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程序与中国有何不同|中国当事人最易误解的七个差异
2026/09/05
听说家人在日本被抓,多数人会把日本的程序换算成国内的程序去理解。可是中日之间,写法相同的汉语词,指向的常常是不同的制度,换算上的偏差往往直接变成初期判断的失误。本文从日本法一侧出发,整理最容易被误解的七个差异。涉及中国制度的部分,只写公开说明中可以确认的内容。
核心要点
- 日本没有侦查阶段的保释,可以申请的时点是被正式起诉之后。
- 日本的逮捕最长72小时,与中文语境里的逮捕分量不同。
- 辩护人从被捕当日起即可不受监视地会见,次数与时长没有上限。
- 日本没有与认罪认罚从宽对应的一般制度,供认只作为量刑情节。
- 即使判了缓刑也可能失去在留资格,用国内的经验判断会出错。
日本与中国的刑事程序,究竟差在哪里
差异可归纳为七处:羁押、保释、会见、供认、检察权限、上诉与缓刑的含义。
| 论点 | 国内一般的说明 | 日本的制度与注意点 |
|---|---|---|
| 羁押 | 先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后逮捕 | 逮捕最长72小时,其后由法官决定勾留 |
| 保释 |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即可适用 | 只能在被起诉之后申请 |
| 会见 | 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 | 被捕当日起即可不受监视会见 |
| 供认 | 设有认罪认罚从宽 | 无对应制度,仅作量刑情节 |
| 检察 | 人民检察院可批准逮捕 | 检察厅定是否起诉,羁押由法官决定 |
| 上诉 | 二审终审 | 三审制,但上告理由受限 |
| 缓刑 | 缓刑考验期 | 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日本有取保候审吗
侦查阶段没有。保释的条款只适用于已被起诉的被告人,明文规定不准用于被勾留的嫌疑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但书)。但起诉前并非无事可做:可以就勾留请求向法官提出意见,可以提起准抗告,也可以请求撤销勾留或者停止执行。争的不是钱,而是用具体事实说明不存在毁灭证据与逃亡的危险。与被害人的和解、住所的落实能多快备齐,往往直接决定结论。程序全貌另见外国人刑事与在留问答。
日本的逮捕、勾留与国内的刑事拘留、逮捕如何对应
最好不要对应。日本的逮捕只是最长72小时的临时拘束,之后能否继续羁押由法官签发的勾留裁判决定。向国内家属说一句被逮捕了,对方往往理解为已经检察机关批准的长期羁押,从而陷入不必要的绝望。
| 阶段 | 依据与内容 | 期间 | 由谁决定 |
|---|---|---|---|
| 逮捕 | 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第203条第1款) | 自逮捕起72小时内 | 法官的逮捕状 |
| 请求勾留 | 检察官受移送后24小时内请求(第205条) | 同上 | 检察官 |
| 勾留 | 法官签发勾留状(第207条、第60条) | 10日 | 法官 |
| 延长勾留 | 有不得已事由时(第208条第2款) | 再延长10日以内 | 法官 |
换言之,起诉前的羁押原则上最长20日。用国内的天数推算,结论必然偏离。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
被捕当日即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嫌疑人会见,法律上没有次数与时长的上限。共犯型案件常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同法第81条),家属的探视、通信与递送物品都会被停止,而该决定不及于辩护人。身在中国的家属与本人之间唯一的通道,往往就是辩护人。本所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在会见时始终站在本人一侧。
日本有认罪认罚从宽吗
作为一般制度,没有。供认、悔过与被害赔偿会被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存在以认罪换取事先约定刑期的框架。日本的协议制度(同法第350条之2)仅限于协助追诉他人刑事案件的类型。因此,未充分理解内容就在供述笔录上签名,很可能是在毫无对价的前提下留下不利证据。面对讯问,本人享有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据日本法务省令和6年版犯罪白书,来日外国人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起诉之前能向检察官呈上什么材料,对结论的影响要大得多。
检察机关的权限与上诉次数有何不同
日本的检察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能否继续羁押则由法官决定。只有检察官可以提起公诉(同法第247条),并可以斟酌犯人的性格与犯罪的轻重、情节而不予起诉(同法第248条)。这一裁量的宽度,正是起诉前辩护活动的意义所在。
上诉形式上是三审制,但真正能够争事实的到二审为止。控诉期间为14日(同法第373条),上告理由限于违宪、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等情形(同法第405条)。若要争事实,就应把资源集中投入一审。
日本的缓刑与国内的缓刑,对外国人意味着一样吗
不一样。在日本判了缓刑仍可能失去在留资格。全部缓刑是对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定1年至5年考验期而暂缓执行(日本刑法第25条),但入管法用的是另一把尺子。毒品案件只要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8目),罚金与缓刑都不能免除,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文书伪造等列举罪名被判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亦构成同条第4号之2。同条第4号第9目则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并设但书排除全部缓刑者。各目的差别另见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与监理措施。
了解这些差异之后,家属最先应当做什么
比起弄清制度的对应关系,更要紧的是按日本的时间表行动。起诉前的20日,用来准备和解与生活环境的整备并不宽裕。本所把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而不是把缓刑当作终点,刑事辩护与在留手续由同一名律师一贯负责,并主张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同样应当审查故意与过失。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亦有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但结果取决于个案情事。中文说明见中文页面,咨询请见中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咨询。
常见问题
交了保释金,起诉前能出来吗
不能。保释的规定不准用于嫌疑人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但书)。起诉前靠的是准抗告与撤销勾留等手段。
家属从国内赶到日本,就能见到本人吗
若未被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决定,可在设施规定的范围内探视;若已被附加,即使赶到日本也见不到,能会见的只有辩护人。
讯问时有翻译在场就可以放心吗
有翻译与译得准确是两件事。笔录以日语制作,经口头翻译宣读后要求签名。本所让专属翻译陪同会见并记录供述经过。
中国法上的处理也能一并咨询吗
本文涉及中国制度的部分,只限于公开说明中可以确认的一般内容。中国法上的具体处理请另行咨询中国律师。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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