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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选任时间与职务范围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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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选任时间与职务范围对比

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选任时间与职务范围对比

2026/09/05

该选国选辩护人还是私人委托的律师,这个问题几乎每周都会有中国的家属问到。首先要说明: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具备同样的资格,负有同样的职务义务。以下讨论的不是律师个人的态度,而是两种制度在设计上的差别。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这种设计上的差别常常直接影响结果。

核心要点

  • 被疑者国选辩护在勾留状签发之后才选任(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从被捕到勾留裁定之间是空白期。
  • 国选有资力基准额50万日元的要件,且不能指定人选;私选没有这些要件。
  • 国选费用由国家负担,但被判有罪时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同法第181条)。
  • 国选辩护人的职务限于该刑事案件,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需要另行委任。
  • 一旦选任私选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同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

制度上最大的差别是什么

是选任的时间与职务的范围。比起由谁付费,这两点在外国人案件中影响更大。

比较轴国选辩护人私选辩护人
选任时间勾留状签发后(被疑者国选)、起诉后(被告人国选)被捕之前的任意阶段即可
要件除勾留等以外,另有资力基准额50万日元没有要件
能否指定人选不能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费用国家负担;被判有罪时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委托人负担
职务范围该刑事案件依委任范围,可包含入管手续
翻译的安排在制度框架内应对可由辩护人一方自行安排
更换选任私选后可能被解任随时可以选任

辩护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有

结论是:从被捕到勾留裁定作出的几天里没有国选辩护人,能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值班律师与私选辩护人。

阶段值班律师国选辩护人私选辩护人
被捕直后(最长72小时)原则一次,免费没有可以选任
勾留期间(最长20天)被疑者国选(刑诉法第37条之2)可以选任
起诉之后被告人国选(同法第36条)可以选任
退去强制程序不属对象有委任即可对应

被捕后的最初几天,供述的方向基本上就已经定型。用中文接受讯问、经翻译转述后在日语笔录上签名,也集中在这几天(另见中文页面)。

可以自己挑选辩护人吗

国选不能。法院依律师会的名簿选任,无法以是否熟悉外国人案件、是否具备中文对应条件作为指定条件;私选则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并委任。

另外,选任私选辩护人后已无须再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中途改为私选是可行的。

费用由谁负担

国选的辩护费用由国家负担,但并非无条件免费。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宣告刑罚时应当令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除明显因贫困无法缴纳者外,国选辩护人的报酬等可能由被告人负担。

私选则由委托人负担。若由中国的家属汇款,国际汇款需要日数与材料,本所在受托后会立即说明路径。刑事与在留的关系,另见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中文翻译的处理有何不同

侦查机关的翻译与法院的翻译,都由制度提供。但辩护人与当事人商谈时能否由辩护人一方确保翻译在场,则因选任形态而现实存在差别。

本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会见时由站在本人一方的翻译同行。在笔录措辞足以左右故意认定的外国人案件中,这一体制具有实质意义。

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能委托同一位律师吗

国选辩护人的职务针对该刑事案件。刑事程序结束后的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监理措置申请属于另外的手续,若要继续委托,需要另行签订委任。

本所在受托时即确定本案涉及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再由此倒推设计刑事辩护。既然存在缓刑也会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目标就不是缓刑,而是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本所亦主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适用责任主义,该论点仍在诉讼中。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会见到入管手续全程直接负责,并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本所曾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但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资力超过50万日元,就没有国选辩护人了吗

这种情形以事先向律师会提出私选辩护人选任申请为前提。该程序需要时间,有资力的情况下建议尽早考虑直接委托私选。

现在有国选辩护人,还能改为私选吗

可以。选任私选辩护人后,因已无须指定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为便于交接,会先确认卷宗与进度再行推进。

什么是必要辩护案件

对应死刑、无期或者长期超过3年拘禁刑的案件,没有辩护人不得开庭(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毒品营利目的与特殊诈骗类型有时属于此列。

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直接委托日本律师吗

可以。配偶、直系亲属与兄弟姐妹均可独立选任辩护人。本所支持通过微信沟通。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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