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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也可能被遣返:在刑事与入管两条线上分别争故意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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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也可能被遣返:在刑事与入管两条线上分别争故意与过失

不起诉也可能被遣返:在刑事与入管两条线上分别争故意与过失

2026/09/02

收到检察官的不起诉通知没过几天,入管的违反调查传唤又寄到了家里。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罕见。当事人和家属往往认为刑事案件既然结束,在留资格自然无碍,直到这一刻才发现,原来是两套彼此独立的程序。

本文按条文梳理三件事:两套程序如何分工;入管法24条所列遣返事由中哪些需要刑罚、哪些只看行为本身;以及故意与过失应当分别在哪一条线上主张。

两套程序由不同机关按不同标准判断

即使刑事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无罪,是否构成遣返事由仍由入管重新判断。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决定有罪与否以及量刑;而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所要回答的,是当事人是否落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各号,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两套程序所用的材料有很大重合,但判断框架不同,一方的结论不会自动搬到另一方。刑事上取得有利结果不等于在留资格已经稳妥。

有些遣返事由根本不以刑罚为要件

入管法24条中,有若干类型并不要求受过刑事处罚,只要存在该行为本身即告成立。这正是刑事结论与入管结论出现落差的最大原因。

条文内容与刑事处分的关系
24条3号之4实施助长非法就劳行为的人仅凭行为即成立,不需要刑事处罚
24条4号第2目超过在留期限继续居留的人不问有无刑罚
24条4号第1目明显被认定专门从事在留资格以外活动的人不问有无刑罚
24条4号第9目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
24条4号第6目因入管法73条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须有拘禁刑的宣告
24条4号第8目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的人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成立,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几

4号第9目设有但书,被判处全部缓刑的不在其列;一部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至于毒品,法律另设4号第8目单独处理,而4号第9目的柱书写明“除第4目至第8目所列人员之外”,因此毒品案件本来就不在4号第9目的射程之内。即便只是罚金也可能成立,这一点与其他犯罪类型差别很大。

此外,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居留的人,还须注意24条4号之2:因抢劫、非同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另有专门的遣返事由。

故意与过失,在两条线上都是争点

主观要素不仅在刑事的构成要件层面有意义,在入管判断是否构成遣返事由时同样可以争。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防御的厚度截然不同。

助长非法就劳最能说明问题。刑事一侧,入管法73条之2规定了5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同条2项采取的结构是,由行为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入管一侧,24条3号之4则把助长行为本身列为遣返事由,并不要求经过刑事处罚。因此,刑事获得不起诉并不能自动决定入管的判断,在入管程序中仍须重新主张: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助长,当时对在留资格与就劳可否作了何种核实。

资格外活动也是同样的结构。4号第1目要求“明显被认定专门从事”,偶发的打工与专门从事在评价上并不相同,需要用客观材料加以支撑。

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直接进入入管程序

侦查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可能被用作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认定事实的基础材料。最初几天说了什么、怎么说,往往左右数月之后在留资格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规定,讯问时必须告知无须违背本人意思作出供述。同条4项规定,笔录须向本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览,本人提出增减变更的请求时,应当记入笔录。签名盖章之前,对与事实不符、语气被改动的部分提出更正,是法律上的权利。对于国民参审对象案件等,同法301条之2设有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

翻译问题同样绕不开。法院组织法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刑事诉讼法175条、178条规定了口译与笔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3项(a)(f)规定,被指控者有权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指控的性质与理由,并有权无偿获得译员协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则就被逮捕、羁押的外国人通知本国领事机关及领事探视作了规定。刑法171条把虚假翻译列为处罚对象,说明翻译的准确性本身就是制度所要保障的事项。

当事人与家属可以立即着手的事

能做的事情比多数人以为的要多。

  • 在笔录上签名之前,对与事实不符之处提出增减变更
  • 对翻译内容存疑时当场要求确认,不要在没听懂的情况下点头
  • 依刑事诉讼法39条1项的会见交流权,尽早与辩护人商议
  • 保全劳动合同、核验在留卡的记录、排班表、工资明细等能够印证当时认识内容的客观材料
  • 家属尽早准备身份保证书、生活状况材料、抚养事实的证明材料

若将来需要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5项列举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及其他情事作为考虑因素,因此从刑事阶段起就按这些项目积累材料是有效的。关于申请权,同条2项针对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到监理措施决定者作了规定;同条3项则明确,遣返令书签发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不许可时,依同条10项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

四个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不起诉就万事大吉。既然存在3号之4、4号第2目这类不问刑罚的类型,这个想法就站不住。第二,以为判了缓刑就一定被遣返。4号第9目有但书,全部缓刑被排除在外;但毒品另由4号第8目规制,罚金或缓刑都可能成立。第三,以为到了入管再重新解释一遍就行。刑事阶段的笔录已经存在,事后改口并不容易。第四,以为遣返令书下达之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50条3项已经堵住了这条路。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特别许可申请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同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数字说明结论确有分歧的空间,材料的积累因此才有意义。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会见并与当事人、家属面谈。中文方面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视个案安排译员。

办案方针上,我们不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终点,而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既然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就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遣返事由是否成立,我们也会连同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一并争取。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刑事与入管像是并行的两条轨道。一条亮了绿灯,另一条不会自动跟着变色。能否同时盯住两条轨道往前走,往往决定最终结果。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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