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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有何不同|2024年6月新制度与监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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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有何不同|2024年6月新制度与监理人的义务

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有何不同|2024年6月新制度与监理人的义务

2026/09/05

家人一旦进入入管程序,家属最先问的往往是:要关到什么时候,有没有办法先出来。过去在这个场面被谈论的是临时释放,而令和6年(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修改入管法,又加进了监理措施这一套框架。两者名称相近,出发点却不同。本文依条文与施行后的实际数据,说明二者的差别以及担任监理人所要承担的义务。

核心要点

  • 临时释放是把已被收容者暂时放出,监理措施则是从一开始就不予收容。
  • 监理措施必须有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从同意担任者中选定。
  • 监理人负有掌握生活状况与申报、报告的义务,违反者设有过料的规定。
  • 若继续收容,须每3个月复查一次是否改为监理措施。
  • 施行至令和6年年底,监理措施决定为1,123件,同期临时释放为127件。

什么是监理措施

它是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选定一名监理人,在其监督之下继续在社会中生活,同时接受程序。该制度由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立,自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

类型有两种: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前的代替收容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及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的监理措施(同法第52条之2)。前者对应程序的入口阶段,后者对应等待遣送的阶段。全貌另见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

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差在哪里

出发点不同。临时释放是把已被收容的人暂时放出的措施,监理措施则是从一开始就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

项目临时释放监理措施
定位以收容为前提,暂时解除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
依据入管法第54条同法第44条之2、第52条之2
监理人不需要(可能被要求身份担保人)必须有,由主任审查官选定
保证金300万日元以内(同法第54条第2款)可以命令缴纳
工作原则上不被允许令书签发前的类型可能获得活动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限于受收容令书收容者受监理措施决定者亦有申请权(同法第50条第2款)

谁可以当监理人,要承担什么义务

由主任审查官从本人的亲属、熟人等同意担任监理人的人当中选定。法律没有资格或者职业上的限制,前提是与本人的关系足以实际掌握其生活状况。

监理人负有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在入管当局要求时作出报告、以及在本人逃亡等情形下申报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违反的设有过料的规定。也就是说,监理人一方面站在帮助本人的位置,另一方面又是向当局报告的主体,具有两面性。不事先向家属说明清楚,日后容易陷入两难。

就运用实情而言,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监理人九成以上为亲属与熟人,该厅并称施行之后未出现下落不明者。

收容本身的处理有什么变化

收容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前提。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继续收容的,须每3个月复查一次是否改为监理措施。这是针对长期收容批评而作的调整。

不过复查并不自动等于获释。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自令和6年6月10日至当年年底,每3个月复查的报告共128件,其中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为10件。仍须预先备妥监理人,并具体说明住所与生活的着落。

施行之后实际使用得多吗

监理措施已经成为主要手段。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自施行日令和6年6月10日至当年年底的实绩如下。

项目件数
监理措施决定1,123件
其中令书签发前647件
其中令书签发后476件
同期临时释放127件
每3个月的收容复查报告128件(其中监理措施决定10件)

从件数之比即可看出,只想着申请临时释放,已经不合当下的实情。

监理措施期间可以工作吗,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关于工作,仅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前的监理措施中,有可能获得从事有报酬活动的许可。与临时释放原则上不许工作相比,这在维持生计上是很大的差别,但是否许可属于个案判断。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款把申请权赋予受收容令书收容者与受监理措施决定者;而依同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即不能再申请。因此不能错过申请时机。同条第5款把考虑要素法定化,第10款则规定不许可时须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

同时还有刑事案件时,律师做什么

把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放在一起设计。即使刑事上的羁押被解除,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人仍可能被入管依收容令书收容。保释的准备与监理措施的准备,都建立在住所、身份担保人与生活着落这同一套材料之上。

本所把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同时一贯负责与监理人候选者的面谈、住所与生计的证明材料制作,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时机的管理。本所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案情事。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咨询请见中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咨询

常见问题

当了监理人,是不是要监视本人

不是监视,而是掌握生活状况并在被要求时报告。但确有申报义务,违反者设有过料的规定,接受之前应当先弄清内容。

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当监理人吗

因为前提是能够实际掌握本人的生活状况,通常要请在日本的亲属或者熟人担任。若一时找不到人选,请先来咨询。

临时释放已经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自令和6年6月10日至当年年底,临时释放为127件,对已被收容者仍是可用的手段。

取得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就回来了吗

不会。监理措施只是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的措施,并非恢复在留资格的制度。若要继续留在日本,须另行考虑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另见非法滞留(逾期居留)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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