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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成为证据时如何争执同一性与申请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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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成为证据时如何争执同一性与申请证据开示

监控录像成为证据时如何争执同一性与申请证据开示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盗窃、伤害以及电信诈骗取款等案件中,监控录像往往是核心证据。侦查机关会收集店铺、车站、住宅楼、路口的影像,把多个地点串联起来重构人物的移动轨迹。然而画面通常并不清晰,认定画面中人物即为当事人,始终伴随误判风险。本文说明监控录像如何被转化为证据、应当从哪些角度争执同一性、可以请求开示的范围有哪些,以及判决结果会对在留资格产生何种影响,供当事人及家属参考。

核心要点

  • 监控影像多被截取为静止画并以摄影报告书形式举证,截图与原始数据之间的差异常成为争点。
  • 同一性判断往往依赖服装、随身物品等可变要素,依体格与步态作出的评价存在明显局限。
  • 可依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15提出类型证据开示请求,要求开示未提出的影像及拍摄范围材料。
  • 同一性一旦动摇即可能无罪或不起诉,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而言,也就打开了回避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通路。

监控录像是怎样成为证据的

多数情况下举证的并非影像本身,而是侦查人员截取静止画后粘贴而成的摄影报告书或侦查报告书。其中潜藏两个问题。第一,截取哪一画面本身带有侦查一方的评价,前后语境容易被剥离。第二,经过亮度、对比度调整与放大处理后,图像给人的印象可能与原始影像不同。因此辩护人不应只看报告书所附截图,还须确认原始影像数据、录像设备的设定以及时间同步状况。时间显示的偏差可能直接左右不在场证明的成立与否,店铺设备与实际时间相差数分钟的情形并不少见。总之,坚持先看原始数据,是这类案件辩护的起点。

如何争执画面中人物是否为本人

应把同一性的依据拆解开来逐项检视。实务中常以外套颜色花纹、包的形状、鞋子、发型等可变特征作为根据,但这些若属量产商品,便为大量人群所共有。尤其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同龄人穿着相似服装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另一方面,身高与体格的推定会因摄像头安装角度与镜头特性产生误差;依步态特征识别的鉴定方法,其可靠性亦存在争论。辩护人应逐一提出侦查报告书所列特征,追问其是否具备排除他人的识别力,必要时提交同款服装广泛流通的资料,以具体方式呈现其识别力之薄弱。

能否看到尚未开示的影像

案件付诸公判前整理程序后,可通过类型证据开示请求获取。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15规定,对于判断检察官请求证据证明力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定类型证据,可以请求开示。就监控录像而言,检察官未请求的其他时段影像、同一场所其他角度的影像、显示扣押经过的文书、收集影像的侦查报告书等,均可能属于开示对象。侦查机关已收集却未请求的影像中,确实存在拍到他人、或足以合理解释当事人行动的画面。同时也应确认是否存在未被收集而遭覆盖删除的影像。开示请求须具体特定对象,事先锁定店名与时段的准备工作,往往决定最终成效。

在以影像为决定性证据的案件中如何守住在留

最有效的做法是在起诉前向检察官呈现同一性的薄弱之处,争取不起诉处分。在同一性成为争点的案件中,若在逮捕后的讯问里作出含糊回答,很容易被与影像相互印证而被评价为实质上的自白。因此初期阶段应把握两点:对记忆不确切的事项不作断定性回答;尽早保全交通卡使用记录、通信记录等能够印证当日行动的客观材料。若最终进入判决,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的,即使缓刑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不适用该项,但无论如何,取得不起诉才是维持在留的正途。

常见问题

我可以自己去调取监控录像吗

店铺影像通常在一定期间后被覆盖,必须尽早处理。私人提出的调取请求常被拒绝,现实做法是通过辩护人申请保全;若侦查机关已经收集,则通过开示请求应对。拖延越久,恢复的可能性越低。

面部不清晰的影像也会被判有罪吗

通常并非仅凭影像认定,而是与通信记录、共犯陈述等其他证据相互结合。因此除指出影像识别力不足外,还需逐一切断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避免形成看似完整的证明链条。

是否有必要委托影像鉴定

在争点集中于身高体格推定时,有时确有效果。但鉴定耗费费用与时间,且未必得出有利结论。较为务实的做法是先促使开示原始数据与拍摄条件材料,再据其内容判断鉴定的必要性。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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