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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如何应对被监理者的咨询与提供援助?角色定位与实践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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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如何应对被监理者的咨询与提供援助?角色定位与实践思路

监理人应如何应对被监理者的咨询与提供援助?角色定位与实践思路

2026/08/12

监理人的职责中,也包括应对被监理者的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然而,对于生活及在留资格方面的种种烦恼,究竟应当在多大范围、以何种方式回应,恐怕不少人并没有清晰的画面。本文将梳理这一职责的宗旨,以及监理人在实务中力所能及的做法。

核心要点

  • 应对咨询并给予援助,是监理人所负四项职责之一。
  • 基本要求是倾听并陪伴生活中的困难,并非要求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 申请就劳许可等专门手续时,有时需要提交能证明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资料。
  • 监理人不必独自承担一切,与律师等专业人士联手同样重要。

"应对咨询并努力给予援助"是怎样的职责?

监理人负有应对被监理者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的职责。在监理措施下于社会中生活的被监理者,往往会因住所、生活费、在留前景等诸多问题而心怀不安。监理人被期待倾听这些不安与困难,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支持。不过,这一职责并非要求监理人像律师那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其基本定位更接近于日常生活中的倾诉对象,以陪伴被监理者为主。

具体可以提供哪些援助?

当被监理者为维持生计而申请就劳许可时,有时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资料。即便难以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倾听生活上的烦恼、陪同确认必要手续的办理窗口等,也是力所能及的关心方式,可选择的形式并不单一。另一方面,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中,被监理者不被允许就劳,因此援助的形式也会与发付前有所不同。监理人自身的生活状况与彼此关系,自然也会限制能够提供援助的程度,在不勉强自己的范围内持续给予关心,是较为现实的做法。

监理人如何避免独自承担一切?

若咨询内容涉及在留资格、刑事案件或复杂的法律手续,监理人不宜独自应对,而应将被监理者引荐给律师等专业人士。由于监理人同时负有向主任审查官报告的义务,往往会陷入既要维系与被监理者的信任关系、又要适当传达必要信息的两难处境。这种负担之重,正是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这一结构性问题的体现。与其独自承担全部压力,不如尽早与专业人士建立联系,这对被监理者与监理人自身而言,都更为妥当。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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