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缓刑4年的判决之后,仍留有继续在日本在留的可能
2026/08/31
即使听到刑事判决“判了缓刑”,外籍当事人与家属的不安也不会消失。因为“不用去监狱这一点明白了,那在留卡怎么办”这个问题,法庭并不会回答。本文以已报道的指定药物案件缓刑判决为线索,逐步说明全部缓刑在退去强制事由中是如何被排除的,以及即便被排除,还有哪些内容要另行审查。希望读完之后,您能清楚看到在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之前应当积累些什么。
先说结论:全部缓刑不落入“超过1年实刑”的退去强制事由
入管法24条4号1年超实刑项(该号下的各小项在日语条文中以假名标示,毒品项为第8项,1年超实刑项为第9项,不法残留项为第2项)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予以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只要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排除。也就是说,只看“拘禁刑2年6月”这个数字就判断“超过1年”,是错误的,分水岭在于主文中是否附有缓刑。实务中确实有人因为弄错这一点,在判决后立刻买了回国机票。
报道中的案件如何适用
据読売新聞、FNN、大分朝日放送等报道,一名2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因涉嫌自印度进口指定药物依托咪酯粉末约100克,被以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违反追究刑责,大分地方裁判所于令和7年12月19日与令和8年1月9日分别判处拘禁刑2年6月、缓刑4年(与求刑相同)。该判决为全部缓刑,故不构成4号1年超实刑项。而且,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也不在毒品类退去强制事由(24条4号毒品项)所列举的法律之中。两道入口都不进入,这就是本案在法律上的位置。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在留能够延续”是两回事
不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只是意味着避开了最坏的结果。在留资格期限届满仍需申请更新,而审查会综合考察在留状况、素行、独立生计能力、雇用的实体等。被判有罪这一事实,会在该审查中作为不利情节被考虑。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的在留资格变更与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中,也把素行善良列为考量要素。有时仅因处于缓刑考验期,更新就会被改为较短的期间。
另一条路径:在留资格取消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是在留资格取消。持工作类资格者若因羁押与开庭长期离岗并最终离职,可能因“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达3个月以上”而构成取消事由(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此外,未履行住居地申报义务也是取消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统计,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中,有999件(69.1%)属于这一类型。被羁押期间退租搬离却没有申报,是实务中很常见的陷阱。
缓刑考验期内应当积累的材料
如果更新申请时什么都不提交,审查一方手中就只剩下判决的信息。因此必须在考验期内准备材料:公司在知情的前提下继续雇用的在职证明与上司的陈述书;住民税、所得税、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完税证明;家属的在留状况与生计实态;为防止再犯而接受的咨询或培训记录;如果附有保护观察,还要有履行情况的记录。反省书不要只写一次,请注明日期持续留存。若在刑事辩护阶段就着眼于此收集资料,到更新申请时便不会手忙脚乱。
家属今天就能做的事
首先,取得判决书誊本与证明判决已确定的文书。其次,把全家每个人的在留期间到期日写进日历。更新申请可以在到期前3个月开始办理。再次,与辩护人一起决定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与内容。如果刑事辩护人与办理入管手续的人不是同一方,刑事阶段收集的资料常常无法衔接到入管程序。建议在委托时就确认:能否由同一窗口连续处理。
如果更新被拒,还有什么办法
假设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未获许可,也并非当场就要离开日本。首先可以确认不许可的理由。依入管法的规定,对在留特别许可的不许可须以书面附具理由;更新申请被拒时,也应当向窗口询问理由的要点,并据此判断能否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其次,如果在留期限已经届满,就要区分是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还是可以利用出国命令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毒品类事由的当事人不能使用出国命令制度,而且这一点会影响此后上陆拒否期间的长短。第三,若已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被收容令书收容或获得监理措施决定之后,才产生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资格。每一步都有期限,越早咨询,可选择的余地越大。
日本語版:執行猶予4年の判決でも、日本での在留が続く可能性が残るのはなぜ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