件仍然保留。
- 不许可后现在的在留资格继续保留,不会产生特例期间的问题,但不许可理由可能影响下次的更新审查。
- 典型的不许可理由是:税、养老金、医疗保险的欠缴或延迟缴纳,在留历和出境期间,罚金和交通违章,扶养情况不自然,申请内容虚假。
- 撤销诉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14条第1项)和课予义务诉讼视案情考虑,但考虑到裁量的广泛和诉讼要件的争议,再申请才是解决的中心。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工作多年,换工作期间忘记切换国民年金,出现了欠缴期间。
- 持经营・管理签证经营公司,法人的税缴了,但本人的住民税和社会保险延迟缴纳。
- 以日本人配偶者等身份申请,但多次长期回中国,被质疑在留的连续性。
- 把在中国的父母和亲属列为扶养对象减少了所得税,被指出扶养人数相对收入过多。
- 几年前有罚金刑,或者有多次超速、违章停车记录。
永住许可按什么要件判断?
按照入管法第22条第2项的品行善良、独立生计、符合国家利益三要件,结合指南的考虑事项(在留历、公共义务的履行、最长在留期间、公共卫生等)综合判断。
品行善良是指遵守法律、过着不受社会非难的生活,受过刑罚和反复违章会成为问题。独立生计是指本人或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资产,将来也不会成为公共负担,会考察收入与扶养人数的关系。符合国家利益则根据原则上有长期连续在留、适当履行纳税、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公共义务、持有现在在留资格的最长在留期间等判断,指南对配偶、定住者、高度人才等规定了在留期间的特例。永住是解除在留期限限制的资格,审查比更新更严格,会回溯确认过去一定期间的记录。
| 不许可理由的类型 | 常被指出的事实 | 再申请的准备 |
|---|---|---|
| 公共义务的履行(符合国家利益) | 住民税、养老金、医疗保险欠缴,超过缴纳期限 | 补缴欠缴部分,积累一定期间按期缴纳的记录 |
| 在留历、连续性 | 长期出境,在留资格变更后期间不足 | 说明出境理由,等到满足要件的时期 |
| 品行善良 | 罚金刑,反复交通违章 | 一定期间无违章,情况说明和反省的材料 |
| 独立生计 | 收入不足,扶养人数多 | 收入稳定的材料,扶养实情的说明和纠正 |
| 申请内容虚假、不一致 | 工作经历、出入境记录、扶养记载的矛盾 | 准确记载和佐证材料,经过的说明 |
收到不许可通知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到入管局窗口听取不许可理由的说明,确定三要件中哪一个、哪个事实被认为有问题。
不许可通知书只简短记载理由。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适用行政程序法(该法第3条第1项第10号),没有详细说明理由的义务,所以窗口的说明是了解理由的主要机会。本人不带中文翻译去听很容易抓错重点,由律师陪同提问,可以问出延迟缴纳有几次、哪个年度的扶养有问题等具体事实。永住是变更申请的一种,不许可后现在的在留资格继续保留,不像更新不许可那样被期限追赶。但不许可理由涉及公共义务或品行的,可能影响下次的更新审查,因此理由的纠正应尽早开始。
税、养老金、医疗保险的欠缴影响有多大?
适当履行公共义务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核心考虑事项,不仅欠缴,超过缴纳期限也会被作为不许可理由,因此确认记录并纠正是再申请的起点。
审查中会确认过去一定期间的住民税纳税证明、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的缴纳记录、国民健康保险或健康保险的缴纳情况。换工作期间忘记切换国民年金、公司没有为员工加入社会保险、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延迟,这些情况并不少见,但在审查上都作为本人未履行义务处理。为了再申请,需要补缴欠缴部分,再积累之后按期缴纳的记录,申请时机要等到记录齐全。经营者还会被确认法人的社会保险加入情况和本人董事报酬相关的缴纳。
再申请在什么时候、怎样进行?
