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4条与缺乏司法审查的人身拘束问题
2026/08/12
“我想知道自己被收容的理由”“是否有机会咨询律师”——对于身柄被拘束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这些都是十分迫切的问题。日本国宪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非立即被告知理由并被赋予立即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被拘留或拘禁。本文将梳理这一宪法保障在入管收容场合中所涉及的问题。
核心要点
- 宪法第34条规定,须立即告知拘留、拘禁的理由,并保障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现行法律并未设置由法院直接审查入管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
- 对全件收容主义的批评,除宪法第31条外,也常从宪法第34条的宗旨出发展开。
- 令和5年修法设有每3个月一次的收容必要性重新审视机制,但并非司法审查。
宪法第34条保障哪些权利
宪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非立即被告知理由,且被赋予立即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被拘留或拘禁。该规定旨在通过保障被拘束者知晓理由并获得辩护人协助的机会,防止国家权力恣意拘束人身自由。入管收容虽是不同于刑事程序的行政程序,但在剥夺人身自由这一点上与刑事拘禁存在共通之处,这一宪法保障的宗旨究竟适用到何种程度,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
入管收容是否受到司法审查
入管收容是否必要,取决于主任审查官的判断,现行法律并未设置由法院直接审查收容决定的机制。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后,设立了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一次重新审视的机制,但该重新审视终究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并非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即法院进行的审查。宪法第34条之所以保障拘束理由的告知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背后正是强调由外部对拘束当否进行监督的重要性,而入管收容在这一点上仍存在课题。
该争点今后将如何被讨论
对全件收容主义的批评,除了宪法第31条所保障的正当程序外,也常从宪法第34条所设想的、对拘束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性这一角度展开。基于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及恣意拘禁问题工作组等提出的建议,要求引入司法审查、设定收容期限上限的呼声一直存在。令和5年修法虽通过监理措施及每3个月的重新审视等制度作出了一定回应,但据指出,这些课题的彻底解决仍有待今后的立法工作。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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