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刑事案件中可以使用的公共制度一览|值班律师、国选辩护、法律援助与翻译
2026/09/05
家人在日本被逮捕时,身在中国的亲属最先遇到的困难,是不知道可以找谁、能用什么。日本设有若干公共制度,不问费用负担能力,也不问有无在留资格。本文按依据与可使用的时间顺序,整理值班律师、国选辩护、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翻译、领事通报与律师会照会这几项制度。
核心要点
- 从被捕到法院作出勾留裁定之间不会选任国选辩护人,只能依靠值班律师或者私人委托的律师。
- 值班律师与国选辩护均不以国籍或者有无在留资格为要件。
- 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的刑事被疑者辩护援助与民事法律扶助,对象要件并不相同。
- 公判的翻译依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由法院选任,实务上不使本人负担翻译费用。
- 通知领事与领事探视,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所定的权利。
刚被逮捕、手头没有钱,也能请到律师吗
可以,就是各地律师会运营的值班律师制度。本人提出请求可以,身在中国的家属提出请求同样可以,原则上有一次免费会见,不问国籍与在留资格。
但值班律师原则上只会见一次,是否正式委任为辩护人是之后的事。从被捕到勾留裁定作出的几天,是没有国选辩护人的空白期,而这段时间的应对,往往决定最终处分。
国选辩护人何时选任,没有在留资格也能用吗
在勾留状签发之后。依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被勾留的被疑者因贫困等事由无法自行选任辩护人时,可依请求选任辩护人,资力基准额为50万日元,需提交资力申报书。起诉之后,则依日本国宪法第37条第3项与刑事诉讼法第36条选任被告人国选辩护人。两项制度都不以国籍或者在留资格为要件。
| 制度 | 依据 | 可使用的时间 | 费用 | 在留资格与国籍 |
|---|---|---|---|---|
| 值班律师 | 各律师会的制度 | 被捕后即可,原则一次 | 免费 | 不问 |
| 被疑者国选辩护 | 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 | 勾留状签发之后 | 由国家负担(资力基准50万日元) | 不问 |
| 被告人国选辩护 | 宪法第37条第3项、刑事诉讼法第36条 | 起诉之后 | 由国家负担 | 不问 |
| 刑事被疑者辩护援助 | 日本律师联合会委托援助事业(司法支援中心实施) | 被捕后尚无国选辩护人的阶段 | 原则为垫付 | 不以在留资格为要件 |
| 民事法律扶助 | 综合法律支援法 | 民事案件 | 垫付 | 限日本国民或者在日本有住所且合法在留者 |
| 公判翻译 |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f) | 公判程序 | 实务上不由本人负担 | 不问 |
| 领事通报与领事探视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c) | 被捕之后 | 免费 | 面向中国籍当事人 |
| 律师会照会 | 律师法第23条之2 | 已有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 | 实费 | 不问 |
外国人也能使用日本司法支援中心吗
刑事与民事的要件不同。刑事的被疑者辩护援助,作为日本律师联合会的委托援助事业运营,不以有无在留资格为要件,在被捕之后尚未选任国选辩护人的阶段即可利用。
民事法律扶助则依综合法律支援法,对象限于日本国民或者在日本有住所且合法在留者。处于非法居留状态者的民事案件,往往在这一点上受阻。
讯问与庭审的翻译由谁安排
侦查阶段的翻译由警察与检察机关安排。公判则依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由法院选任翻译人;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f)规定有免费获得翻译协助的权利,实务上不使本人负担翻译费用。
真正的问题不在费用,而在怎么译。讯问笔录以日语写成,经翻译口头转述后由本人签名,是否知情、事前是否商量过这类细微措辞的差别,会直接影响故意的认定。因此除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另行确保站在本人一方的翻译,意义正在于此(另见中文页面)。
会通知中国领事馆吗
本人提出要求即会通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被拘束的外国人提出要求时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其领事机关;同款(c)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视、通信与访问。
但领事官员并不承担辩护职能,探视次数也有限。与身在中国的家属之间真正的联络通道,实际上是辩护人。本所会通过微信向家属通报进展。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还能和解吗
可以。通常的顺序是,先由辩护人经检察官确认被害人的意向,在被害人同意的范围内取得联系方式;被害人已委托律师的,则与该律师交涉。
仍不足时使用的,是律师法第23条之2的律师会照会,即经律师会向公务机关或者公私团体请求报告必要事项,须已有辩护人方可利用。若对方拒绝报告,强制其报告的手段有限,但作为查明事实的方法仍然有用。和解对处分的影响,另见外国人的盗窃案件。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公共制度能覆盖的部分就用制度,覆盖不到的部分由辩护活动补足。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存在判了缓刑也会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胜负就在起诉前的23天。
- 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一站式处理。国选辩护的职务范围限于该刑事案件,本所则一并负责其后的退去强制程序。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主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适用责任主义,该论点仍在诉讼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会见;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
本所曾在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被再逮捕的案件中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也曾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请值班律师吗
可以。只要知道被关押的警察署名称与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即可向律师会提出请求。也可以直接联系本所,由本所查明情况并前往会见。
值班律师或者国选辩护人会配中文翻译吗
会见时是否同行翻译,取决于个案的具体安排。若希望确保用中文充分沟通,建议在最初就确认对方是否具备中文翻译的条件。
可以请国选辩护人一并办理入管手续吗
国选辩护人的职务针对该刑事案件。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属于另外的程序,若要继续委托,需要另行签订委任。
刑事程序结束后被入管收容,会怎样
存在以监理人监督代替收容的监理措置制度,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运用。申请需要准备材料,宜从刑事阶段起就着手准备。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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