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什么样的案子只判罚金?什么样的会开庭审理
2026/09/01
“在日本打黑工被抓,罚多少钱能回来?”这是中文咨询里出现极多的问法。但在日本,案件是否以罚金结束,不是金额问题,而是罪名与程序选择的问题。本文说明以罚金结案的略式程序与开庭审理的公判程序在哪里分岔,并说明一个常被忽略的事实:罚金同样是前科;而在留资格受到的影响,走的是另一条判断线。
结论:能否以罚金结案,取决于罪名与程序的选择
首先,只有当该罪的法定刑中本来就设有罚金时,才有可能判罚金。例如非法滞留(不法残留)之罪规定在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这是一个存在罚金选项的罪名。反之,法定刑中没有罚金的罪名,根本不可能以罚金收场。这是第一个分岔点。请注意,日本自令和4年修改刑法后,自由刑已统一为“拘禁刑”,中文资料中常见的“惩役”“禁锢”是旧称。
略式程序是什么
以罚金结案的典型是略式程序:由简易裁判所不开公开法庭,仅凭书面审理即作出罚金或科料的命令。由检察官提出略式命令请求,法院书面裁断。要件大体有三:一是属于简易裁判所可以处理的案件范围;二是判处罚金或科料被认为适当;三是本人以书面表明对适用略式程序没有异议。第三点尤其重要:没有本人同意,不能进入略式程序。因此制度上不会出现“不知不觉就被判了罚金”。但在外国人案件中,这份同意是通过翻译完成的,存在没听明白就签字的风险。签字前请务必确认自己同意的到底是什么。另外,对略式命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正式审判。
什么样的案件会开庭审理
法定刑中没有罚金的罪名、被害较大的案件、否认事实的案件、被怀疑有组织性参与的案件、有前科的案件、反复实施同类行为的案件,都会倾向于走公判。反过来,初次违反、不争执事实、已完成被害赔偿或本无被害人、生活基础清楚的案件,则可能以略式罚金结案,甚至根本不起诉。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终局处理18,696人中:提起公判请求7,153人、略式命令请求836人、起诉犹豫7,478人、其他不起诉2,576人。可见以略式结案的比例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高,多数人其实站在“公判还是起诉犹豫”的岔路上。
罚金也是前科,请不要轻看
这是中文咨询中误解最深的一点。罚金不是“交钱了事”,它是刑罚,会留下受有罪判决的记录。这一点在考虑在留资格时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例如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类犯罪的退去强制事由,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缓刑(执行犹予)乃至免除刑罚都算,并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而且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禁止入境)并无年限规定,即使只是罚金,也可能导致没有期限的入境拒绝,再次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相对地,同条第4号中关于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拘禁刑的事由,在性质上不会因罚金而成立。正确的理解不是“罚金就轻”,而是“视罪名不同,罚金也可能带来重大后果”。
不起诉与罚金,哪一个更可取
无论从刑事处分还是从在留角度看,不起诉通常更可取。因为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就不构成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那些退去强制事由。但要注意:即便不起诉,在留期间已经超过这一事实本身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显示,退去强制令书签发总数7,722人中,非法滞留就占了5,778人,属于绝对多数。刑事的结论与入管的结论,是由两条不同的回路决定的。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交完罚款就没事了”,往往会在入管阶段落空。
家属可以准备什么
与其想着“花钱了事”,不如从“哪个结论对在留与将来损害最小”出发来布局。具体包括:有被害人的类型要确保赔偿资金;准备能证明系初犯与生活基础的材料;预估公司或学校的应对;确认护照与在留卡的下落。如果最终被判处罚金,如何筹措缴纳也是现实问题,缴纳确有困难时另有相应处理规定,发现困难时应尽早告知辩护人。此外,当被要求在略式同意书上签字时,请通过翻译确认内容,可能的话先与辩护人商量。本文不记载律师费用金额,因为费用因案件内容而异,咨询时会个别说明。
日本語版:罰金で終わる事件と、法廷で審理される事件は、どこで分かれます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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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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