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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案件与在留资格|麻向法第64条之2、第64条之3为何与其他麻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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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案件与在留资格|麻向法第64条之2、第64条之3为何与其他麻药区别对待

海洛因案件与在留资格|麻向法第64条之2、第64条之3为何与其他麻药区别对待

2026/08/13

涉及海洛因(二乙酰吗啡)的案件,在《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简称麻向法)之中由与其他麻药不同的条文加以规制,法定刑也更重。而对外国人当事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另有一点:无论刑罚轻重如何,仅凭被判处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即会产生《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事由。以下先梳理海洛因案件的条文结构,再依次说明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在刑事程序阶段应当预先构建哪些内容。

核心要点

  • 海洛因等由麻向法第64条、第64条之2、第64条之3三个独立条文规制,处罚重于其他麻药。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规定“受有罪判决之人”,既未限定刑种与刑期,也不因缓刑而排除适用。
  • 一旦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第24条第4号リ与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加重规定会一并启动。
  • 被判处刑罚这一事实,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将作为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事由长期留存。
  • 把刑事程序、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三个阶段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是实务上的要点。

海洛因为何由与其他麻药不同的条文处理?

原因在于法定刑被分层设定得更重。《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针对二乙酰吗啡(海洛因)等,专门设置了区别于其他麻药的条文。

具体而言,海洛因等的进口、出口、制造,依同法第64条第1项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并可根据情节并科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持有、转让等行为依第64条之2处10年以下拘禁刑;具有营利目的时,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施用与接受施用依第64条之3处10年以下拘禁刑。

与此相对,可卡因、MDMA等其他麻药的持有、转让等,依同法第66条处7年以下拘禁刑;进口、出口、制造依第65条第1项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虽然同样被统称为“麻药”,条文上的待遇却存在明确落差。

刑罚的轻重与在留资格是两回事

就在留资格而言,法定刑的轻重并非决定性因素。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对违反麻向法等毒品相关法令者,仅规定“受有罪判决之人”,对刑种与刑期均未着一字。

因此,无论是海洛因案件还是其他麻药案件,只要在判决中被认定有罪,在退去强制事由这一侧就站在同一个入口。是否宣告缓刑,同样不影响该条的适用。该号亦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故持别表第一就劳资格者,与持别表第二的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者,均同等成为对象。

实刑超过1年时,会有哪些规定叠加启动?

第24条第4号リ,以及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第50条第1项但书,会在各自不同的局面上叠加进来。

第24条第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同时将受全部缓刑宣告者等排除在外。但该号以“除ニ至チ所列之人外”开篇,毒品案件本来就属于第4号チ的射程范围,因而无法享受该项排除的恩惠。

在实务上更具意义的是第50条第1项但书。该但书规定,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全部缓刑等情形除外),在留特别许可仅限于存在“不准许其在本邦在留将被认为有欠人道上关怀的特别情事”时方可给予,属于加重要件。由于第4号チ本身并未列入但书的列举之中,能否避免超过1年的实刑,就在很大程度上分出了此后程序的框架。

被遣返之后,还有回到日本的路吗?

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这一事实,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会作为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事由长期留存。

同项第9号依退去强制经历分别规定了1年、5年、10年的期间。然而第5号并未设置此类年限。因此,即便第9号的期间届满,第5号的该当性依然不会消灭。第5号以“曾被判处刑罚”为已足,罚金亦属其列,并且包括违反日本以外国家法令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此后入境唯一的途径,只有取得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对于把家人留在日本而出国的案件,这一点会成为最沉重的现实,故有必要从刑事程序阶段就纳入视野。

三重防线的构建方式

本所把外国人毒品案件分为以下三个局面来设计。

案件类型越重大,可投入第一道防线的时间越有限。正因如此,从被逮捕之初起,就需要选择能够兼顾此后入管程序的记录留存方式。在刑事程序中就故意或持有的认识展开争执的经过、扣押程序的疑点、能够佐证家庭关系与生活实态的材料,都会成为此后程序中主张的地基。

  • 第一道防线:在刑事案件中争取不起诉处分(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意、违法收集证据)
  • 第二道防线: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执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
  • 第三道防线:在留特别许可(构建第50条第5项的考虑要素,并依据公开案例主张平等原则)

本所的办案体制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由松村大介律师从首次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本所不采取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的做法。

中文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在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事的翻译。中文以外的语种(英语、越南语、韩语等),本所会视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过往承办案例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对证据的彻底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诘问,为其取得无罪判决(A-1)。本所亦大量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本所另有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世界性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E-1)。在法定刑较重的案件类型中,不应止步于量刑幅度内的交涉,首先判断事实本身能否争执,才是要点所在。

海洛因案件容易让人把注意力都放在法定刑的沉重之上,但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被判处有罪这一点具有同等分量。正因如此,有必要从刑事程序的入口开始,把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作为一条连贯的脉络加以设计。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形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案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出现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依頼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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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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