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偷来的自行车运往海外,盗窃与收购赃物的分界在哪
2026/08/31
同一起案件里,实际把自行车骑走、装车带走的人,和把车买下来再运往海外的人,被追究的罪名并不相同。罪名不同,争点、证据与量刑思路也随之不同。更麻烦的是共犯国籍不同的情形:各自由不同语言的翻译陪同接受侦讯,笔录分别制作,说法之间很容易出现出入。本文以报道过的跨地区盗窃案件为线索,说明盗窃与有偿收受赃物的分界,以及如何应对笔录之间的出入。
报道的是什么样的案件
据2024年12月20日基于静冈县警发布的报道,在静冈县、爱知县、东京都、埼玉县,自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反复发生以工具破坏停车场内运动型自行车U型锁并装车带走的盗窃,被害超过200辆,总额超过1300万日元。2名30多岁的中国籍男性以盗窃、3名越南籍人员以有偿收受赃物被查处,部分车辆据称经海运送往柬埔寨,扣押约280辆。这是移送检察阶段的报道,有罪并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请注意:处在同一条链条上,罪名却因位置不同而分开。
盗窃与有偿收受赃物有什么不同
盗窃,是违背他人意思把其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支配之下,处罚的是夺走财产本身。有偿收受赃物,则是明知系他人财产犯罪所得之物而仍有偿受让,保护的是被害人取回自己财物的通道,同时也在切断赃物流通的市场。两者所保护的利益不同,争点自然不同:盗窃案的核心是谁在何时何地拿走了东西;收受赃物案的核心是认识问题,即是否知道那是赃物。中文圈的当事人常以为“我只是买东西”,但在日本,这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
决定被归入哪一边的关键情节
实务中最关键的是介入的时点。若在车辆被偷之前,就已经以“偷来我收”为前提约定收购,收购方也可能被评价为盗窃的共犯。若是在盗窃完成之后,才收下被送来的物品,则落在赃物类犯罪的范围。其次是指示关系:如果曾下单指定车型、时间与数量,就不只是收购,而是被编入了犯行计划。第三是工具、车辆与保管场所由谁提供:提供运输车辆或仓库,就会牵出帮助犯或共同正犯的问题。当事人自认为“只是买了而已”,评价却会随事前往来的记录而改变。
运往国外这一行为会被如何评价
赃物一旦被运出国境,被害人取回财物在事实上几乎不可能。这一点意味着剥夺了被害回复的可能性,在量刑上会被从重看待。而且,实施出口需要安排船期、准备通关文件、确保存放场所,这套体制的存在本身,就是计划性与持续性的证据。从辩护角度,要用合同、汇款记录、通信履历切分出:当事人参与到哪一环、是否知道出口的安排、还是仅仅受托搬运。这里同样不能只靠辩解,而要靠记录来划界。
共犯国籍不同时,如何应对笔录的出入
共犯国籍不同的案件,各人经由不同翻译接受侦讯。即使叙述的是同一件事,翻译在措辞上的一个选择,就可能让“是我指使”与“是我被托付”、“知道”与“没有察觉”在日语笔录中呈现出微妙差异。随后这些笔录会被相互比对,出入被当作“必有一方说谎”的证据。应对上:第一,说明时明确日期、地点与具体行为,越含糊的表述在翻译中越容易走样。第二,在笔录上签名之前,确认宣读内容与自己所说是否一致,不一致就要求修改。第三,通过与辩护律师的会见,借助翻译整理自己的说法并留下记录。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翻译的普通一审终结人数为4,649人,语种以越南语1,794人最多,中文726人居第二。可见多国籍共犯案件在日本法庭上并不罕见。
还需要有心理准备的是被害回复的现实难度。已经运出国境的物品,即使查明去向,取回也要经过对方国家的程序,往往旷日持久。因此在量刑上,能不能返还尚在国内的扣押物、能不能就已流失部分作出金钱赔偿,会成为评价的重点,越早着手越有意义。
罪名差异对在留的影响
无论落在哪一个罪名,只要实刑超过一年,就会触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附全部缓刑者除外。因此实务目标是先争取不起诉,其次把结果控制在缓刑的范围内。从事收购的经营者多持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一旦营业许可被撤销,本来就无法继续从事资格对应的活动。希望家属与相关人员做到:取得扣押物品清单、保存账簿与交易记录、绝不删除手机与账号。保留记录,往往是日后证明自己参与范围的唯一线索。
日本語版:盗んだ自転車を海外へ運ぶ。窃盗と盗品等有償譲受けの分か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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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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