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收容问题与国家赔偿请求:追究国家责任的可能性与现实课题
2026/08/12
不少家属曾询问,对于长期持续的收容,是否可以追究国家的责任。围绕收容制度本身,国内外均存在对全件收容主义的质疑,以及可能构成恣意拘禁的指摘,这些讨论也可能成为通过国家赔偿请求追究国家赔偿责任这一手段的背景。不过,就监理措施制度而言,目前尚未确认存在已公开的裁判先例,因此无法对前景作出断定性的判断。本文将梳理长期收容与国家赔偿请求相关的论点。
核心要点
- 围绕长期收容,可以考虑通过国家赔偿请求追究国家责任这一手段。
- 对全件收容主义的质疑,以及可能构成恣意拘禁的指摘,是这一讨论的背景。
- 就监理措施制度而言,目前尚未确认存在已公开的裁判先例。
- 国家赔偿请求的前景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无法对结果作出保证。
为何长期收容会成为问题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收容"可以进行",据此有力观点主张,也应当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空间。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之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有观点指出可能构成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也有批评指出,对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及恣意拘禁问题工作组的相关建议尚未作出充分回应。令和5年修法虽引入了每三个月重新审查一次的规律,但并未引入收容期限的上限及司法审查制度,修法之后仍有观点指出国际人权法层面的问题持续存在。
国家赔偿请求这一手段的定位
在这样的制度性问题背景下,若在个案中能够认定收容的持续存在违法之处,则可以考虑通过国家赔偿请求这一手段,追究国家的赔偿责任。这是就因收容这一公权力行使所造成的损害,向国家请求赔偿的程序。不过,监理措施制度是依据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相对较新的制度,就此目前尚未确认存在已公开的裁判先例。因此,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国家赔偿请求能够获得认可,尚难说已形成确立的指引,作出断定性的前景判断并不妥当。
研究该手段时应把握的要点
在研究国家赔偿请求时,首先应按时间顺序,细致梳理收容持续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收容必要性是如何被审查的,以及被收容者所受到的具体不利影响。既需要立足于对全件收容主义质疑这一制度性背景,又需要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来构建主张,这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对于因长期收容而困扰的家属,建议首先梳理相关经过,然后向律师咨询,共同研究可以考虑的应对手段。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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