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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街头盘查到现行犯逮捕|自愿同行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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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街头盘查到现行犯逮捕|自愿同行的界限在哪里

从街头盘查到现行犯逮捕|自愿同行的界限在哪里

2026/08/18

核心要点

  • 街头盘查是依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进行的任意性活动,当事人不会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强迫回答。
  • 随身物品检查须限于未达到搜查程度的范围,并在考量必要性与相当性之后于允许限度内进行。
  • 若劝说同行长时间持续、离开现场的自由实质上已被剥夺,就存在按实质逮捕加以争辩的余地。
  • 出示在留卡的义务依据的是与盘查不同的法律根据,这一点必须区分开来考虑。

在车站、闹市区或者深夜街头被警察叫住,随后被带往警察署,这类咨询并不少见。被搭话时本应只是任意性的询问,不知不觉却变成了走不掉的处境。

本文梳理盘查的界限在哪里、从哪一步开始属于可以争辩的领域。对外国人而言,还叠加着出示在留卡这一另外的义务,本文一并说明两者的区别。

盘查与随身物品检查的界限

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2条第1项规定,对于依异常举动及周围情形合理判断、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已实施或者正欲实施犯罪之人等,可以令其停止并进行询问。同条第2项规定,在当场询问对本人不利等情形下,可以要求其同行至附近的警察署等处。同条第3项则明确:除依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违背本意带往警察署等处,或者被强迫回答。

关于随身物品检查,最高法院在昭和53年6月20日的判决中认为,附随于盘查的随身物品检查,只要属于未达搜查程度的行为,且不涉及强制,则在考量必要性、紧迫性以及由此受损的个人法益与应受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等因素后,于具体情形下认为相当的限度内予以允许。反过来说,未经同意取出包内物品、把手伸进口袋等行为,有可能超出该限度。

实务中真正成为问题的是自愿同行。即使拒绝,劝说仍会持续,人被滞留现场数小时,事实上处于无法离开的状态。这种状态一旦持续,形式上虽为任意,实质上就应当评价为逮捕。一旦被评价为实质逮捕,其后取得的尿液鉴定结果、扣押物品的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正因如此,把当时的对话保留成日后可以还原的形态,才格外重要。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一旦实施现行犯逮捕,此后便进入通常程序。先由警方制作辩解笔录,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

在这72小时内,辩护人会向当事人详细询问:盘查开始的时刻、被叫住的地点、警察的人数、随身物品检查的具体方式、拒绝同行的次数与时间。时间越久记忆越模糊,本可成为争点的事实也会随之流失。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虽然没有配合盘查的义务,但入管法要求中长期在留者随身携带并出示在留卡。警察要求出示在留卡时,该义务的根据与盘查并不相同。若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一概都可以拒绝,反而可能招致另外的问题。现实的做法是:履行出示义务,同时冷静表明回答提问与接受随身物品检查属于自愿事项。

还需要看清一旦产生刑事处分会有何影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第24条第4号チ所规定的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该当,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此外,无需刑事处罚的条款还有规定助长非法就劳的第24条第3号之4、规定非法残留的第24条第4号ロ、规定专事资格外活动的第24条第4号イ。另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更新、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展开争辩。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只要是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前科,也不会产生第4号リ前提所要求的被判处拘禁刑这一状态。既然存在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必须在起诉之前争取结论。

盘查合法性存疑的案件,在起诉之前把这一点转达给检察官很有意义。将程序经过按时间顺序整理,具体呈现随身物品检查的方式与同行的情形,主张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存在问题。有被害人的案件则尽力道歉赔偿,争取和解,并一并以书面呈现生活基础与为防止再犯所搭建的环境。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即使在盘查阶段,也没有回答提问的义务。着急之下反复解释,日后反而会留下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即便在盘查进行之中,也可以给律师打电话。当场获得建议,就有可能在事态演变为实质逮捕之前把情况理清。

第三,翻译的质量。街头的对话很难留下记录,日后争辩时当事人的说明有时是唯一线索。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并不站在委托人一方。只有为委托人工作的翻译同行,才能用原语还原现场的用语。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逐步核验程序经过的工作,正是结果得以扭转的关键。

在一起被认定参与电信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另有一起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从取得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盘查既是案件的入口,也是日后争点诞生的地方。被要求了什么、配合了什么、拒绝了什么,每一项日后都会有其意义。被叫住的那一刻沉着应对,并尽早向辩护人咨询,会左右此后整个程序的走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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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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