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盗窃与抢劫的分界线在哪里
2026/09/01
被发现顺手牵羊后想跑,顺手推开了店员。就是这一下,案件的名称可能从盗窃变成抢劫。在日本刑法中,盗窃与抢劫并不是同一条线上的轻重之别,而是分量完全不同的两个罪。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两者的分界标准、把逃跑时的暴力纳入评价的刑法238条、造成受伤后会发生什么,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抢劫要求暴力或胁迫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是以暴力或者胁迫夺取财物的犯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盗窃的上限是10年,而抢劫的下限就是5年,这个下限具有决定性意义。实务上的分界,在于暴力或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判断时综合考虑有无凶器、人数、地点与时段、被害人的年龄体格、言行内容等。像抢包这种只使用了夺取财物所需力量的行为,有时仍按盗窃处理;但若被害人因此摔倒受伤,评价就会改变。
刑法238条:逃跑时动手同样按抢劫论
日本刑法238条规定,实施盗窃的人,为防止财物被夺回、为逃避逮捕或者为消灭罪迹而实施暴力或胁迫的,以抢劫论。这就是“事后抢劫”。即使起初只是顺手牵羊,一旦在被店员抓住手臂时甩开并将其推倒,或者殴打追上来的保安,就会依该条被以抢劫同等的分量对待。这里同样要看暴力的程度,仅仅挣脱后跑开,并不当然构成事后抢劫。但只要对方摔倒或者受伤,事态就会明显升级。
一旦造成受伤,性质再升一级
抢劫致人受伤的,构成抢劫致伤,法定刑为无期或者6年以上拘禁刑。该类型属于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要由普通市民参与审理;程序上还要经过数月的公判前整理,到宣判为止耗时很长。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意图,逃跑时的推搡导致对方摔倒骨折,也可能落入这一加重类型。从顺手牵羊这样一个很轻的入口,走到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这条路径在现实中确实存在。
法定刑的重量与缓刑的可能性
日本的缓刑以宣告刑落在一定范围内为前提。抢劫的下限是5年,抢劫致伤的下限是6年,按原样根本够不到缓刑;只有在适用酌量减轻使刑期下降之后,才可能出现缓刑的空间。因此这类案件的辩护,通常围绕几点展开:所实施的暴力是否达到事后抢劫所要求的程度;受伤与该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害恢复进行到了哪一步。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对象年度令和6年),抢劫的起诉率总体为38.22%,来日外国人为56.58%;但来日外国人的终局处理人数仅83人,分母很小,不能仅凭这一数字推断个案。
在留资格的影响要与盗窃类型分开考虑
入管法24条4号把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规定为遣返事由,该项但书排除全部缓刑。停留在顺手牵羊、以罚金或缓刑收场的案件,多数不落入该项;而抢劫、抢劫致伤被判实刑的,刑期通常超过1年,属于该项正面适用的情形。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单独依该项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连同与非法滞在并列的情形,中国籍合计47人,占中国籍退令签发总数686人的6.9%,高于越南籍的2.3%。被判实刑的,通常在服刑结束后紧接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因此应当从早期就同步考虑在留的走向。至于回国之后中国方面如何记录与处理,属于中国法律问题,请另行向中国律师确认。
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这一类型中,细节直接改变罪名:整个过程持续了几秒、谁先动的手、对方是怎样摔倒的。这些只能靠监控影像与目击者记忆来还原,而监控的保存期限并不长,应尽早通过辩护人要求保全。同时,掌握被害人的受伤程度与治疗经过,准备赔偿资金,确定身元保证人,整理住所与工作或就学关系仍在维持的材料。本人在讯问中说了什么,会直接改变辩护方针,因此请把辩护人会见放在第一优先。
被判实刑之后,遣返程序是怎样走的
服刑结束后,本人通常被移交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经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审查、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这几个阶段,最终作出裁决。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该年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合计7,725人,而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合计1,030人。即使被签发令书,也未必立即送还,还涉及是否收容、是否适用监理措施(在社会中接受监督的替代收容制度)。被送还之后,根据入管法5条1项9号,没有遣返前历的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有前历的为10年。刑事阶段争取把刑期控制在1年以下或者取得缓刑,正是为了避免走上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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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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