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与辩护准备:外文材料的翻译该怎么处理
2026/09/03
刑事案件的卷宗全部以日语制作。即使被告人看不懂日语,起诉书、证据目录、笔录也都以日语原样呈到法庭上。这并不是制度上的疏漏,而是日本法院使用日语这一前提所必然带来的结果。
正因如此,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取得证据、翻译到什么程度、选择哪些争点,往往决定了辩护的质量。本文说明证据开示的机制、外文材料翻译这一实务难题,以及开示所得的证据如何关系到在留资格的争辩方式。
证据开示是查看检察官手中记录的程序
所谓证据开示,是指检察官保管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可以让辩护律师阅览、复制的程序。
案件被提起公诉后,检察官会把打算请求调查的证据开示给辩护律师。但检察官手中的材料远不止这些。侦查过程中收集却未被请求调查的资料数量众多,其中有时就包含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例如同一名证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并未被采用的现场记录,或者显示当事人参与程度有限的往来信息,都可能留在未被请求调查的那一部分材料里。正因为如此,只被动接受检察官主动提交的证据,往往看不到案件的全貌。
类型证据开示这一机制
对于被列入公判前整理程序的案件,除检察官请求调查的证据之外,还可以就属于一定类型的证据请求开示。
所设想的类型包括:物证、现场勘验笔录之类的记录、鉴定书、有关讯问情况的记录,以及将要出庭作证之人的陈述笔录等。辩护律师需要说明为什么该证据是必要的,然后请求开示。此外,在明确被告人一方的主张之后,还有一个可以请求开示与该主张相关证据的阶段。
在外国人案件中,这一阶段能否取得材料有时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讯问有录音录像,还应确认该案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的适用对象。因为若是经由翻译进行的讯问,录像便成为核查当时究竟是如何翻译的材料。
开示得到的证据是日语的
即使拿到了开示的材料,接下来还有翻译这道工序在等着。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为不通晓国语的人配备口译,第178条规定外文书面材料的翻译,《法院法》第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不过,这些规定并不当然保障把全部日语卷宗逐字翻译成被告人的母语。实务上采取的做法是:挑选与争点相关的部分加以翻译,并在会见时通过口译把内容转达给本人。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宣传资料《您了解法庭口译吗》二〇二五年一月版,二〇二三年需要口译的案件中审结的被告人为3,851人,按语种划分,中文占16.1%,仅次于越南语位居第二。翻译与口译的质量,绝不是少数例外情形下才出现的问题。
反方向的翻译:外文证据如何处理
如果证据当中包含外文材料,呈到法庭上的将是它的日语译文。
手机上的信息、汇款记录、合同、与本国家人的往来。这些材料由侦查机关一方翻译,其译文被作为证据对待。译文若不准确,由此推导出的事实认定也会随之扭曲。把原文与译文逐一对照,这项工作只能由辩护一方来做。
另外,口译人员若故意作虚假翻译,将涉及日本《刑法》第171条的虚假口译罪。不过实务中更常见的并非故意造假,而是法律术语之间对应关系没有理顺所造成的偏差。
翻译费用应当如何考虑
翻译费用的处理方式,因辩护律师的选任形态而异。
在国选辩护的情形下,必要的翻译和口译费用经过规定的程序予以支出。在私选辩护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委托人一方负担。作为参考,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所定的会见口译费为:三十分钟以内8,380日元,其后每十分钟1,047日元。究竟是全文翻译,还是只集中在与争点相关的部分,这既是费用问题,同时也是辩护方针的问题。
开示的证据也关系到在留资格的争辩
在刑事程序中开示的证据,在争辩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场合同样具有意义。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ri项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但该号有但书,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的情形不在此列。同条第4号chi项针对因毒品类法令违反而受到有罪判决的人,罚金或缓刑同样构成。同条第3号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则无须刑事处罚,仅凭行为本身即可构成。要争辩这些条文是否成立,就必须把事实本身固定下来,而其材料正躺在刑事卷宗之中。
此外,刑事程序中的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资料。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5项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考量要素,其中列有品行以及来到并居留于日本的经过。在刑事阶段究竟澄清了什么,将成为日后说明的基础。
常见误解的澄清
认为证据应该全部让人看到,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开示有其程序与范围,有些材料不去请求就不会出现。同样,认为卷宗会全部翻译成母语,也与实务不符:翻译的范围是需要取舍的。还有一种误解是,既然开示出来的是不利证据就无从争辩了,这样的判断为时过早。对开示证据的含义重新加以论证,恰恰正是辩护活动本身。
本所的应对
在本所,律师松村大介亲自审阅卷宗并参与接见,逐案判断应当翻译哪些部分交由本人确认。语言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
在方针上,我们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考虑到刑事卷宗日后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资料,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且对是否真正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包括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在内,保持争辩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翻译并不是案件外围的事务性工作。决定翻译什么,几乎等同于决定争辩什么。最应当避免的,是在看不懂卷宗的状态下就走进法庭。
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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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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