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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已经不起诉,为什么入管手续还没结束|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是两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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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已经不起诉,为什么入管手续还没结束|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是两套程序

交通事件已经不起诉,为什么入管手续还没结束|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是两套程序

2026/08/28

检察官通知不起诉,本以为可以放心了,入管却仍然接连发来传唤;或者去办在留期间更新,被要求就案件作详细说明。对于以为刑事案件结束、入管问题也就结束的人来说,这样的走向很难理解。但从程序的性质来看,这其实是必然的结果。

本文梳理:交通事件不起诉之后入管手续仍在推进的原因、不起诉的类型区别、更新审查中的处理方式,以及不起诉后应当准备些什么。

已经不起诉了,为什么入管的手续还不结束

因为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手续目的不同、作出判断的机关也不同,是两套独立的程序。刑事程序决定国家是否处罚该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程序即告终结。而入管的手续判断的是让该人继续在日本在留是否妥当,没有被起诉这一事实可以成为判断的一个因素,却不构成终结该程序的理由。入管会自行调查事实,并按自己的标准作出判断。因此,刑事程序的结束与入管程序的结束,在时间上通常并不一致。

不起诉分为哪几种

大体分为:认定不存在犯罪嫌疑的;认定嫌疑不充分的;以及虽有嫌疑但综合各种情事决定不予起诉的(起诉犹予)。前两者意味着事实本身未获认定,而起诉犹予则是以行为确实存在为前提、只是不要求处罚的判断。在入管审查中,这一区分意义重大。同样叫不起诉,能拿出来说明的内容却完全不同,所以请先确认自己的案子属于哪一类。此外还有因被害人不希望追究而作出的处理,这种情形下和解的成立本身也可以作为说明材料。

退去强制手续与刑事程序有什么不同

退去强制手续要经过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法务大臣的裁决几个阶段。与刑事程序不同,其判断对象不是是否被认定有罪,而是是否存在该当入管法所定退去强制事由的事实。而且退去强制事由中有些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例如关于帮助非法就劳,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规定,只要存在该行为本身即可能该当。

入管会如何评价不起诉这一事实

不起诉当然可能被作为有利情节加以考虑。特别是以没有嫌疑或嫌疑不充分为由的不起诉,可以作为说明本来就不存在应受非难行为的材料。相反,起诉犹予是以行为存在为前提的判断,入管会自行评价事故或违章的具体内容。因此仅提交一纸不起诉的通知并不够,还应一并说明理由的类别,并附上能反映事故实际情形的材料。

在留期间更新和变更的审查中,不起诉怎么算

更新和变更的审查会考量在留状况是否良好、素行是否善良。不起诉会起到有利作用,但如果事故形态严重,或者存在无证驾驶等反复违章的情况,无论刑事处分轻重,都可能被消极评价。反过来说,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通过任意保险完成赔偿、把生活方式改为不再驾车等,把事后的应对具体呈现出来,才会转化为正面评价。

因交通事件被判处拘禁刑的会怎样

处理方式取决于判决的内容。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除外(部分缓刑的情形,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另一方面,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被包含在第24条第4号之2所规定的类型之中。该类型与第4号リ在要件的构造上不同,因此必须结合判决内容逐案确认。请把判决书和确定证明书拿在手上,依据准确内容作判断。

不起诉之后,要向入管准备什么

首先是证明该案被作不起诉处理的书面,如有可能,还包括关于理由类别的信息。其次是能反映事故实际情形的客观材料,如实况见分的结果、交通事故证明书、和解书以及保险支付的材料。此外,公司或学校出具的说明、家庭状况、为防止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等材料也很有用。面对入管,需要说明的不是案件已经结束这个结论,而是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后又如何应对。

应当在哪个阶段找律师

越早越好,理想的时点是还在接受刑事侦查的阶段。讯问中所作的陈述、有没有达成和解、判决的内容,日后都会原样成为入管手续中的材料。如果只盯着刑事案件把事情处理完,往往到了在留的环节才发现需要的材料已经没有了。特别是和解书的措辞以及判决确定后的文书取得,都属于事后很难补救的部分。请以刑事的结论与在留的结论各自分别作出为前提,从一开始就按两套程序同时准备。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不起诉是刑事程序中的一个节点,却不是在留问题的终点。入管会自行调查事实、按自己的标准判断,所以在收到不起诉通知的时候,正应当重新整理自己的在留期限、申报状况和可以提交的材料。带着不安放任程序继续走下去,是最应当避免的做法。

本所可以用中文沟通,长期把外国人的刑事辩护与其后的在留期间更新、退去强制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过去也有过在交通事件获不起诉后的更新审查中,整理并说明事故实情与和解状况,从而得以继续在留的案例。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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