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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罪不是退去强制事由,但下次入境日本时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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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罪不是退去强制事由,但下次入境日本时仍会有影响

暴力罪不是退去强制事由,但下次入境日本时仍会有影响

2026/08/31

“在日本被警察抓过,以后还能不能再来?”这是咨询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先给结论:因暴行被处以罚金,或者被不起诉,仅凭这一点在制度上不会成为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理由。但这不等于毫无影响。本文先厘清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日本的出入境与难民法)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框架,再说明下次入境时会遇到什么,以及为什么隐瞒比处分本身更危险。

从被报道的案件说起

2026年7月27日至28日,Record China报道称,一名旅行中的中国籍男性(37岁)在福冈市博多区商业设施内的游乐设施与店员发生口角并动手,被现行犯逮捕,本人否认。该人系因暴行嫌疑被逮捕,尚未起诉、亦未确定有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以下不对该个案作预测,只讲制度上的一般结论。

决定退去强制的不是罪名,而是刑罚的轻重

刑事案件通往在留资格问题的入口,是入管法第24条列举的退去强制事由。与刑罚有关的主要有三类:

  • 第24条第4号“ri”项(日本法条文用片假名标示分项,本文以拉丁字母转写):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但全部缓刑(执行犹予)的情形被排除。所谓“判缓刑也会被遣返”,是错误说法。
  • 第24条第4号“chi”项:毒品类法令违反。只要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刑同样成立,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
  • 第4号之2:仅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特定犯罪,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与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违反。

暴行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它不是毒品案件,不是危险驾驶;而只要处以罚金,就不满足“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这一要件。因此,因暴行被罚金,本身不会成为遣返理由。

统计也显示:因刑事案件被遣返属于少数

根据令和7年(2025年)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共7,722人。其中最多的是不法残留(超期滞留,第4号“ro”项)5,778人;作为单独事由,“ri”项(超过1年实刑)为41人,“chi”项(毒品)为86人,第4号之2为49人。就中国籍而言,令书发付总数为686人,其中“ri”项单独11人、与不法残留并列36人,合计47人。

解读这些数字要谨慎。中国籍中“ri”项占令书发付总数的6.9%,约为越南(2.3%)的三倍。既不能乐观地说“刑事案件几乎不会被遣返”,也不能悲观地说“出了刑事案就完了”。准确的理解是:是否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是划分在留去向的那条线。

那么,“下次来日本”会在哪里受影响

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下次能顺利入境,是两回事。上陆审查时,入国审查官可能询问过往犯罪经历与在日本受过的处分;签证申请表也设有犯罪经历栏。这里被追问的重点不是“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而是申报内容是否真实。

入管法把“以虚伪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的第一号。也就是说,即便一时顺利入境,日后被查出申报不实,仍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结构上,隐瞒比有过处分更被看重。

关于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号规定了因退去强制经历而产生的年限(以出国命令出国为1年;被强制遣返且无前科经历为5年;有前科经历为10年等),以及毒品类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因暴行被罚金,并不直接落入这些类型。但被判处一定重度刑罚的经历,在上陆审查中仍可能被问及,因此自己受到的处分究竟处于哪一档,应当依据书面记录逐一确认。

在留资格不同,影响方式也不同

令和7年末在留外国人统计显示,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按国籍居第一位。其中永住者357,565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26,617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21,762人、定住者32,047人,合计437,991人属别表第二(基于身份或者地位的在留资格);加上特别永住者610人,约占整体的47.1%。这一部分人不适用仅针对别表第一的第4号之2。

另一方面,留学、技术与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别表第一资格约占52.9%,需要承担第4号之2的风险。此外,即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素行善良”仍是被考察的要素。罚金或者起诉犹予不会直接导致不许可,却会成为审查时要求说明的材料。同样一笔罚金,对短期旅行者与对在日本有生活基础的人,意义并不相同。

记录里会留下什么,该怎么说明

即使被不起诉,接受过侦查这一事实仍会保存在检察厅的记录中。但不起诉不等于有罪,在询问“有无犯罪经历”的栏目里,不需要作为有罪前科填写。把这两者混为一谈去填表,日后反而说不清。

实务上建议:处分确定后,取得并保存能证明自己所受处分内容的书面,例如不起诉处分告知书或者略式命令的副本。几年后再次申请时,能够准确说明“当时发生了什么”,才是最可靠的准备。处分刚下来时人往往急着回国,但这一步会守住你下一次入境的机会。

日本語版:暴行罪は退去強制事由ではない。それでも次に日本へ来るときに響く理由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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