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高度专门职(高度人才)遇到刑事案件|积分优待挡不住遣返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高度专门职(高度人才)遇到刑事案件|积分优待挡不住遣返

高度专门职(高度人才)遇到刑事案件|积分优待挡不住遣返

2026/08/24

核心要点

  • 高度专门职在活动范围和永住许可年限方面享有优待,但在退去强制事由适用上并无任何优待。
  • 入管法24条4号リ针对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其但书将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排除在外。
  • 毒品类案件属于另一套规则,24条4号チ只要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缓刑同样适用。
  • 只要不被起诉就不会产生前科。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是效果最大的防线。
  • 从被捕到羁押决定的72小时内做了什么,直接影响人身自由与在留资格两方面的结果。

持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工作的人,多在接收企业或研究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一旦突然被捕或接到侦查机关传唤,受冲击的不只是本人的生活,还有以家族滞在资格来日的配偶和子女的在留状态。积分评价越高的人,越容易认为自己对日本社会有贡献,不至于因为一点事情就失去在留资格。但入管法的退去强制事由,在结构上根本不考虑积分高低。

本文按顺序梳理:高度专门职人员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两条线上分别会发生什么;在哪个阶段采取行动才可能改变结果。

从被捕到羁押决定的72小时

被警察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接收人身后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合计72小时。一旦请求羁押,法官会进行羁押讯问;羁押获准,原则上羁押10日,延长获准可再加最长10日。

这72小时也是与外界联系最困难的时段。家属无法会见,也无法向工作单位作任何说明。与此同时,侦查机关正在制作第一份供述笔录。第一份笔录在实务上极难事后推翻,会持续影响起诉与否的判断,甚至影响入管的判断。因此必须在这72小时内让辩护人完成会见,确定供述方针与翻译安排。无故缺勤持续下去,雇佣合同本身也会动摇,及早通过辩护人建立最低限度的联络渠道,对日后维持在留资格有实际意义。

高度专门职人员面临的入管法风险

刑事结果波及在留资格的路径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是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除同号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该号设有但书,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不在其列;部分缓刑的情形下,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排除。因此"即使判缓刑也符合4号リ"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但若判处实刑且超过1年,则无论持何种在留资格均会该当。

第二条是毒品类案件的特别规则。24条4号チ以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为要件,只要有罪即可,罚金、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该当。它在柱书中被排除于4号リ的射程之外,独立发挥作用。此外,毒品类的上陆拒绝没有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绝,将来重新入境只剩上陆特别许可这一例外途径。出国命令制度对毒品该当者也无法使用。

第三条是对在留资格本身的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入管法21条)会正面评价素行。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则以虚假申请、或者持续不从事该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等情形为理由。若因人身羁押或被解雇而中断高度专门职活动,这一点就会成为问题。关于所属机构变更等申报义务,也必须留意。

另外,长期以来的运用是: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过失。本所曾就这一运用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一直争到上诉审。行政机关作出的判断,并非只能照单全收。

为什么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意义

确实存在即使判处缓刑也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毒品类案件就是典型。也就是说,"只要避免实刑就能保住在留"这种理解并不成立。从守住在留的角度看,关键在于根本不接受有罪判决,即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起诉前可做的事情并不少。有被害人的案件推进和解交涉,把谅解意思固定为书面。根据案件性质,就共犯关系、有无故意、损害额评价等,依据证据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在处分决定之前与检察官面谈,直接陈述处分意见,也是常规做法。用客观资料呈现公司的接收体制、既往职务业绩以及具体的再发防止措施,对起诉犹予的判断有实际分量。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沉默不等于心里有鬼,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事实细节尚未厘清时开口,会留下日后无法修正的记录。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会指派,最初的72小时在制度上不在国选范围内,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讯问时在场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这类翻译并非站在侦查机关一边,但也不是为委托人本人利益而行动的立场。专业术语和微妙语气在笔录中被抹平,现实中确有发生。辩护人带去的翻译为委托人本人准确传译,还要承担辩护方针的说明。这一差别,在争执供述任意性与可信性时具有决定性。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结案,全部环节由律师松村大介本人直接负责,不会让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会见、代为应对讯问。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 某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案件中,本所彻底分析扣押物的保管经过与供述的前后变化,围绕争点组织被告人讯问与反诘问,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 某女性遭冤枉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在外资企业控制权纠纷中获得胜诉。高度专门职人员被卷入经营或组织纠纷时,本所可同时以民事与公司法务的视角应对。

结语

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是日本社会为迎接专业人才而设的框架。但这个框架不会自动缓和刑事程序的后果。能否守住,很大程度取决于最初几天由谁、以何种方式行动。尽快确保一个能在外面行动的人,就是当下最现实的办法。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