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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实习单位之后,人会被卷进哪些犯罪 从三个事例看清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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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实习单位之后,人会被卷进哪些犯罪 从三个事例看清路径

离开实习单位之后,人会被卷进哪些犯罪 从三个事例看清路径

2026/08/31

离开了实习单位,没有可回之处,在留期限已过,收入也断了。这种状态一旦持续,多数人都会遇到相似的招揽:可以包吃住的工地、说能帮你弄到证件的人,以及社交平台上“活儿简单、日结”的招募。本文横向对比报道与警察厅公开资料中的三个事例,梳理失踪之后的人是怎样被一步步卷进犯罪的;并具体说明在刚刚失踪的阶段还能选择的另一条路——自行前往入管出头申告。

三个事例说明了什么

第一个是产经新闻2026年2月26日报道的事例:在岩手县九户村的一处农场,中国籍公司董事男性(36岁)与该公司员工男性(41岁)因涉嫌让从技能实习单位失踪的越南实习生等人住在场内工作,以不法就劳助长被查处。失踪的13名越南人在此前一年的10月已因未携带护照等被逮捕。

第二个是产经新闻2024年6月2日报道的事例:从实习单位失踪的中国籍技能实习生等人,被认为在千叶县船桥市的公寓内伪造在留卡与个人番号卡,通过微信接受指挥者的指示,日结报酬约1万5千日元。

第三个是警察厅公布的组织犯罪情势所载查处事例:令和7年警视厅处理的案件中,两名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性被认为于令和7年4月在住处以行使为目的伪造在留卡30张。据公布,他们应募社交平台上的犯罪实行者招募信息,按中国国内指挥者的指示伪造,并提供给非法滞留的中国人以获取报酬,因在留卡伪造与伪造在留卡提供未遂被逮捕。以上均尚未起诉定罪,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三者共通的结构

把三件事并排看,路径就很清楚:失踪的人首先失去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接着无法应聘正规工作;这时出现的,要么是不问证件的工地,要么是直接制造证件的“活儿”。指示不是当面下达,而是通过微信或社交平台;报酬按日结算,当天到手。这种形态本身,就是为了让人难以意识到自己已经在犯罪。

而且第一单不会是最后一单。伪造的张数、提供的人数、拿到的报酬会不断累积,日后成为量刑的基础。据警察厅统计,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违反入管法查处5,974件中,持有伪造在留卡等为401件。

失踪的那一刻,有两只钟同时开始走

一只是在留期限的钟。超过在留期间即成为非法滞留,构成入管法70条第1项第5号之罪。另一只是生活费的钟:手上现金能撑几天,直接夺走了从容判断的余地。实务中我常感到,一个人会不会答应那些危险的招揽,往往取决于第二只钟。

正因如此,刚失踪的时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生活上,都是选项最多的时期。拖得越久,可走的路越少。

另一条路:自行出头申告

还有一条路,是自己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各地入管)申告。这不只是一种自首,它的法律效果是被明确规定的。

入管法24条之3规定了出国命令的要件,其第1号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其二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47条第3项的通知之前表明出国意思。出国命令的条文位置已移至55条之85,出国期限不超过15日。至于上陆拒否期间:依出国命令出国的原则为1年;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后想以短期滞在入境的为5年;被退去强制遣返的,无前例为5年,有前例为10年。

此外,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于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其中明确把“为申告非法滞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要素,而把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列为消极要素。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就是“越早出来越有利”。

出头之前先整理什么

先把护照与在留卡备在手边;若不在手边,就弄清它们在谁那里。其次是导致失踪的经过材料:拖欠工资、超长工时、暴力或骚扰、护照被扣。有这些情况的,相关记录极其重要,包括工资明细、考勤表、与同事的聊天记录、就医记录等。

再来是失踪之后的生活记录:在哪里、经谁介绍、拿多少钱工作过。写下来看似是在坦白不利事实,但隐瞒着进入程序要危险得多。此外,在日本有无家人、子女是否在上学、回国后的生活有何打算,也都是判断材料。关于监理措施,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6年6月10日至同年底,监理措施决定1,123件(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监理人的9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身边有没有人能担任监理人,是能否避免被收容的现实问题。

家属联系不上本人时

先确认本人的在留期限;再弄清最后工作的地点与介绍人。如果有被逮捕的可能,请告诉家属:从被逮捕的当天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即使被附加接见禁止,受限制的只是与家属等的会面,与辩护人的会见受刑事诉讼法39条第1项保障,不受限制。

最该避免的经过是:认定“已经来不及了”而放任数年,非法滞留的长期化作为消极要素不断累积。今天去咨询,就是在为明年多留几个选项。

日本語版:実習先を離れた人が、次にどの犯罪に巻き込まれるのか 三つの事例から見える道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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