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被查获后身柄如何处理?监理措施制度说明
2026/08/12
若您本人或家人因非法入境而被查获,想必内心充满不安。在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可能同时推进的情况下,身柄将如何处理、是否存在避免收容的途径,都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以监理措施制度为中心,说明被查获后身柄的处理方式。
核心要点
- 非法入境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会启动退去强制程序。
- 作为不经收容的选项,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值得关注。
- 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能担任监理人。
- 若同时涉及刑事案件,起诉前阶段的应对对维护在留资格具有关键意义。
因非法入境被查获,身柄将如何处理
非法入境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查获后即会启动退去强制程序。程序中本人有可能被收容,但同时也设有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这一选项。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场景中,以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为依据,须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并且主任审查官须综合考量逃亡、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以及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度等因素,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若同时涉及刑事案件,还须结合刑事程序的走向一并考虑应对方式。
哪些人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的人选范围较广,亲属、知情人、前雇主、律师、行政书士等均有可能担任。不过,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因非法入境被查获者,其周围人士也可能同样不具有在留资格,从而出现身边难以找到合适监理人人选的情况。此时,可考虑向不受在留资格限制的律师或支援人士寻求帮助。
若同时涉及刑事案件,应注意哪些方面
若非法入境同时涉及刑事案件,即便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该事实本身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因此,在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的辩护方针,对于维护在留资格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入管程序与刑事程序各自独立推进,但需要兼顾双方走向来制定应对方案。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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