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日本涉案后,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两条并行的线
2026/09/01
对在日本卷入刑事案件的外国籍当事人来说,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属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标准,按不同的时间轴推进。刑事审判结束、刚松一口气,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日本主管出入境与在留的机关)的通知就到了;或者刑事上明明不起诉,在留期间更新却过不了。本文梳理这两条线如何关联、在哪里错位、应当先处理哪一条。
两套程序差在哪里
刑事程序,是由警察与检察厅侦查、由法院判定有罪无罪与刑罚轻重的程序。入管程序,是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判断是否让这个人继续留在日本的行政程序。作判断的机关、适用的法律、证明的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刑事上不起诉并不等于在留有保障;反过来,被判有罪也不必然立即被遣返。把两者当成一条线来想,是第一个错误。
刑事处分如何成为入管的判断材料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在第24条列举了退去强制事由。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关键有四条。其一,第24条第4号当中关于毒品犯罪的一项(以下称毒品项):违反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等被判有罪的,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刑同样该当,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其二,同号当中关于重刑的一项(以下称实刑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但依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缓刑也该当」这种说法是错的。其三,第24条第4号之2:仅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特定犯罪,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等。其四,第24条第3号之4:促成非法就劳(帮助他人打黑工),只要有该行为即该当,不以受过刑事处罚为条件。
「涉刑案就会被遣返」并不准确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即2025年),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7,722人当中,非法滞留(第24条第4号当中关于逾期滞留的一项)多达5,778人,占绝对多数;单独适用毒品项的为86人,单独适用实刑项(超过1年的实刑)的仅41人,第4号之2为49人。认为一旦涉刑就会立刻被遣返,与统计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过国籍不同,样貌也不同。同一统计中,中国籍的退令发付为686人,其中实刑项单独11人,加上与非法滞留并存的36人共47人,占比6.9%,约为越南籍2.3%的三倍。就中国籍而言,实刑的分量相对更重。
另一条线:在留资格被取消
即便没有走到退去强制,在留资格本身也可能被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把「持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第5号)、「违反居住地申报义务等」(第6号)列为取消事由。刑事案件中长期被羁押,工作与上学都会中断,申报也会耽误。据该厅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第6号为999件,占69.1%。也就是说,与案件本身无关,羁押的副作用也可能启动这条线。
时间上的错位该怎么处理
基本顺序是刑事在前、入管在后。侦查期间在留的判断往往被搁置,等刑事处分确定后入管才动。被判实刑的,通常是服刑完毕后才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但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只有入管这只钟往前走的情况,比如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更新申请的时点到了。请以「两只钟走得不一样快」为前提,把各自的期限写在纸上管理起来。
应当先处理哪一条
实务上的答案很明确:先刑事。理由是,入管所依据的判断材料,正是刑事的结果。只要不起诉,就不会产生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是罚金还是实刑、实刑是否超过1年,直接决定实刑项是否适用。因此,从刑事阶段起就要盯着入管,把和解书、赎罪捐款收据、公司的说明书、家属的陈述书、防止再犯的计划这些材料留存下来。它们在日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可以直接使用。
万一还是走到了退去强制程序
即使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仍有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入管法第50条以法律形式明示了考量要素(同条第5项);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或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享有申请权(同条第2项)。据该厅统计,令和7年获准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阶段824人、口头审理阶段29人、异议申出阶段177人,合计1,030人。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7,725人相比当然不算多,但许可确实在发生。另需说明,在留特别许可按国籍的细分并未公布,因此无法给出中国籍的许可件数。
家属今天就该整理的六件事
在留卡与护照放在哪里、在留资格的种类与期限、居住地申报是否为最新、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安排、可用于赔偿被害人的资金、在日本的家人状况。请把这六项写在同一张纸上。如果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分别委托给两个窗口,这些信息就要重复提供两遍,白白耗掉时间。尽早建立一个能把刑事与入管连着看的体制,最终反而是最短的路。
日本語版:刑事手続と入管手続は別々に進む 二本のレールを同時に見るということ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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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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