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资格外活动被查获后如何应对?监理措施与故意过失争议
2026/08/12
若您因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资格外活动而被查获,或担心今后可能面临这一情况,想必心情十分复杂。即便并非出于恶意而超出了活动范围,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也并不简单。本文将梳理因资格外活动被查获后身柄的处理方式,以及监理措施制度可能提供的应对途径。
核心要点
- 资格外活动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有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
- 作为不经收容的选项,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值得关注。
- 在监理措施下从事有偿活动,须在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范围内获得许可。
- 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目前仍存在争议。
因资格外活动被查获,将启动怎样的程序
资格外活动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一旦被查获,即有可能启动退去强制程序。程序中本人有可能被收容,但若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且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则可通过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判断时会综合考量逃亡、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以及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度等因素。
在监理措施下,是否还能重新工作
在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下,仅限于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经许可后方可从事有偿活动(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项)。申请许可须提交许可申请书、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拟就业机构所在地等证明资料、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等。就业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且不允许从事个体经营。正因为曾经因资格外活动而被查获,今后的就业更应在许可框架内谨慎推进。
若并非出于本意而构成资格外活动,应如何看待
关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成立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目前仍存在争议,松村大介律师目前正在办理的案件中亦涉及这一争点。虽无法作出确定性的预测,但导致资格外活动发生的经过及本人对此的认知程度,往往会影响程序中主张的构建方式。仔细梳理自身情况,如实说明事实经过,是考虑今后应对方案的出发点。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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