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案件中获缓刑的与被认为应判实刑的,分界究竟在哪里
2026/09/01
因销售假货被查处时,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只有一件事:会不会进监狱。而在这一类型中,这一点又直接决定能否留在日本。因为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附全部缓刑的,则被排除在外。本文把两起已公开的案件放在一起,梳理究竟哪些要素构成分界线。
把两起案件并排来看
一起是:居住于爱媛县的中国籍40多岁女性,因在二手交易平台以约2万7,000日元销售日本国内品牌假货3件,涉嫌商标法违反被逮捕。据称自2022年起从中国的商家进货,被海关指出后仍变更运输方式继续,搜查中扣押1,368件。判决为拘禁刑1年6月、缓刑3年、罚金100万日元,并没收1,368件(Union des Fabricants 日本代表处「案件档案」 2025年2月5日刊载)。另一起是:中国籍20多岁的公司社长男性,因销售仿冒珠宝饰品涉嫌商标法违反被查处,据报道自2007年4月以后销售金额超过1亿7千万日元,扣押仿冒饰品约2千件,并供称曾以震灾「慈善义卖」为名却并未捐款(日本经济新闻 2011年6月23日报道)。后一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被报道,也未见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分界之一:期间与销售规模
销售持续的时间与由此取得的销售额,是决定这一类型量刑的第一条轴。只看「几件、几万日元」当然轻微,但如果它是持续数年的经营,销售额达到亿的量级,评价就完全不同。作为事业反复实施、并以此为生计的,营利性会被强烈认定,进而引出并科罚金乃至实刑的讨论。辩护人要做的,是在固定起诉事实范围的同时,具体说明所谓销售额中有多少属于正品销售、有多少是成本支出,避免整笔流水被直接当作犯罪获利。
分界之二:扣押数量、组织性与前科
扣押商品的数量,会被用来推测经营规模。但数量并不等于有罪范围,起诉事实之外的部分只能作为情节评价。其次是组织性:是一个人做,还是有进货、仓储、上架、发货的分工体制。角色分工、名义分散、存在指示关系的,惯常性会被强烈认定。再次是前科。有同种前科的,缓刑就变得困难;如果是在缓刑期间再犯,还会产生撤销原缓刑的问题,两个刑期叠加,风险会一下子跳到另一个量级。
用数字看缓刑与实刑
令和6年需要法庭翻译的被告人案件的科刑情况显示,有罪的4,388人中,全部缓刑率为全部罪名85・3%,除去入管法违反后为74・8%(法务省《令和7年版 犯罪白书》)。多数案件确实获得缓刑,但这不构成乐观的理由:同一资料中,超过3年的实刑为282人,3年以下实刑155人,不满2年实刑141人,实刑案件确实存在。决定倒向哪一边的,正是前面所说的那些要素。
「超过1年的实刑」直接连着在留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把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并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令和7年统计中,仅依这一条项单独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若把与非法滞留并列的情形算入,中国籍共47人,占中国籍签发总数686人的约6・9%。越南籍的同一比率约为2・3%,可见这一事由在中国籍当事人中的比重明显更高(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刑期是否超过1年这条线,就是能否留在日本的那条线。
被判实刑之后,会走上怎样的程序
如果判决为超过1年的实刑并且确定,服刑期间通常会由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掌握情况,刑期结束前后进入违反调查、收容或者监理措施、审查与口头审理的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本人可以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特別在留许可,即入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裁量给予在留资格的制度)。令和7年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合计为1,030人,同期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为7,725人(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出入国管理统计》第42表),可见空间存在但并不宽裕。能否争取到,取决于在日本的居住年限、家庭关系、扶养的实际情况、悔改与再犯防止的具体安排。这些材料要在刑事阶段就开始积累,而不是等到入管程序开始才动手。
为了避免实刑,从起诉前就能做的事
向权利人致歉并填补损害、主动提交库存并同意销毁、切断销售渠道、关闭账户与上架账号、提出由家人监督的具体安排。这些事情放到判决前夕才做,很难得到评价,只有从起诉之前一点点累积才有意义。同时要备齐扶养家属的状况、在日居住年限、工作实态、纳税情况的材料。刑事辩护与入管前景本是一体,量刑主张必须建立在「这份判决会对在留产生什么影响」的判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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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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