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检察审查会制度: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怎么办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检察审查会制度: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怎么办

检察审查会制度: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怎么办

2026/09/03

被害的一方有时会收到一纸通知,上面只写着本案不起诉。没有说明,也没有写明理由。对方为什么不用受审,我说过的话到底有没有人看,这样的疑问往往就这么悬在那里。

日本设有一项由普通市民重新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叫作检察审查会。本文说明这一制度的运作方式和决议的含义,并整理外国人成为被害人时特有的问题:语言、领事通报,以及申报一方自身的在留资格。

检察审查会是由市民重新审查不起诉的机构

检察审查会由从选民中抽签选出的委员组成,负责审查检察官所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

进行审查的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检察官,而是普通市民。他们阅读检察官收集的记录,必要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然后讨论该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在日本的刑事程序中,是否提起公诉原则上由检察官决定,而这项制度正是为了不让判断止步于检察官一人之手而设立的。

谁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是就该案件提出告诉或告发的人,以及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本人等。

如果被害人本人已经死亡,其配偶或亲属可以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所属地区的检察审查会提出。持有日本国籍并不是申请的条件,外国籍的被害人无论持有何种在留资格,都可以提出申请。

实务上有一点特别重要:应当先确认不起诉的理由是什么。理由是没有嫌疑、嫌疑不足,还是起诉犹豫,会使审查中的争点完全不同。前者要争的是证据的评价,后者要争的则是有无处罚必要性的评价。理由不同,需要补充的材料也完全不同:一种情况下需要指出尚未被收集的证据,另一种情况下则需要说明被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至今未获得任何弥补的事实。

决议分为三种

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分为应予起诉、不起诉不当、不起诉适当三种。

不起诉适当,是肯定检察官的判断。不起诉不当,是认为该判断存在问题,应当重新考虑。应予起诉,则是更进一步认为本案应当提起公诉。作出应予起诉或不起诉不当的决议后,检察官需要重新审视该案件。

更进一步,在作出应予起诉的决议之后,检察官仍然再次决定不起诉的,检察审查会可以再次审查;如果再次得出应当起诉的决议,则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由检察官一人的判断画上句号。

外国人作为被害人时会遇到的特有困难

对外国籍被害人来说,第一道门槛是程序所使用的语言。日本《法院法》第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书面材料原则上也须以日语制作。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为不通晓国语的人配备翻译,第178条规定外文书面材料的翻译。不过,这些规定主要针对法庭和侦查场景,被害人一方自行制作书面材料时的负担依然存在。申请理由如何书写,在翻译之外,还牵涉到如何把事实组织成法律上的主张。

此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了向领事机关的通报以及领事官员的探视。视被害内容而定,向本国领事机关咨询有时是现实可行的支撑。

申报一方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提出被害申报这件事本身,并不会成为使你的在留资格恶化的事由。有不少人因为误解这一点而迟迟不敢报案。

但是,申报过程中确实可能暴露出其他事实。例如,如果已经超过在留期限仍然居留,就属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ro项所规定的非法残留。如果明显被认定为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则涉及同条第4号i项。这些事由与是否受害无关,会被单独判断。

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这样的事实,可走的程序仍然存在。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其第5项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考量要素,包括希望继续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来到并居留于日本的经过、居留期间等。受害的经过,正应当在这里的理由与经过之中加以说明。此外,同法第24条之3规定的出国命令,适用于本人有迅速出境的意愿并主动出面等符合要件的情形,其上陆拒绝期间依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之2为一年。究竟选择哪条路,应当在确认事实关系之后再作决定。

对方所受处分如何反射到在留资格上

加害一方如果被判有罪,根据判决内容有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项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但该号有但书,全部刑罚被宣告缓刑的情形不在此列。同条第4号之2针对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一定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中,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居留者。如果案件以不起诉告终,这些条文根本不会启动。对被害人一方而言,处分的内容其意义也延伸至此。

常见误解的澄清

认为只要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申请就会开庭审判,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审查的结果也可能是不起诉适当的决议,此时案件即告结束。另外,检察审查会不是判令损害赔偿的场所,金钱上的救济需要通过民事程序实现。还有一种误解是认为外国籍就不能提出申请,这同样不正确,持有日本国籍并非申请要件。

本所的应对

在本所,律师松村大介亲自参加会谈,从确认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开始,直到判断是否需要提出申请以及如何组织申请理由。语言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

即使是被害人一方的咨询,如果本人的在留资格存在隐忧,我们也不会把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割裂开来,而是整体设计。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我们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取得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不起诉的通知未必就是讨论的终点。确认理由,必要时请求由市民重新审查,这条路是被制度准备好的。与此同时,申报一方自身的在留资格这一议题,同样不容忽视。

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38/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