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里写错了怎么办|翻译失误与诱导讯问下如何争取供述的任意性
2026/08/18
核心要点
- 围绕供述笔录的争议分为任意性、准确性与可信性三个层面,外国人案件中翻译会影响这三个层面。
- 存在并非出于任意作出之嫌疑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误译与诱导叠加的讯问正会引发这种嫌疑。
- 笔录是讯问人员用日文写成的文章,并非当事人所说原话本身。
- 在宣读核对环节提出增删更正的请求,并确认其是否被记入,是日后争辩的基础。
- 错误的笔录不仅影响刑事处分,也会成为入管自行认定事实时的材料。
讯问结束回到留置室之后才意识到“我并没有那样说”的人并不少见。被出示一张写满日文的纸,由翻译念出内容,再被问有没有错误,当场无法判断细节就签了名。这种流程在有语言障碍的案件中每天都在发生。
本文面向已经签名的人与即将接受讯问的人,梳理供述笔录如何形成、在哪些环节可以争辩。对身在中国本土、难以掌握情况的家属而言,也有助于理解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被逮捕后先由警方制作辩解笔录,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
从笔录的角度看,这72小时具有决定性。最初制作的辩解笔录与供述笔录,会限定此后所有笔录的框架。即便日后想要更正,也一定会被追问“那当初为什么那样说”。
笔录究竟如何形成
供述笔录并非把当事人所说的话原样记下。它是讯问人员理解听取内容之后,重新组织成的日文文章。即使通篇以“我”开头,写下这段日文的也不是当事人本人。在外国人案件中还要多经一重转换:当事人的中文先由翻译人员译成日文,讯问人员再据此理解并写成文章。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规定,须向当事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览笔录,询问有无错误,若提出增删更正的请求,则必须将该供述记入笔录。同条第5项要求签名盖章,但当事人可以拒绝。这里正是实务上的要害。在宣读核对阶段说出“这一段不对”,该请求本身就会留在记录中;一言不发地签名,就形成了确认内容并予以认可的外观。
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项规定,因强制、拷问、胁迫而取得的自白,经不当长期扣留或者拘禁之后的自白,以及其他存在并非出于任意作出之嫌疑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在诱导性提问反复出现、翻译存在差错、讯问长时间持续的案件中,就要具体主张这种嫌疑。即便任意性获得认可,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准确性问题、与其他证据不一致的可信性问题,仍然另行存在。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笔录出错所影响的并不只是刑事处分。入管会参照刑事程序的记录,自行认定事实。入管法第24条按各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其中第24条第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第24条第4号チ所规定的毒品类有罪判决,则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该当,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不以刑事处罚为前提的各号。规定助长非法就劳的第24条第3号之4,仅凭行为本身即该当,无需刑事处罚。规定专事资格外活动的第24条第4号イ、规定非法残留的第24条第4号ロ,也只要入管认定事实即可。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告终,只要侦查阶段的笔录中留有不准确的记载,入管就可以将其用作依据材料。此外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更新、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只要是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前科,也不会产生第4号リ前提所要求的被判处拘禁刑这一状态。既然存在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必须在起诉之前争取结论。
笔录存在问题的案件,重要的是不必等到开庭,而在起诉之前就把问题指出来。与检察官面谈时,具体说明讯问的日期与时长、翻译人员是否更换、哪些提问被如何翻译、宣读核对时当事人说了什么。同时提交由辩护人一方翻译准确记录的当事人陈述书面,展示其与笔录之间的出入。有被害人的案件则尽力道歉赔偿,争取和解。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存在误译风险的状况下继续供述,等同于不断增加错误的笔录。选择沉默不会带来不利处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与其在笔录形成之后推翻,不如在制作之前确定方针。辩护人会在第一次会见时具体告知:宣读核对时应当说什么,在哪些场合应当拒绝签名盖章。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即便对译法有疑问,当事人也很难当场指出。只有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同行会见,才能用原语还原实际译法,锁定其与笔录记载之间的差异。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逐条厘清侦查阶段供述的形成经过,构成了防御的核心。
在一起被认定为电信诈骗收件环节人员、并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在一起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针对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同行并进行原语核对。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笔录一旦签名,就会脱离当事人的掌控独自发挥作用。但已经签名,并不意味着争辩之路就此关闭。只要具体还原讯问情形、核验翻译过程、检讨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追问任意性与准确性的空间依然存在。即便讯问已经开始,也请尽早向律师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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