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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抗告与不服申立的用法|针对羁押、接见指定与扣押处分的对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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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抗告与不服申立的用法|针对羁押、接见指定与扣押处分的对抗手段

准抗告与不服申立的用法|针对羁押、接见指定与扣押处分的对抗手段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被决定羁押、保释被驳回、与辩护人接见被指定日期时间、被扣押物迟迟不还——面对这些围绕侦查与人身的判断,并非只能沉默接受。刑事诉讼法为此设有两条不服申立途径:针对法官裁判的准抗告,以及针对侦查机关处分的准抗告。不过,申立有时机要求,也并非提了就能获准。本文梳理在哪些场合可用哪一手续、如何组织较易获准的主张、申立时的实务考量,以及与在留的关联。文中还会说明,为何应把不服申立视为为在留争取时间的手段。同时也会提示,家属可以准备哪些材料来支撑这些不服申立。

核心要点

  • 对法官所作羁押、接见指定等裁判,可依刑事诉讼法第429条提出准抗告。
  • 对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所作扣押等处分,可依同法第430条提出准抗告。
  • 对准抗告的裁判,还有以违宪等为由提出特别抗告的途径(同法第433条)。
  • 能否获准取决于有无情势变更与材料准备状况,因此不可错过时机。

对羁押决定不服时能做什么

结论是,可对法官作出的羁押裁判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规定,对法官就羁押所作裁判不服者,简易裁判所法官所作裁判向管辖地方裁判所、其他法官所作裁判向该法官所属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实务上要以材料证明并不具体存在毁灭证据或逃亡之虞,例如没有接触被害人的余地、住所与工作稳定、家人同住可实施监督、愿意把护照交由辩护人保管等。与其抽象否认,不如附上释明材料,这才是撬动判断的关键。补充一点,撰写准抗告书面时,与其罗列一般性的法律主张,不如逐条对应羁押决定所依据的事由加以反驳。指出对方所称的风险在本案中缺乏具体依据,比泛泛强调当事人品行良好更能打动裁判。

对扣押与接见指定也能使用吗

结论是,可以。对侦查机关所作扣押及扣押物返还相关处分,依刑事诉讼法第430条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典型情形包括扣押超出令状记载范围、对假还付申请置之不理等。此外,侦查机关就与辩护人的接见指定日时、场所与时长时,若该指定实质上限制了接见交通权,也可能成为该条的对象。接见是被限制人身者与外界自由商议的唯一机会,对其加以限制关涉防御的根本。若指定反复出现、必要的商谈始终无法进行,就有研究提出申立的意义。还需注意的是,对接见指定提出争执时,应把无法充分商谈所造成的实际妨碍写清楚,例如因此无法在期限内决定认否、无法核对关键证据等。仅称受到不便,通常难以支撑主张。

申立不被采纳就到此为止了吗

结论是,并非到此为止。对准抗告的裁判,刑事诉讼法第433条设有以违宪或违反判例为由提出特别抗告的途径。而且,即便准抗告未获采纳,其后情势发生变化时,仍可重新提出申立或请求。例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共犯讯问已经结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复职的书面等变化,都可能改变对毁灭证据之虞与逃亡之虞的评价。对延长羁押的决定再次提出准抗告、再次提出保释请求等反复推动,往往能促成人身自由的早日恢复。切勿因一次失利就停止活动。此外,情势变更未必都是重大事件。共犯讯问结束、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需要接触、单位出具复职承诺,这些都属于足以改变风险评价的变化,应在发生时立即整理成材料提出。

不服申立与在留的关系在哪里

结论是,关系在于羁押期间会直接转化为在留危机。羁押拖长会导致失去工作,就劳资格的在留资格该当性随之受到质疑;若在留期间届满而无法提出更新申请,就会陷入非法残留,引发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第4号ロ的问题。因此,准抗告不只是程序上的对抗手段,更是为守住在留争取时间的手段。此外,依罪名不同,一旦被判有罪,即便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以通过早日获释争取和解交涉的时间、以不起诉为目标,才是维持在留的正途。请在这一整体图景中选择手续。还应记住,每一次申立都会留下记录,形成完整的争执经过。即便个别申立未获采纳,这些记录也会在后续的保释请求乃至入管程序中,成为显示当事人始终以正当途径主张权利的证据。

常见问题

准抗告有期限吗

依处分或裁判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但实务上必须迅速提出。羁押期间原则上仅有10日,包括材料准备在内,请立即与辩护人研究。是否提出申立,应结合羁押的剩余期间与处分前景加以判断。同时也应权衡准备材料所需时间,避免因仓促提出而削弱说服力。若剩余期间已经很短,则应优先考虑直接申请保释或其他途径。

可以反复提出吗

在情势未变的情况下重复提出并无实益,但情势发生变化时再次提出便有意义。准确捕捉和解成立、讯问进展等变化,是其中的关键。显示情势变更的材料,最好整理成载有日期的书面,说服力会更强。若材料由单位出具,最好加盖公章并载明出具人的职务。若材料来自国外,请预留邮寄与认证所需的时间。

家属需要准备什么

身元引受书、显示同住状况的材料、单位的在职证明或继续雇用意向书、住房租赁合同等都很有用。具体展示家属监督体制的书面,会对围绕人身的判断产生实质影响。书面须以日文制作,中文材料请一并附上译文。译文请附上译者姓名与日期,以便必要时说明翻译来源。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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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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