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下的就劳许可如何申请?申请人与提交机关说明
2026/08/12
若希望在监理措施下工作,就需要申请获取报酬活动的许可。谁可以申请、应向何处提交,是许多人容易忽略的关键问题。本文将围绕申请人与提交机关,说明就劳许可申请的基本流程。
核心要点
- 获取报酬活动的许可,是基于法44条の5第1项的程序。
- 有权申请者为被监理者本人。
- 提交机关为负责相关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 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申请。
谁有权申请
有权申请获取报酬活动许可的,是被监理者本人。该许可制度适用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即在为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下,经主任审查官许可后方可就劳,其依据为法44条の5第1项。该制度并未设想由监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主体始终为被监理者本人。不过,必要材料中包含显示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资料,可见在实际准备申请过程中,监理人的协助发挥着重要作用。
应向何处提交
申请应提交至负责监理措施相关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该机关可能与办理监理措施决定申请的收容地官署有所不同,因此需事先确认具体负责机关后再行提交。此事项因个案而异,建议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为准。
申请方式的注意事项
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必须由本人或相关人员亲自前往窗口办理,这一点与被监理者的报告义务须本人到场、不可邮寄的规定相呼应。希望就劳者,应事先备齐所需材料,留出充裕时间前往窗口办理手续。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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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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