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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如何进行和解:联系不上被害人时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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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如何进行和解:联系不上被害人时该怎么做

在日本如何进行和解:联系不上被害人时该怎么做

2026/09/03

我想和解,可是找不到对方的联系方式。外国籍当事人或其家属最先说出口的,几乎都是这一句。侦查机关不会把被害人的姓名和住址告诉加害一方;如果自己去打听、去寻找,这件事本身又会衍生出新的麻烦。

很多人以为和解就是双方见面坐下来谈,但在刑事案件中通常并非如此。本文依次说明:经由辩护律师推进的和解是怎样运作的,宥恕这个词到底意味着什么,金额如何确定,以及和解的成败如何反射到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之上。

和解是决定处分时的一项材料

和解会作为显示被害恢复程度的材料,纳入检察官作出处分判断的考量之中。

检察官在判断是否作出起诉犹豫时,考虑的不只是犯罪本身的轻重,还包括被害的程度、有无被害赔偿、被害人的心情,以及本人的悔悟态度。和解书正是用一纸文件同时呈现其中多项要素的材料。不过,并不是只要达成和解就一定会不起诉。视案件性质而定,即使有和解,仍有可能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只向律师开示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只有在被害人本人同意告知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才会以仅限律师知悉为条件加以开示。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既不会告诉委托人本人,也不会告诉其家属。一旦告知,被害人往往从此拒绝一切交涉;而接触方式若有不当,还可能招致新的案件。在人身受到拘束的阶段,通常的顺序是:律师通过检察官确认被害人的意向,如果对方有意接洽,再着手联系。

被害人也可能从一开始就拒绝交涉。这种时候不能强行接触,能够做的是把已经表达过道歉意愿、已经提出过赔偿意向这一事实留在记录之中。这类记录本身也会成为检察官判断时的参考。

宥恕条款到底意味着什么

所谓宥恕条款,是在和解书中明确写下被害人愿意原谅加害人、或者不要求对其处罚的意思表示。

和解书中通常会写入赔偿金额与支付方式、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以及关于被害人处罚感情的记载。其中关于处罚感情的部分,就是宥恕条款。仅仅写明已经收取金钱,与写明不希望追究处罚,这两者在检察官眼中读出的分量并不相同。

但是,即便写有宥恕条款,前提仍然是被害人的签名出于其真实意思。先把金额定好、再单方面要求对方签字的推进方式,日后容易成为和解效力本身被争议的原因。

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和解金没有统一的行情,会因罪名、被害内容、是否需要治疗、被害人实际蒙受的损失以及当事人的资力而有很大差异。

一旦行情这个说法被孤立地流传,被害一方会觉得太低,加害一方会觉得太高,交涉便陷入停滞。实务上的做法通常是:先把可以计算的实际损失逐项累加,在此基础上再就精神痛苦的部分进行协商。若采取分期支付,则必须在和解书中写明逾期未付时的处理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支付和解金这件事本身并不左右犯罪是否成立。和解属于如何评价已成立事实的那个阶段的问题。因此,即使支付了金额可观的和解金,也不能据此断言案件必定会以不起诉收场。

和解的成败如何反射到在留资格

和解影响处分,处分再影响在留资格,这种两段式的关系在外国人案件中始终存在。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ri项将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设有但书,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的情形不在此列。同条第4号之2则针对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一定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中,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居留者。两者都以有罪判决为前提,若案件以不起诉告终,这些条文根本不会启动。

另一方面,同条第4号chi项所指的毒品类犯罪,只要受到有罪判决,无论是罚金还是缓刑都构成该事由。在毒品案件中,与被害人和解这一框架本身就难以适用,需要另外设计辩护活动。

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同法第50条第5项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考量要素,包括希望继续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来到并居留于日本的经过、居留期间等。已经竭尽所能进行被害赔偿这一事实,会在品行的评价之中产生意义。

数字背后:外国人的起诉率高于整体

根据令和七年版《犯罪白皮书》,二〇二四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高于整体的40.38%。

其分母是排除过失驾驶致死伤等及道路交通法违反后的终局处理人员一万八千六百九十六人。包括和解在内的、在处分作出之前展开的各项活动之所以重要,背景也在于这一组数字。

常见误解的澄清

认为只要和解案件就结束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和解是判断处分的材料,而不是处分本身。此外,想当面向被害人道歉的心情固然自然,但绕开律师的接触有可能被视为毁灭证据或对被害人施加影响。再者,即使和解成立,如果存在非法残留等事实,入管的程序仍会另行推进。刑事程序的终结与在留状态的稳定,并不是同一件事。

本所的应对

在本所,律师松村大介亲自负责接见与会谈,从确认被害人意向到起草和解书条款均由其经手。语言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

在方针上,我们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在推进和解交涉的同时,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且对是否真正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包括故意与过失的有无在内,保持争辩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同样内容的和解,因为达成的时点不同,意义也会不同。在处分作出之前谈成的和解,与在判决前夕才谈成的和解,被阅读的方式并不一样。与其停在找不到联系方式这一步,不如先把推进的方法弄清楚。

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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