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选任时间与职务范围对比
2026/09/05
该选国选辩护人还是私人委托的律师,这个问题几乎每周都会有中国的家属问到。首先要说明:国选辩护人与私选辩护人具备同样的资格,负有同样的职务义务。以下讨论的不是律师个人的态度,而是两种制度在设计上的差别。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这种设计上的差别常常直接影响结果。
核心要点
- 被疑者国选辩护在勾留状签发之后才选任(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从被捕到勾留裁定之间是空白期。
- 国选有资力基准额50万日元的要件,且不能指定人选;私选没有这些要件。
- 国选费用由国家负担,但被判有罪时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同法第181条)。
- 国选辩护人的职务限于该刑事案件,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需要另行委任。
- 一旦选任私选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同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
制度上最大的差别是什么
是选任的时间与职务的范围。比起由谁付费,这两点在外国人案件中影响更大。
| 比较轴 | 国选辩护人 | 私选辩护人 |
|---|---|---|
| 选任时间 | 勾留状签发后(被疑者国选)、起诉后(被告人国选) | 被捕之前的任意阶段即可 |
| 要件 | 除勾留等以外,另有资力基准额50万日元 | 没有要件 |
| 能否指定人选 | 不能 | 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
| 费用 | 国家负担;被判有罪时可能被命令负担诉讼费用 | 委托人负担 |
| 职务范围 | 该刑事案件 | 依委任范围,可包含入管手续 |
| 翻译的安排 | 在制度框架内应对 | 可由辩护人一方自行安排 |
| 更换 | 选任私选后可能被解任 | 随时可以选任 |
辩护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有
结论是:从被捕到勾留裁定作出的几天里没有国选辩护人,能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值班律师与私选辩护人。
| 阶段 | 值班律师 | 国选辩护人 | 私选辩护人 |
|---|---|---|---|
| 被捕直后(最长72小时) | 原则一次,免费 | 没有 | 可以选任 |
| 勾留期间(最长20天) | ― | 被疑者国选(刑诉法第37条之2) | 可以选任 |
| 起诉之后 | ― | 被告人国选(同法第36条) | 可以选任 |
| 退去强制程序 | ― | 不属对象 | 有委任即可对应 |
被捕后的最初几天,供述的方向基本上就已经定型。用中文接受讯问、经翻译转述后在日语笔录上签名,也集中在这几天(另见中文页面)。
可以自己挑选辩护人吗
国选不能。法院依律师会的名簿选任,无法以是否熟悉外国人案件、是否具备中文对应条件作为指定条件;私选则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并委任。
另外,选任私选辩护人后已无须再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3第1项第1号),中途改为私选是可行的。
费用由谁负担
国选的辩护费用由国家负担,但并非无条件免费。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宣告刑罚时应当令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除明显因贫困无法缴纳者外,国选辩护人的报酬等可能由被告人负担。
私选则由委托人负担。若由中国的家属汇款,国际汇款需要日数与材料,本所在受托后会立即说明路径。刑事与在留的关系,另见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中文翻译的处理有何不同
侦查机关的翻译与法院的翻译,都由制度提供。但辩护人与当事人商谈时能否由辩护人一方确保翻译在场,则因选任形态而现实存在差别。
本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会见时由站在本人一方的翻译同行。在笔录措辞足以左右故意认定的外国人案件中,这一体制具有实质意义。
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能委托同一位律师吗
国选辩护人的职务针对该刑事案件。刑事程序结束后的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申请、监理措置申请属于另外的手续,若要继续委托,需要另行签订委任。
本所在受托时即确定本案涉及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号,再由此倒推设计刑事辩护。既然存在缓刑也会失去在留资格的类型,目标就不是缓刑,而是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中,本所亦主张制裁性行政处分应适用责任主义,该论点仍在诉讼中。松村大介律师本人从会见到入管手续全程直接负责,并可通过微信(WeChat ID:matsumura1119)与身在中国的家属直接沟通。本所曾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但各案情节不同,不能保证同样结果。咨询请见咨询窗口。
常见问题
资力超过50万日元,就没有国选辩护人了吗
这种情形以事先向律师会提出私选辩护人选任申请为前提。该程序需要时间,有资力的情况下建议尽早考虑直接委托私选。
现在有国选辩护人,还能改为私选吗
可以。选任私选辩护人后,因已无须指定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可能被解任。为便于交接,会先确认卷宗与进度再行推进。
什么是必要辩护案件
对应死刑、无期或者长期超过3年拘禁刑的案件,没有辩护人不得开庭(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毒品营利目的与特殊诈骗类型有时属于此列。
身在中国的家属可以直接委托日本律师吗
可以。配偶、直系亲属与兄弟姐妹均可独立选任辩护人。本所支持通过微信沟通。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的全貌,请参见中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代表。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在留特别许可),办理过大量中文母语当事人的案件。事务所配备外国人案件专属中文翻译,从被捕后的第一次会见到在留手续,均由律师本人一贯负责。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