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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不算前科吗|略式命令的性质与对在留资格的真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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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不算前科吗|略式命令的性质与对在留资格的真实影响

罚金不算前科吗|略式命令的性质与对在留资格的真实影响

2026/08/25

核心要点

  • 罚金是基于有罪判决科处的刑罚,包括经略式命令科处的罚金在内,均属前科。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罚金不构成该号。
  • 但涉及毒品的24条4号チ,无论罚金、执行犹豫还是免除刑罚,均构成该号。
  • 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事由未设年限,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上陆拒否。
  • 被要求同意略式手续时,须先确认罪名与适用条文再作判断。

「只是罚金而已」这句话的危险

在警察署或检察厅被告知「只是罚金,早点承认比较好」,于是签字,随后缴纳罚金。有过这种经历的人并不少。程序短促,人身很快获释,往往不会作为重大事件留在记忆里。

本文主要面向持有在留资格、即将办理更新或变更申请的读者,区分罚金在何种范围内确属较轻处分,又从何处开始直接关系到在留。

罚金的刑罚定位与略式手续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刑种之一。它不剥夺人身自由,确属较轻的刑罚,但仍然是刑罚。科处罚金须先作出有罪判断,既然作出该判断,就会留下前科。「罚金不是前科」这一理解,在这一点上无法成立。

实务中,罚金多经略式手续科处。检察官向简易裁判所请求略式命令,仅凭书面审理即作出命令。该程序须经被疑人同意,侦查阶段会要求签署无异议意旨的书面。

一旦同意,便不开公开法庭,往往当日结束程序,人身随之获释。对略式命令不服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4日内请求正式裁判,但这一期间很短,实践中存在因外语告知不充分而白白经过的情形。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被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介入,是此后的分水岭。被勾留的先羁押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

这期间会出现「走略式今天就能出去」的提议。想尽快获释的心情理所当然,但若未确认罪名被适用于哪一条文便签字同意,即使属于直接关系在留的类型,也会在毫无察觉中确定下来。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罚金也可能丧失在留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罚金不满足该要件,故不构成4号リ。到此为止,与「罚金不影响在留」的理解一致。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但24条4号チ完全不同。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不问刑罚轻重均构成该号。罚金也好,附执行犹豫也好,免除刑罚也好,结果相同,并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原因在于它已从4号リ的柱书中排除,单独列置。

在上陆拒否场合,毒品同样受特别对待。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事由未设5年、10年之类期限,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上陆拒否,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以及仅被科罚金的情形也包含在内。并且出国命令以「不构成24条4号ハ至ヨ中任何一项」为要件之一,毒品案件当事人无法利用。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以存在相当理由为条件,罚金前科属于可能影响品行评价的情事。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另有其他类型。加之长期以来实务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曾就这一运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罚金与不起诉之间的断层

以日常感受看,罚金与不起诉都能获释、都不必出庭,似乎位置相近。但从入管法角度看,两者之间存在决定性断层:罚金是有罪判决,不起诉不是有罪判决。在毒品案件中,这一差别直接等同于能否继续在留之差。

正因如此,重心不应放在被起诉后减轻量刑,而应集中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具体工作包括: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进行和解交涉;提交关于犯情与生活基础的意见书;存在依赖问题的整备治疗环境;确保身元引受人。据令和6年犯罪白书,起诉犹豫率为大麻35.5%、兴奋剂8.5%,因罪名而差异明显。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恰恰在被告知「承认就以罚金了结」的场合更需先停下来。究竟承认什么、该事实符合哪一构成要件,若不确认便作供述,就会以直接关系在留的罪名确定下来。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若在被要求同意略式手续之前辩护人已经介入,就能就罪名适用以及争取不起诉的交涉余地作出判断。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

第三,翻译质量。略式手续、正式裁判请求、起诉犹豫等词语,在中文里没有对应表达。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有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在场,才能在准确理解「同意」含义之后作出判断。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本所曾办理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对扣押物与侦查经过进行彻底的证据分析,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揭示检方举证的薄弱之处,最终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中有罪本身即直接牵动在留。

另有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本所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传统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方面具有办理经验,包括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罚金确实比拘禁刑轻。但「较轻的刑罚」与「不影响在留的处分」并非同义。尤其在毒品案件中,即使只是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上陆拒否更没有年限。让自己在被要求签字时就能当场理解该书面的含义,这一点十分必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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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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