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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案件与入管法24条4号第8目:为什么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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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案件与入管法24条4号第8目:为什么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

兴奋剂案件与入管法24条4号第8目:为什么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

2026/09/02

拿到缓刑判决之后,很多当事人会问同一个问题:这样是不是就能留在日本了。刑事审判明明走向了好的一面,为什么入管的程序反而开始了。

先把结论说清楚:在兴奋剂等毒品案件中,被判有罪这件事本身就构成强制遣返(日本法上称为“退去强制”)事由。刑罚的轻重、有没有缓刑,在这一点上都不起决定作用。下面依次说明这个机制、由此派生出来的再入境限制,以及还剩下哪些程序可以走。

入管法24条4号第8目只要求有罪判决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4条4号第8目规定:违反有关麻醉药品、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法令而被判有罪的人,属于强制遣返事由。该号下面的各目在日文条文中以假名符号标示,本文按顺序称为第8目、第9目。

这里要求的是“被判有罪”,而不是达到某种刑罚的分量。因此,被判罚金也适用,被宣告缓期执行也适用,即使被免除刑罚同样适用。此外,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留学、技能实习、技术及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等)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等),也不影响该目的适用。定居程度很高的在留资格,同样躲不开这条规定本身。

为什么关于缓刑的但书在这里不起作用

最容易产生混乱的,是它与24条4号第9目的关系。第9目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同时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期执行的排除在外;部分缓期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排除在外。

但是,第9目的引导句写的是“除第4目至第8目所列的人以外”。也就是说,第9目是为不属于第4目至第8目的情形而设的兜底规定,毒品案件本来就在它的射程之外。既然关于缓刑的但书是附在第9目上的,它自然不会延伸到第8目。很多人的误解,恰恰就发生在这个分岔口上。

再入境的限制不是按期限计算的

毒品案件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入境拒绝的处理方式。入管法5条1项5号就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入境拒绝,没有规定任何期限。被判罚金即可,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也可能包含在内。

与其他入境拒绝事由相比,这一点格外突出。例如同项9号就曾经被强制遣返的人规定了入境拒绝期间,分别为1年、5年、10年;同项9号之2则规定,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为1年。这些都会随期间经过而消解,而5号没有这样的机制。想要再次进入日本,就只剩下依据同法12条1项取得上陆特别许可这一条路。

不能使用出国命令,但在留特别许可的路还在

入管法24条之3的出国命令,要求同时满足若干条件:本人怀着尽快出境的意思主动出头申告;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过去没有被强制遣返过,也没有依出国命令出境过;可以确实预见其会尽快出境;并且不属于第4号自第3目至第15目的任何一种情形。毒品案件不满足最后这一项,因此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制度。

另一方面,入管法50条1项但书所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含第4号第8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实刑,就不会被课以那项加重要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通道本身仍然存在。同条5项把考虑因素法定化了:希望继续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居留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事;现行的是2024年6月修订的指南。若不予许可,依同条10项应当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

正因如此,刑事阶段的目标设定才具有决定性

把上面几点连起来看,兴奋剂案件中辩护的目标就很清楚了:不被判有罪,也就是争取不起诉处分,才是维持在留资格最直接的途径。

不过,兴奋剂案件的起诉犹予率并不高。根据犯罪白皮书,2024年(令和6年)与兴奋剂有关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8.5%,全部缓期执行率为36.0%。数字说明的是:这不是一个可以不做细致事实检讨就能得到好结果的类型。是否具有持有或使用的认识、扣押程序是否合法、尿液与毛发鉴定的可信度、共犯供述的可信度、有无营利目的,每一项都需要单独检讨。

家属可以提早准备的事

在人身被羁押期间,当事人本人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我们通常请家属着手准备:身份担保的体制、住所与工作的前景、能够显示在日本实际生活状况的材料,以及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这些不仅在刑事审判中作为情状发挥作用,在此后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同样有意义。

关于讯问,基本的支点是: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的沉默权告知、同条4项的增减变更申请、175条与178条的翻译与口译、39条1项的会见交流权。此外还应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3项(a)与(f),以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关于领事通报与领事探视的规定。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前往看守所会见,并直接与家属会谈。中文方面,本所常驻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方针上,我们不认为拿到缓刑判决就已经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在兴奋剂案件中,这一方针的意义在制度层面表现得格外清楚。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以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可能成为违反审查、口头审理资料为前提;即使在判断是否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阶段,我们也会就故意与过失展开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在刑事审判中拿到缓刑,绝不是没有意义的事。只是需要尽早共享一个制度上的事实:它并不等于在留资格得到了保障。本文是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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