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与刑事案件|分居离婚、六个月要件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8/24
核心要点
- 日本人配偶者等属于基于身份的在留资格,没有就劳限制;但婚姻实体一旦消失,地基也随之消失,这是它的软肋。
- 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从事配偶者身份对应活动的,若无正当理由,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22条之4)。这一「六个月」类型为日本人配偶者等与永住者配偶者等所特有。
- 为免因羁押造成的分居被计入这六个月,必须尽早说明正当理由的存在。
- 毒品类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者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日本人结婚并不妨碍该条适用。
- 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因素已由法律明定(入管法50条5项),与日本人配偶及亲生子女的关系可以作为重要情事主张。
以日本人配偶身份在留的人一旦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问题就不止于刑事程序。案件往往使夫妻关系恶化,一旦走向分居或者离婚,在留资格的地基本身也随之消失。
这一资格没有就劳限制,更新处理也相对灵活,看上去很稳定。但这份稳定,是由婚姻实体支撑起来的。本文从婚姻实体这一视角,梳理刑事案件会在哪些地方发挥作用。
从逮捕到起诉或不起诉的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合计最长72小时。辩解内容与笔录骨架在此期间定型。以夫妻纠纷为端绪的案件中,报警之后立刻制作的供述,会极大左右此后的判断基调。
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再加10天。这段时间与配偶往往断了联系,若附加接见禁止,连书信往来也无法进行。误会没有解开,时间却在流逝,离婚的决心可能就此定型。辩护人尽早介入、把双方说法梳理清楚,其意义不仅在刑事结论,也在在留归属。
这一资格特有的风险
先看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成立,与日本人结婚并不妨碍适用。同条4号之2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
再看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中有这样一个类型: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或者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从事配偶者身份对应的活动。虽有正当理由者除外,但因羁押而分居,或者案发后暂时分居,都存在被算进这六个月的风险。为躲避配偶暴力而分居,则是能够被认可为正当理由的典型,所以尽早把情由落在书面上很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六个月」类型为身份类资格所特有,与适用于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资格的「三个月」类型并不相同。
一旦离婚,资格的基础即告丧失,就要考虑转为定住者等。此时婚姻期间长短、有无子女及监护实态、在日本生活的扎根程度,都是判断材料。若发生过刑事案件,品行也会被一并审视,因此能否以不起诉收场,直接关系结论。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与在留特别许可
持这一资格者的案件,除争取不起诉之外,还须为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时的在留特别许可作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因素已由法律明定(入管法50条5项),家庭关系与生活实态会被正面评价。另一方面,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同条1项但书)。
配偶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和解谈判同时也是重建夫妻关系的工作。若辩护人一味逼迫对方接受道歉,反而会毁掉关系。应通过翻译细致听取双方情由,确认宽宥意思确实出于本心之后再落成书面。向检察官则以意见书说明婚姻经过、生活实态、子女状况以及为防止再发所整备的环境。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夫妻之间发生的事,从哪一方的视角讲述,印象差别极大。应避免在情绪激动时作说明,与辩护人厘清之后再讲,才是合理的做法。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容易成为空白。与配偶修复关系的余地,会随时间流逝而不断收窄。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为侦查程序而设,不处于为委托人争辩译文妥当与否的位置。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够把夫妻之间使用的中文说法、情绪表达的强弱差别转达给辩护人。听上去语气很凶的话,实际上只是日常口吻,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以旅游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没有国籍国公文书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是身份关系举证困难案件的实例。
-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曾作为跟踪骚扰被害人的代理人,取得1,000万日元的解决金。在与配偶或者交往对象关系成为焦点的案件中,本所亦具备站在被害方立场处理的经验。
结语
日本人配偶者等这一资格,是由婚姻实体支撑的,而刑事案件恰恰有从内部瓦解这一实体的力量。正因如此,必须在刑事辩护之外,尽早设计如何处理夫妻关系、分居持续时如何说明正当理由。若有子女,更需要细致的准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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