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会因哪一号被强制遣返|入管法第24条退去强制事由一览与缓刑的处理
2026/09/05
在日本卷入刑事案件时,中国籍当事人与家属最想知道的往往不是刑罚轻重,而是能否留在日本。决定这一点的是入管法第24条适用哪一号。号数不同,是否以刑事处罚为要件、缓刑如何处理,结论都不同。本文把最常出现的各号整理成一览。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事由按号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不先确定号数,就无法判断案件走向。
- 非法居留(第4号第2目)、非法就劳助长(第3号之4)、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第1目),没有刑事处罚也构成。
- 毒品(第4号第8目)只需受有罪判决即构成,罚金与缓刑同样构成,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等被判拘禁刑(第4号之2),即使缓刑也构成。
- 缓刑真正能改变结论的,只有以超过1年拘禁刑为要件的第4号第9目,以及入管法第73条之罪等的第4号第6目。
日本法条文在号之下以假名顺序细分小目,本文统一表述为第1目、第2目、第3目等。
为什么第一步是确定适用哪一号
因为号数一旦确定,这个案件应当争什么也就基本确定了。各号在是否以刑事处罚为要件、是否排除缓刑、是否区分在留资格种类这三点上完全不同。毒品案件罚金也构成,留学生的盗窃案件缓刑也构成,而永住者的伤害案件未达到超过1年的实刑则不构成(另见中文页面)。
与中国籍当事人有关的第24条各号有哪些
下列各号最常出现。
| 号 | 构成要件 | 是否需要刑事处罚 | 缓刑的处理 |
|---|---|---|---|
| 第1号、第2号 | 非法入国、非法上陆 | 不需要 | 不涉及 |
| 第2号之2至第2号之4 |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出国等 | 不需要 | 不涉及 |
| 第3号之4 | 使其他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或者介绍斡旋 | 不需要(仅凭行为即构成) | 不涉及 |
| 第4号第1目 | 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 | 不需要 | 不涉及 |
| 第4号第2目 | 超过在留期间仍滞留日本(非法居留) | 不需要 | 不涉及 |
| 第4号第3目、第10目 | 实施、教唆或者帮助人口贩运等行为/从事与卖淫直接相关的业务 | 不需要 | 不涉及 |
| 第4号第6目 | 因入管法第73条之罪等被判拘禁刑以上 | 需要 | 缓刑被排除 |
| 第4号第8目 | 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鸦片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特例法等而受有罪判决 | 需要(有罪判决即足够) | 缓刑构成,罚金与免除刑罚亦构成 |
| 第4号第9目 | 除第4目至第8目者外,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 | 需要 | 依但书,全部缓刑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
| 第4号之2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伤害、杀人、侵入住居、伪造、赌博、逮捕监禁、略取诱拐、赃物等各章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等,或者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之罪被判拘禁刑 | 需要 | 缓刑同样构成。别表第二与特别永住者不适用 |
| 第4号之4 | 因申报义务违反、在留卡相关义务违反等被判拘禁刑以上 | 需要 | 以被判拘禁刑以上为要件 |
此外尚有针对少年重大犯罪的第4号第7目。大麻自令和6年12月12日起属于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上的麻药,使用与单纯持有同为7年以下拘禁刑,均属第4号第8目所称毒品相关法令。
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会。第3号之4、第4号第1目、第2目、第10目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只要入管认定存在该行为即构成。
这一结构在非法就劳助长上表现得最尖锐:刑事上即使获得不起诉,入管仍可能另行认定使他人从事了非法就劳活动。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同样应适用责任主义,该论点仍在诉讼中;从刑事阶段起争执故意与过失并留存证据,正是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判了缓刑仍会构成的是哪几号
是第4号第8目(毒品)与第4号之2(别表第一者的特定犯罪)。因缓刑而被排除的只有第4号第9目与第4号第6目。若不分清这一点而只以争取缓刑为目标,很可能在宣判当天失去在留资格。
已经构成的,还有留在日本的余地吗
有。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被实际遣送并不是一回事。依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已法定化:被收容令书收容者与受监理措置决定者享有申请权(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不得再申请(同条第3项),考虑要素已法定(同条第5项),不许可时应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同条第10项)。但第50条第1项但书不包含第4号第8目;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亦以不构成第4号第3目至第15目为要件。
依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退去强制令书发付7,722人,单独事由中第4号第2目5,778人、第4号第8目86人、第4号第9目41人、第4号之2为49人。中国686人中第4号第9目合计47人,占6.9%,约为越南的3倍。同年在留特别许可合计1,030人。许可与否取决于在留期间、家庭关系、素行等个别事情,无法保证结果(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受托之时先确定本案属于哪一号的问题,再由此倒推设计辩护。
-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既然存在判了缓刑也会失去在留资格的号,胜负就在起诉之前。
- 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一站式处理,避免辩护人与入管代理人分属两人造成的信息断裂。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亦争执故意与过失,主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当适用责任主义,该论点仍在诉讼中。
- 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并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同行会见;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
本所曾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案件类型见外国人案件的处理事例。
常见问题
判了罚金,也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吗
毒品相关罪名的罚金可能构成第4号第8目。其他罪名的罚金并非拘禁刑,原则上不构成,但在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中仍会作为素行被考虑。
获得不起诉,入管程序就不会启动吗
以刑罚为要件的各号不构成。但第4号第2目、第3号之4这类仅凭行为即构成的号,即使不起诉也可能被另行认定。
我是永住者,也会因刑事案件失去在留资格吗
第4号之2仅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对永住者不适用。但第4号第9目与第4号第8目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毒品案件与超过1年的实刑,对永住者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判缓刑后回国,还能再来日本吗
上陆拒绝与退去强制是两个问题。毒品相关的上陆拒绝事由(第5条第1项第5号)没有期间限制,罚金与违反外国法令都足以构成,再入境只能依靠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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