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与认罪的分水岭|何时应当争执、何时应当承认
2026/08/13
在讯问中被告知承认就能早点回家、否认就会延长羁押,许多人因此左右为难。但承认还是争执,绝不是凭一时得失就能决定的事。承认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日后极难推翻,不仅影响量刑,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更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在留后果;反过来,若连明显事实也一概否认,则会被评价为毫无悔意,连和解机会也会失去。本文梳理判断认否的框架、区分事实与评价的思路、对人身的影响,以及从在留角度看的分水岭。文中还会说明,为何在证据尚未确认之前作出的承认,风险格外高。
核心要点
- 认否应通过客观证据与本人记忆的比对来判断,不能凭现场气氛决定。
- 必须把事实本身与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区分开来。
- 与事实不符的自白,日后极难撤回。
- 认否判断必须把取得不起诉的可能性与在留影响一并纳入考量。
以什么为标准决定认还是争
结论是,标准在于客观证据显示了什么与本人记忆讲述了什么之间的比对。监控录像、通信记录、转账记录、指纹与DNA等客观证据不像供述那样事后可变。以这些证据所示事实为前提,若与本人记忆存在出入,就要探究原因。讯问中侦查人员提出的看法未必都有证据支撑,在未确认证据的情况下承认,等于冒着按对方假设改写记忆的风险。但反过来,证据明白无误却全面否认,会让人怀疑毫无悔意,和解交涉也无法推进。把该争的部分与该认的部分切分开来,正是辩护人的重要职责。补充一点,认否并非只有全认与全否两种。对已被客观证据固定的外形事实予以承认,同时对认识与目的部分明确保留,这种分层应对既不会被视为毫无悔意,也不会拱手让出关键争点。
事实与评价该如何切分
结论是,要点在于把发生的事情与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区分开来。例如,即使承认接过包裹并送到指定地点这一行为本身,是否认识到这属于诈骗的一环,则是另一个问题。有无认识关系到故意的成否,直接左右犯罪能否成立。此外,金额多寡、次数、有无收取报酬、听命的程度等情节,则属于左右量刑的要素。因此,承认行为的外形与承认犯罪成立并不相同。讯问中笔录常常在这一区分含糊的状态下制成,请在宣读核对时特别留意关于认识的记载。还需注意的是,侦查阶段的看法有时会随证据检验而改变。若一开始就迎合对方的假设作出陈述,即便后来出现有利证据,也会因与自白矛盾而难以被采纳,等于自行封死了退路。
争执会导致羁押变长吗
结论是,否认案件确实较易被认定有毁灭证据之虞,延长羁押与附加禁止接见的倾向不容否认。但这并非以争执本身为由,而是依证据关系与相关人员状况作出的判断。羁押长期化的不利是现实存在的,但与因不实自白而被判有罪的不利相比,两者性质不同。对持就劳资格者来说,羁押长期化会导致失业,进而引发在留资格该当性问题。因此,选择争执时,应同时推进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活动,即对羁押提出准抗告、请求保释、整备身元引受体制。此外,是否争执还应考虑被害人的态度。在被害人明确希望严惩的案件中,即使部分事实可争,也需评估长期羁押与公判所带来的现实负担,并把这些成本如实告知当事人后再共同决定。
从在留角度看分水岭在哪里
结论是,分水岭在于能否取得不起诉。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若因盗窃、诈骗、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伪造等被判拘禁刑,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把目标设定为在公判中争取缓刑,对维持在留而言有时并不足够。若事实关系尚有争议空间,在起诉前展示证据不足、争取不起诉就具有意义;反之,在事实无从争执的案件中,尽早推进赔偿与和解、请求起诉猶予更为合理。走哪条路,应综合证据状况、被害人意向与在留资格种类,作为策略判断加以决定。还应记住,认否方针一旦确定,就应贯穿讯问、和解、更新申请各个环节。若在不同场合给出不同版本的说明,最终受损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可信度,这在入管审查中尤其致命。
常见问题
先承认了之后还能翻供吗
法律上可以,实务上极为困难。会被指出与先前自白笔录矛盾,整体供述的可信度都将受到质疑。在承认之前先与辩护人确认方针,才是最重要的。若要尝试翻供,必须具体说明最初的陈述是在何种状况下作成的。当时的身体状况、讯问时长与是否有翻译在场,都是重要细节。
看不到证据就无法判断怎么办
侦查阶段的证据开示确实有限。辩护人会通过会见听取与向侦查机关交涉,在可能范围内把握证据关系。不清楚的地方请如实表示不清楚,在能够确认之前避免作出断定性陈述。请在可能范围内记录讯问的日期时间与内容,这对日后研究很有帮助。若能记住在场人员与讯问的起止时间,检验时会更为有力。
要不要写悔过书
在承认事实的案件中很有用;但在争执的案件中轻率书写,可能被当作自白对待。是否书写以及写什么内容,请在确定认否方针后与辩护人共同研究。即便撰写悔过书,也不应写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以保持与日后主张的一致。书写前请先与辩护人确认收件对象与用途,避免用错场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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