在不许可理由已经消除并能用客观材料证明的时候,准备理由书和佐证材料再申请。
永住申请没有次数限制,不许可之后马上申请也可以,但理由没有消除就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公共义务的问题要有按期缴纳的记录,在留历的问题要等到满足要件的时期,品行的问题要有一定期间无违章,理由不同,合适的时机也不同。再申请时,正面回应上次的不许可理由,用律师署名的理由书说明纠正的经过和现状,并用纳税证明、缴纳记录、在职证明、出入境记录等客观材料佐证。请避免只是把上次的材料原样重交。
可以通过撤销诉讼或课予义务诉讼争议吗?
永住不许可有通过撤销诉讼争议的先例,主张裁量权的逾越、滥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但法务大臣的裁量很广,处分性、诉的利益等诉讼要件也可能被争议,所以只在再申请无法解决的案件中慎重考虑。
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属于行政不服审查法审查请求的对象(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争议手段只有诉讼。撤销诉讼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也可以考虑合并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同法第3条第6项第2号、第37条之3)请求许可。要胜诉,需要具体主张入管局的事实认定有误,或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失衡。本人可以继续以现在的在留资格在留,诉讼期间的在留问题不像更新不许可那样紧迫,但诉讼需要时间,期间再申请的要件也可能已经具备。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成为永住者之后会失去资格吗?
会。除了超过再入境许可期限持续出境以外,修改后的入管法新设了永住者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或因一定犯罪被判刑时的在留资格取消(施行时期请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资料为准)。
永住者如果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或毒品案件有罪判决(同条第4号第8目),同样是强制遣返的对象。取得永住许可后,纳税、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再入境许可的管理仍要继续。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扶养中国的亲属:把在中国的父母、亲属列为扶养对象可以减税,但扶养人数相对收入过多会在独立生计要件上不利,还会被要求提供汇款凭证。
- 长期回国:因照顾老人或工作长期出境,会产生连续在留要件和再入境许可期限(入管法第26条)的问题。请保留出境理由和期间的记录。
- 刑事案件:罚金刑即使不是强制遣返事由,在品行善良要件上也不利;拘禁刑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带着刑事案件申请之前,请先确认处分的前景。
- 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出入境记录、工作经历、扶养记载的矛盾会被怀疑虚假,并牵涉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问题。不要完全交给中介,本人要核对内容。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不许可通知,想准确听取理由说明并整理再申请的时机和准备时。
- 延迟缴纳和扶养问题等不许可理由涉及多个方面,不知道从哪里开始纠正时。
- 认为不许可理由存在事实误认,想考虑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可能性时。
- 有刑事案件或交通违章,不知道该怎样判断永住申请的时机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体办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永住被不许可后,现在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永住许可是在留资格变更的一种,不许可后现在的在留资格原样保留。下次更新照常需要办理,不许可的理由有时也会影响更新审查。
入管局会告诉我不许可的理由吗?
不许可通知书上的记载很简短,但可以到入管局窗口由承办官员说明。律师陪同到场,可以问清楚是哪个要件的哪个事实被认为有问题。
养老金或医保有欠缴,就拿不到永住吗?
指南要求适当履行公共义务,欠缴和延迟缴纳是典型的不许可理由。实务上是补缴欠缴部分后,再持续一段时间按期缴纳并积累记录,然后再申请。
永住不许可可以通过诉讼争议吗?
永住不许可有通过撤销诉讼争议的先例,主张裁量权的逾越、滥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但法务大臣的裁量很广,处分性和诉的利益等也可能产生争议。只在再申请无法解决的案件中,于起诉期限(同法第14条第1项,6个月)内考虑。
有罚金或交通违章,永住就很难吗?
罚金刑和反复的交通违章在品行善良要件上会被不利考虑。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等经过一定期间、能够证明期间没有违章之后再申请。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2条(永住许可。第2项品行善良、独立生计、符合国家利益,但书)、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26条(再入境许可)、第24条第4号第8目、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21条(在留期间的更新)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6项第2号(撤销诉讼、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第14条第1项(起诉期限)、第30条(裁量处分的撤销)、第37条之3
-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项第10号、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的适用除外)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指南」、「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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