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边控无法回国时:日本的在留资格与遣返实务
2026/08/13
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者、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等,不准出境。实务中这通常以边控措施的形式出现,表现为在机场被拦下,或在驻外使领馆办理手续时受阻。对在日当事人而言,这不仅是无法回国的私人不便,还牵涉到强制遣返程序中的遣返可能性,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本文梳理该制度的概要、其对回国与换发旅行证件的实际影响,以及在日本一侧的强制遣返与在留特别许可程序中,应如何对其加以定位与主张。
核心要点
- 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服刑人员、刑事案件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等限制出境。
- 边控往往不会事先告知本人,在机场才发现的情形并不少见。
- 本国不予接收时,遣返令书事实上无法执行,社会内处遇即转由监理措施或临时释放解决。
- 无法回国这一情况,可作为入管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请求予以考量的事由。
什么是边控措施
它是依据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不准特定人员出境的处理落实到口岸管理现场的措施。该法规定,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未了结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处罚者等,不准出境。实务中通常由公安机关等提出并登记布控,且多不会事先通知本人,因而常常在机场柜台才第一次得知。若已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登记,则在案件了结或措施解除之前,驻外使领馆的相关手续也可能受到影响,护照到期后换发受阻的情形并不罕见。是否已被布控,通常只能通过办理手续时的实际反应间接推断。
无法回国与日本的在留程序有何关系
在强制遣返程序中,它会以遣返可能性的形式被正面提出。即便签发了遣返令书,如果本国不签发旅行证件、不予接收,遣返在事实上就无法执行。此时继续收容是否妥当便成为问题,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以及原有的临时释放制度,就成为社会内处遇的选项。监理措施须选任监理人并附加申报等条件,因此尽早物色符合要件的监理人人选,是实务上的关键。仅口头声称回不去并不充分,应保存能够证明本国措施存在的材料,以及与驻外使领馆往来交涉的经过记录,例如申请换发旅行证件被拒的书面答复或往来记录,这些材料在主张遣返欠缺可能性时具有实质意义。
能否作为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材料
可以作为请求考量的事由之一。入管法第50条规定,即使该当强制遣返事由,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该条列举的考量事由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以及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等。当事人被置于本国既不准出境、又不予接收的状态,遣返在现实中并无实现可能,这一情况足以促使审查者思考维持遣返处分的实际意义。不过仅凭此点通常不足以获得许可,仍须以证据为基础,具体积累在日生活实态、家庭状况、就业与纳税履行情况等积极事由,并说明本人今后在日本长期稳定生活的可能性。将无法遣返与积极事由结合陈述,说服力才会显现。
刑事案件层面应注意什么
在此类情形中,不在日本受到刑事处分尤为重要。因为一旦无法回国者又该当强制遣返事由,就容易陷入既不被遣返、又丧失在留资格的长期不稳定状态,这是最为艰难的处境。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等被判处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可能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故应自起诉前阶段即以不起诉为目标。侦讯中可能被问及本国是否另有案件,考虑到相关说明可能波及中国方面的程序,究竟说到何种程度,应与辩护律师商定后决定。必要时行使沉默权,并要求确认询问所使用的中文翻译是否准确,避免因翻译偏差形成不利笔录,进而影响其后的入管判断。
常见问题
能否事先查明自己是否被边控
本人直接查询的渠道有限,并无确切的确认方法。实务中多通过驻外使领馆能否办理护照手续,或经由亲属向国内代理人询问来推测。若有出境计划,建议尽早研究可行的确认途径,并预先安排万一无法回国时在日本继续合法居留的方案,以免在留资格中断,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无法回国时,收容会持续多久
并无统一期限,但对遣返无望情形下继续收容存在批评,实务上会考虑以监理措施或临时释放实现社会内处遇。尽早准备监理人人选、住所与生活保障方面的材料,对于推动判断颇为有效;若健康状况欠佳,还应提交医疗方面的证明,作为请求解除收容的重要依据,不宜等待。
中国护照失效后在留手续怎么办
更新在留期间等程序要求出示护照,护照失效会造成手续障碍。需要说明在使领馆无法顺利换发的具体情由,并向入管报告交涉经过。护照失效本身并不使在留卡立即失效,但更新审查的期限不会因此延后,故应在失效之前即着手准备,并保留交涉记录以备说明,避免被认为怠于办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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