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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不认定处分与行政诉讼|从审查请求到撤销诉讼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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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不认定处分与行政诉讼|从审查请求到撤销诉讼的实务

难民不认定处分与行政诉讼|从审查请求到撤销诉讼的实务

2026/08/24

核心要点

  • 难民认定申请未获准许的,须先提出审查请求,再对裁决提起撤销诉讼。
  • 审查请求程序中,会先听取难民审查参与员的意见再作裁决,并为申请人安排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
  • 令和5年修法设立了补完的保护对象者认定制度,为迫害理由不属条约所列理由的情形提供承接。
  • 同一次修法还规定,在若干情形下遣返不再被停止,制度整体运作较以往更为严格。
  • 难民认定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并行推进,因而必须连同在留特别许可作整体设计。

提交了难民认定申请却未获认定;读了理由书,也弄不明白究竟哪里没有被采信。中国籍当事人中,也有人就以信仰或政治见解为由的申请前来咨询。

难民该当性的判断,靠的是书面材料与陈述的层层累积。要争,就必须先锁定究竟哪一部分没有获得评价,再据以准备对应材料。本文梳理收到不认定处分之后的程序流程与实务要点。

收到不认定处分之后的流程

对难民不认定处分,首先提出审查请求。审查请求程序中,会先听取难民审查参与员的意见再作裁决,并为申请人安排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在这一场合说什么、怎么说,会大幅左右裁决内容。

审查请求被驳回的,则提起请求撤销裁决或不认定处分的诉讼。起诉期间由法律规定,一旦经过便不能再行起诉。收到处分或裁决通知的日期务必记录下来,并尽早向律师咨询。

  • 须以具体事实呈现存在充分理由的、担心遭受迫害的恐惧。
  • 陈述的一贯性与具体性备受重视,因此翻译的准确度直接关系到判断结果。
  • 关于本国情势的客观材料,应当与陈述内容一一对应地提交。
  • 即便迫害理由不属条约所列理由,仍可能涉及补完的保护对象者的认定。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程序会骤然复杂。被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这期间的供述不仅影响刑事处分,也影响难民认定程序中对陈述一贯性的评价。在不同程序中所说内容互相矛盾,会成为对方攻击可信度的材料。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难民认定程序即使在进行中,退去强制程序仍另行推进。退去强制事由列举于入管法24条,各号要件互不相同。4号ロ为超过在留期间的非法滞留,申请期间在留的法律地位有时会成为问题。4号イ为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4号ヘ为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

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者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亦被排除。与之相对,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成立。3号之4为非法就劳助长,只要有该行为即足,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也会同时构成问题。此外,若被评价为存在属于重大犯罪的行为,还可能被排除在保护框架之外。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对寻求难民认定的人而言,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是双重打击:既可能产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风险,也会影响对陈述可信度与保护相当性的评价。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连同本国的处境一并说明案件实际情况
  • 有被害人的类型,尽早通过翻译进行诚恳道歉并推进和解
  • 与辩护人一起梳理供述,避免与难民认定程序中已陈述的内容发生龃龉
  • 从刑事阶段起即准备显示生活基础与支援者存在的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刑事程序中的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凡与难民认定程序存在微妙关联的事项,都不宜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作答。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审查请求与诉讼都有期限,而材料收集需要时间。本国材料尤其耗时,因此收到不认定处分后必须立即行动。

第三,翻译的质量。难民认定程序中,陈述的一贯性与具体性是判断的核心,而实际被评价的却是译成日语之后的文本。译词选择上的一点差异,就可能被评价为陈述前后变化。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同赴面谈,逐一核对用语的对应关系。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把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体处理。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就发生在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侵害,本所曾以经由国际刑警组织的方式使刑事控告获得受理,具备跨境收集材料与推进程序的经验。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结语

难民认定程序耗时长久,判断理由也不易看清。但收到不认定处分并不意味着到此为止。锁定究竟哪些事实未被采信,再逐层堆叠对应材料,这项工作是有意义的。同时不要忘记退去强制程序也在推进,必须在包含在留特别许可在内的整体图景中确定方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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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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