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被入管要求报告被监理者情况时:应对方式与利益冲突问题解析
2026/08/12
担任监理人之后,若突然接到入管要求"请提交报告"的联络,不少人会不知该说到什么程度、该如何应对。回应报告请求是监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但同时也牵涉与被监理者之间信赖关系的微妙问题。本文将梳理监理人被要求报告时的应对思路,以及其中蕴含的制度性课题。
核心要点
- 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是监理人四项职责之一。
- 发生一定事由时,还负有7日内申报的义务。
- 违反申报及报告义务,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处罚。
- 报告义务与维系被监理者信赖关系之间,存在制度层面的紧张关系。
应如何应对报告请求
在监理人的四项职责中,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是重要支柱之一,与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回应咨询提供援助、发生一定事由时7日内申报等职责并列,均属法定职责。收到报告请求时,基本原则是准确传达事实关系。若回答含糊或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可能被视为虚假申报,违反申报及报告义务时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处罚。首先应准确把握请求内容,并在必要时整理相关记录,这在实务上十分重要。
申报义务与报告请求有何区别
申报义务是指在发生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自身联络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一定事由时,监理人须于7日内主动申报。而报告请求则是应主任审查官的要求,就生活状况等进行汇报,二者性质有所不同。不过,被监理者逃亡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但须留意,自知悉逃亡之日起7日内仍负有申报义务。
担心报告会损害与被监理者的关系怎么办
关东弁护士会联合会指出,监理人一方面须负有申报违反条件等情事的义务,另一方面被监理者却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无法获得健康保险,因而有时不得不为生存而违反条件,若如实报告则可能破坏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赖关系,这构成一种利益冲突的制度性结构。尤其在律师担任监理人的情形下,还存在保密义务与报告义务相冲突的问题。若面临此类制度性两难,不应独自承担,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共同探讨应对方向。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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