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羁押执行停止与住院治疗|身体状况无法承受羁押时的手续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羁押执行停止与住院治疗|身体状况无法承受羁押时的手续

羁押执行停止与住院治疗|身体状况无法承受羁押时的手续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羁押期间旧病加重、需要手术、精神状态不稳需要治疗——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通过羁押的执行停止制度暂时解除人身限制以接受治疗。与保释不同,它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且在被疑者阶段也能使用。不过,该制度以法院依职权作出为前提,并非提出申请就当然获准。本文说明羁押执行停止的要件与手续、与保释的区别、医疗材料的准备方法,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特有的注意事项。文中还会说明,为何一旦察觉身体状况恶化就应立即告知辩护人。同时也会说明,健康方面的记录为何在其后的入管程序中同样有用。

核心要点

  • 羁押执行停止依刑事诉讼法第95条,在法院认为适当时作出。
  • 不需要保证金、在被疑者阶段也能使用,是与保释的重大区别。
  • 医师诊断书与治疗计划等客观医疗材料,是判断的核心素材。
  • 停止期间会附加限制住所等条件,违反条件即予撤销。

羁押执行停止是怎样的制度

结论是,它是在维持羁押效力的前提下暂时停止其执行、解除人身限制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项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决定把被羁押的被告人委托给亲属、保护团体或其他人,或者限制其住所,从而停止羁押的执行。该规定准用于被疑者的羁押,在侦查阶段同样可用。典型适用场合包括需要住院的治疗、手术、分娩以及参加近亲者葬礼等。停止会限定期间,期满后恢复羁押。它不像保释那样需要缴纳保证金,但因以法院职权为前提,申请的实质是促使法院发动职权。补充一点,执行停止的期间通常按治疗所需的最短限度确定,因此申请时应把入院与康复的时间安排说清楚。若期间设定过短而治疗未完成,就需要再次申请延长,反而增加不确定性。

与保释有什么不同

结论是,区别有三点。第一,保释适用于起诉后的被告人,而羁押执行停止在被疑者阶段也能使用;侦查中出现治疗需要时,保释无从适用,执行停止则可以研究。第二,保释须缴纳保证金,执行停止则不需要,在经济负担上更具优势。第三,保释一旦获准,原则上到判决前都处于解放状态,而执行停止有期间限制,期满即以返回为前提。因此基本的分工是:治疗需要属于临时性的,用执行停止;案件已起诉且希望较长期解除人身限制的,用保释。还需注意的是,与保释相比,执行停止对住所与外出的限制往往更为严格,多以就医为唯一目的。若在此期间前往医院以外的场所,即便理由正当,也可能被认定违反条件,请事前逐项确认允许的范围。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结论是,核心是客观的医疗材料。具体包括留置设施的负责医师或外部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说明治疗必要性与紧迫性的意见、接收住院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接收证明、预计治疗期间的材料。同时应附上证明没有逃亡之虞的材料,例如担任身元引受人的家属陈述书、同住状况、愿意交存护照的申明等。外国籍当事人还需处理无法取得日文诊断书时的翻译问题,以及家属身在国外时如何确保身元引受体制。与医疗机构协调、取得文件都需要时间,因此一旦察觉身体状况恶化,请立即告知辩护人。此外,精神方面的不适同样属于可考虑的事由,但需要有持续的诊疗记录支撑。仅凭主观陈述难以获准,因此在羁押初期就把既往病史与用药情况告知施设与辩护人,日后申请时会更为顺利。

外国籍当事人有哪些特有注意点

结论是,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逃亡之虞常被评价得过重。不能听任对方仅以存在可回之国为由作出推认,而应提出在日生活基础、家人同住、工作单位存在等具体事实。第二,是解除人身限制期间与在留手续的关系。若在留期间届满日临近,有时可利用这段时间推进更新申请的准备,请在仅限医疗目的的条件范围内,与辩护人确认可以做些什么。此外,在刑事人身限制结束后转入入管程序的案件中,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规定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置,健康状况在该判断中同样可以作为材料。还应记住,健康状况的记录不仅服务于刑事程序。若案件后续进入入管程序,是否适合被收容、能否适用替代收容的措施,同样需要医疗材料佐证,这些记录会一路发挥作用。

常见问题

提出申请就一定获准吗

未必。该制度以法院认为适当为前提,会综合判断治疗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有无替代手段、有无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尽早备齐客观医疗材料十分重要。情况紧急时,可在取得诊断书的同时,请辩护人先行口头说明情由。同时请把既往病历与用药记录尽快交给辩护人整理成册。

在设施内不能接受治疗吗

留置设施也提供一定医疗,有时还会带往外部医疗机构就诊。只有在设施内难以处理、必须住院治疗的情形下,才会研究执行停止。若需持续服药,请把药名与剂量告知辩护人,由其与设施方协调。若需要特定饮食或器械辅助,也请一并说明其必要性。若药物需低温保存或定时服用,也请把这些条件一并写明。

停止期间结束后会怎样

期间届满即恢复羁押。若治疗仍在继续,可以请求延长期间。违反条件将被撤销停止,请务必严守指定的住所与各项条件。申请延长期间时,通常需要能够显示治疗经过的新诊断书。此外还应说明若中断治疗可能出现的具体风险与后果。同时请医疗机构在诊断书中写明预计仍需的治疗期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