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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不被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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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不被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制度

监理措施:不被收容也能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制度

2026/09/03

提到入管手续,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被收容。但从令和六年六月开始,日本已经有一套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机制在运作,名称是监理措施(日语原文写作监理措置)。

过去只有拘束人身与不拘束这两个选项,这项制度在中间加进了第三条路。更重要的是,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依法享有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知不知道它在程序中的位置,直接决定了你能采取什么行动。

下面依次说明:这项制度如何运作,谁可以担任监理人,以及施行之后实际被使用到什么程度。

监理措施是不收容而推进手续的机制

所谓监理措施,是指对进入退去强制手续的外国人,不予收容,而是在监理人的监理之下让其在社会中生活并继续推进手续的制度,自令和六年六月开始运作。

长期收容带来的弊害早就被反复指出:健康状况恶化、家庭生活崩溃、辩护活动与材料收集变得困难。监理措施正是为了在防止逃亡、防止非法就劳这一要求,与避免人身拘束弊害这一要求之间取得平衡而设立的。

它出现在两个不同的程序阶段

监理措施用于两个局面。一个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前,也就是依收容令书收容成为问题的阶段;另一个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送还之前的阶段。

这个区别很重要。在令书发付之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还开着;而依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第3款,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同样是监理措施,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能做的事就不同。

施行之后的实际数字

从数字看,监理措施并非例外性的运用,而是正在被实际使用的制度。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资料,从令和六年六月十日到同年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共1,123件,其中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同一期间的临时释放(日语原文写作假放免)为127件。

同一份资料还显示,监理人当中九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并且在这段期间内没有出现下落不明的人。这些数字说明,制度设计所设想的形态,也就是由身边的人支撑生活、当事人配合程序,在实际中确实运转起来了。

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这是实务上最重要的一点。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以及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享有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也就是说,监理措施不只是恢复人身自由,它同时带来一种可以主动提出申请的地位。

提出申请时,会依第50条第5款所列的事项进行判断: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平素品行、来到并在日本在留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况。目前适用的运用基准,是二〇二四年六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针。依第50条第10款,不予许可时会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

监理人承担什么角色

监理人处于监理当事人生活、并向入管进行必要申报与报告的地位。如前所述,实际担任者九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

担任监理人并不是借个名字。它意味着要掌握住所、生活费、工作与就医的情况,并且不能疏于必要的联络,是实实在在的负担。因此在决定请谁担任时,必须坦率地评估这个人是否真的能够履行这一角色。

刑事处分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即使人回到社会生活中,刑事案件的结论仍然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4条第4项ri目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时只要实刑部分在一年以下也同样排除。

与此相对,同条第4项chi目列举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这一项即使只是罚金、缓刑甚至免除刑罚也照样符合,而且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换言之,即便靠监理措施把生活重新稳定下来,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仍会随刑事结论而变动。

本人与家属可以做的事

  • 及早物色监理人人选,理清住所与生活费的安排
  • 取得监理措施决定后,立即着手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材料
  • 把申报与报告的期限在家庭内部共享,并保留记录
  • 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与辩护人核对陈述内容及其对入管手续的影响

三个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监理措施是一种在留资格。它是关于人身处遇的决定,并不授予在留资格,也不当然允许工作,能否工作取决于决定所附的条件。

第二,以为一旦转为监理措施,退去强制手续就会停下来。手续照常推进,停下来的只是收容。

第三,以为监理人只是形式上的保证人。它伴随申报与报告义务,是有实质内容的角色。

本所的做法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进行会见与面谈。外国人案件方面,本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其他语种则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刑事案件上,我们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始终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由于刑事程序中的供述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笔录、口头审理笔录的前提资料,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在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这一点上,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是否被收容,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此后还能做什么。监理措施正是摆在这个分岔口上的一个选项。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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