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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1条正当程序原则与入管收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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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1条正当程序原则与入管收容问题

宪法第31条正当程序原则与入管收容问题

2026/08/12

“为什么收容会持续这么长时间,是否真的有人在认真审查其必要性?”经历过入管收容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常常会有这样的疑问。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而这一条款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入管收容,是一个重要的争点。本文将从宪法第31条的角度,梳理入管收容所涉及的问题。

核心要点

  • 宪法第31条规定,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自由。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进行收容。
  • 有力观点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同样应当被承认。
  • 令和5年修法后设有每3个月一次的重新审视机制,但尚未引入司法审查。

宪法第31条与入管收容有何关联

宪法第31条规定,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自由,也不得被科处其他刑罚。该规定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或准用于刑事程序以外的场合,尤其是作为行政程序的入管收容,学界存在争论,但鉴于其涉及人身自由这一重大权益,有力观点主张正当程序保障理应及于此处。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进行收容,并非强制收容的规定。基于这一文字表述,有观点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同样应当被承认。

“全件收容主义”是怎样的运作方式

然而在实务中,据称对于涉嫌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原则上均予以收容,这种做法常被称为“全件收容主义”。针对这一运作方式,有力观点批评称,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之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属于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后新设了不通过收容即可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制度,可以将其视为对上述批评的一种制度性回应。

从正当程序角度看还存在哪些课题

令和5年修法设立了每3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一次重新审视的机制,这可谓一种进步,但该重新审视终究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尚未引入收容期间的上限,也未设置由法院直接审查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从正当程序保障的角度出发,有观点指出有必要建立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即法院来审查收容当否的机制,这一点在修法后仍持续受到讨论。如何在制度上落实宪法第31条的宗旨,仍是今后需要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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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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