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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灭证据罪:手机恢复出厂、串供的责任及对人身拘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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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灭证据罪:手机恢复出厂、串供的责任及对人身拘束的影响

湮灭证据罪:手机恢复出厂、串供的责任及对人身拘束的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听说要被侦查便删除手机数据,或请相关人员统一说法——此类行为不仅可能独立构成湮灭证据罪(刑法104条),还会直接影响羁押与保释的判断,使人身拘束显著延长。就自身案件湮灭证据原则上不受处罚,但涉及共犯或他人案件的部分则另当别论。本文依据条文,梳理成立范围、与自身案件的区分、亲属特例,以及对在留资格的连带影响。同时说明为何在得知可能被调查的时点,即应停止一切数据处置行为。并说明与相关人员的联络为何须一律经由辩护人。

核心要点

  • 湮灭证据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对象为与他人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专为自身刑事案件而湮灭的,不受处罚。
  • 亲属为犯人利益而犯本罪的,可以免除其刑(刑法105条)。
  • 威迫证人等另依刑法105条之2处罚,可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何种行为构成湮灭证据

对象是与他人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刑法104条规定,湮灭、伪造、变造与他人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的,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所谓湮灭,不限于证据的物理灭失,而是包括妨碍其呈现或使其证据价值丧失的一切行为。具体如:将存储介质恢复出厂设置、删除聊天记录、销毁文书,以及促使证人作虚假说明等。此处的刑事案件,不限于业已提起公诉者,亦被解为包括侦查开始之前的阶段。因此,认为尚未立案便无妨的理解并不正确,在得知可能被调查的时点即应停止一切处置行为。因此,越早停止处置行为,可供辩护使用的材料就保留得越完整。

删除自己案件的证据会如何

若属专为自身刑事案件的证据,则本罪不成立。因条文明定为与他人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且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为免除自身刑责的举动被置于处罚之外。但若该证据同时关涉共犯的案件,则可能属于与他人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就此而言,与共犯互通消息、编造共同说法极为危险。此外,纵本罪不成立,湮灭证据仍会直接影响羁押要件中有无相当理由怀疑其将湮灭罪证的判断,以及保释除外事由的认定。换言之,即便不受处罚,人身拘束因此延长的不利后果亦难以避免。因此,纵自认无罪,也不应以整理为名删除任何记录。因此,共犯之间的联络尤应完全避免。

外国人案件中尤须注意之处

须注意的是人身拘束长期化对在留的影响。湮灭证据罪本身属刑法第7章之罪,不在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列举之内,故附缓刑的拘禁刑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仅在超过1年实刑时才涉及同条4号リ。然而,一旦被认定有湮灭罪证之虞,羁押便会延长,在雇主处的活动随之中断;若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即可能成为依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第5号取消在留资格的审查对象。加之对外国人常一并指出有逃亡之虞,保释判断趋于严格。删除数据之举,在刑事与入管两方面都会招致不利。因此,删除数据所换来的短期安心,往往以长期拘束为代价。

得知将被侦查时首先应做什么

应做的是保存现状并咨询辩护人。请勿操作终端或数据,维持原状予以保全;其中往往包含有利证据,一旦删除,便丧失了支撑自身主张的手段。其次,应避免联络相关人员:纵以确认事实为意,若被评价为串供,即涉湮灭证据或威迫证人等(刑法105条之2)的问题,后者可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必要的事实核实交由辩护人进行。经翻译进行的讯问中,删除、整理、转让等表述的译法足以左右结论,应要求核对译文。即使已经删除,也应如实告知辩护人。此外,如实说明删除的时点与范围,反而有助于减轻不利评价。如实说明亦有助于争取尽早解除羁押。

常见问题

只删除了自己案件的记录,就不构成犯罪吗

若属专为自身刑事案件的证据,则不成立湮灭证据罪;但若该证据同时关涉共犯的案件,则可能成立。此外,纵不受处罚,在羁押与保释判断中亦会作为湮灭罪证之虞而产生重大不利,导致拘束期间延长,故请勿删除。此外,若删除的是与被害人往来的记录,不利评价会更为明显。

为核实事实而联络相关人员可以吗

不建议。纵以确认为意,若被评价为统一说法,即涉湮灭证据或威迫证人等的问题;威迫证人等依刑法105条之2可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必要的核实请一律通过辩护人进行。此外,纵对方主动联络,也应回复须经辩护人处理并保留记录。核实的经过亦应一并留下记录。

为家人的案件处理掉证据会怎样

依刑法105条,亲属为犯人利益而犯本罪的可以免除其刑。但该免除属任意性质,并非必然免除;犯罪的成立本身亦不被否定,故仍可能被羁押,并产生包括人身拘束在内的各种不利后果。此外,是否属于亲属,须依民法上的亲属范围加以判断。具体范围宜先向律师确认后再行判断。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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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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